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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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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态度逐渐受到开发方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关注。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机制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和平台。文章以近期典型的环境群体性为例,简要分析了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程序,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探讨了现行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应从扩大公众的主体,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完善环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构建和完善环评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真正落实环评的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2.
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环评机制能够发挥效用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在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环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为落实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公众参与环评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阳光环评","民主环评"的机制.  相似文献   

3.
以2009年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率及实施效果的三项政策管理制度,即评价模式、过程监督和问责体系。建议主要包括采用三外一内的混合评价模式,即在提出规划编制要求之时就启动规划环评程序,在形成初步的规划草案后再由专门的规划环评机构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正和完善规划草案;以NGO、环资委等第三方机构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参与规划环评;尽快扭转倒挂的法律问责顺序,提高规划环评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4.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行为之一。本文从界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特征为切入点,在阐述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制度构建的理论来源、现实存在备件角度,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结合我国国情作出了具体分析。最后,以确立司法审查的范围、程序启动人资格和启动方式为视角,阐述作者对建立此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设计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公众参与程序 ,尤其是相当重要的信息公开程序、说明会程序、听证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等 ,并辅之以司法审查的保障机制 ,才能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6.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的确立有其思想渊源与制度预设,其制完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即是明证.辩论之主题在于司法能否完全政治化、权力制衡是有限还是无限、制衡之权只能独立行使还是允许混合联盟.经过辩论,司法通过解释宪法行使违完审查成为制宪者的政治共识和美国宪政政制中的制度预设.  相似文献   

7.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美国的NEPA并未规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环评,而是依据NEPA提起的环境诉讼构成对政府环评决策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司法监督有力地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并约束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行为。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法院的监督作用,以防范行政机关实施环评时违法滥用行政权。具体而言,一是放宽环评诉讼当事人资格,二是严格环评审批诉讼的审查标准,三是赋予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为建设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设立司法防线,减少因环评问题而引发的环境矛盾和纠纷。  相似文献   

8.
入世后的中国,在对外贸易政策、其他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以及政府的行为运作方面都要受到WTO规则的影响,即必须与WTO规则体系保持一致。司法审查在WTO法律框架中又居于重要地位。而中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司法审查标准内涵太窄等与WTO协议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应采取建立完善司法审查依据、继续扩大司法审查范围、改革司法审查标准、加强审判专业化等措施,以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公众参与不仅是环评制度的一部分,更对其实施起到监督作用。虽然公众参与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但其实施现状却不容乐观,尤其对于环境权保护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来说,参与环评制度有着更多的困难和障碍。本文将在一般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论述少数民族参与环评的必要性和如何保障其参与。  相似文献   

10.
中国成文法上客观存在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维护该宪政原则的辅助性宪政原则,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有限的宪政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宪政原则.为维护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中国以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备案违宪审查处于低效状态,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着违宪的法规规章以及以之为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管口,违宪的法规与规章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为准确适用法律,法院不得不对法规与规章作司法审查以克服备案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但缺乏制度支持的司法审查实践,蕴涵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统一法制被破坏的危险,以及公众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任危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文章建议以全国人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关,建立备案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并存,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先的统一的违宪审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2.
禁区还是误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迄今,围绕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讨论从未平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禁区”,也一直为官方或通说所肯定。抽象行政行为之所以成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禁区,那是由于人们的误解;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现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未来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突破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禁区。  相似文献   

13.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直接体现着其社会法治建设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在司法审查、权益保障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应该从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建专门行政法院、完善行政诉讼立法原则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14.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执行资源配置以及完善执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有益探索,也是执行权力“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载体。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目前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本身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表现为运行上的“制度行政化”和司法人员的“心态行政化”。针对执行权力运行改革,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预期作用,不仅应从规则设定和制度设计上进行形式改革,更要注重从权力架构重塑和职业伦理提升上进行实质改革,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司法“去行政化”的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15.
WTO是一个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 ,对成员国国内司法审查的要求是其高度法律化的典型体现。文章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在 WTO规则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分析了 WTO规则适用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 ,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是WTO司法审查的一种重要形式,WTO协定要求司法审查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在形式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实际上仍受到行政权的严重干预。要真正实现行政审判的司法独立,就应当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需要对其加强监督制约。司法审查固有的公正性与正义性,较之其他监督有更多的优势,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仅停留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上,在“直接审查”上却是缺位的。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司法审查更应重点放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审查”上。应借鉴这一经验,从管辖法院及审查范围、具体诉讼程序及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角度来完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行政指导进行规制。实践中,行政指导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实际存在,然而行政诉讼法却受传统理论的影响而未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行政指导虽然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但往往对当事人产生事实上的强制效果,因而应肯定其可诉性。对行政指导的审查标准既有与一般行政行为共同之处,亦有其特殊性,因行政指导而权益受损的相对人应有权请求赔偿和补偿。  相似文献   

19.
代履行制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不仅能够切实修复受损环境,而且能够维护司法威信。但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代履行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缺少关于制度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导,使代履行在实际的案件执行中产生诸多问题,影响了代履行制度应有价值的实现。为了保障代履行制度能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出真正的价值,一要规范并公开有关法律文书,以此明确代履行费用的性质,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制度运作的透明度;二要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保障代履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明确费用保管方以确保资金安全;三要将招标方式作为选任代履行人的最佳方式,同时配合使用备选库随机选取、执行申请人推荐等方式;四要建立全方位代履行质量监督体系,确保代履行质量达标。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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