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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东方民事诉讼史上的一颗明珠,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一直在司法领域内,为"定分止争"以及法制的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历史文化的变迁,其所涵括的内在价值以及诉讼功能逐渐显露出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程序规则软化、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自由意思受限等突出的问题,都与传统的法院调解以审判权为中心密不可分.笔者认为,破除审判权至上的信条,以"以人为本"的理念改造法院调解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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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亚明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2)
近年来法院受案数量剧增,但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数量则变化不大,加之诸如离婚案件诉讼内调解制度的不合理设置,使得法官工作压力过大、任务繁重。在法院人员配置暂时不能得到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改良离婚案件调解程序,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缓解“人少案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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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导致离婚调解的实际效果不够理想.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西方各国有关离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制度,首先确立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其次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法官的综合能力设置明确标准并注重对其进行法律以外社会经验的培养;最后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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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做准备和寻求更广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判最先形成了谈话-调查-调解-开庭的诉讼程序。为解决司法腐败曾一度使用案件受理后直接开庭的诉讼程序,但这又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和证据突袭等问题。为完善该程序,在审前建立相对独立的准备程序,但由于在制度上设计得不完善,特别是当事人和法官的权力分配有失合理,当事人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致使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价值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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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法夫妻,不离婚却长期分居,于是丈夫向法院请求婚内同居权。按理法庭应支持丈夫的诉讼主张,但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明文规定保护女性性自由的权利。面对这起棘手的案例,法官惟一的办法是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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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签字达成离婚协议。法院送达调解书时.我有些后悔。不想离婚了、请问.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如果我拒收调解书。法院的调解是否还有效?周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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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生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7,(6)
问:我和李某结婚后,他经常借故打骂我,我常常遍体鳞伤。在这种情况下我毅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随后他辞职到外地创业去了。可一年后,李某又找到我要求复婚,并一再恳求我能看在孩子的份儿上给他一个机会照顾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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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15)
基于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我国恶意诉讼是当事人间的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制恶意诉讼是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诉讼效率,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仅仅依靠新修正案的规定,并不能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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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晶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0,(8):80-81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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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语境下,再次强势"复兴"。然而法院调解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理论优势尚未充分转化成实践运用价值。对于调解的问题和不足,应当进行反思和检讨,从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避免法官调解恣意,构建程序保障角度出发,不断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实现其在纠纷解决中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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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22)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由于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无隶属关系,加上两者在处理案件的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两种程序衔接中的若干问题又规定得不甚明确,导致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不同,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进行改判的比率偏高。因此,研究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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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0):122-12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民事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如何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及时化解民事纠纷成为各国司法界关注的对象。民事审前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能更好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实现司法为民、简化办案程序、减轻办案压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文中通过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历史发展的介绍。及审前调解的价值分析.提出规范我国民事审前调解的建议,以此来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发挥民事审前调解程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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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i Pad商标案,探讨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唯冠i Pad商标的反向混淆以及商誉创造者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在先使用者来说,即便赢得诉讼,由于该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有相当的影响力,其无力去投入巨大的资金维持商标的价值,而进行商标转让或许可却能够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对于在后使用者来说,其能够避免冗长的诉讼流程对其市场开发的影响和赔偿金。支付合理的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对在后使用者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下,两者通过协商达成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的解决方法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平衡各自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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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逸如 《社会观察(上海)》2014,(1):15-17
2013年上海市人民调解受理的医患纠纷总数3000件,调解成功率约80%,理赔金额达1亿4千万元.其中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达到100%。去年10月25日,温岭杀医案震惊全国。这一次,医生们不再沉默。悲剧发生三天后,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数百名医务工作者举着医疗暴力"零容忍"牌子抗议;在台州,台州市市立医院上百名医护人员自发来到该院门诊大楼前静坐。这一事件甚至惊动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事件发生后,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因医患矛盾引发的暴力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医疗秩序。面对医患矛盾的激化,传统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自我协商容易反复,行政调解缺乏公信力,法院诉讼周期长效率低。有学者认为,正是传统解纷机制的缺位,使得患者及其家属转而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