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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的重灾区,如何阻却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或降低故意杀人罪中的死刑适用将关系到死刑判决数量的减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则是担当此重任的实然路径选择。对于家庭矛盾引起的被害人自杀这种特殊的故意杀人类型,司法实践仅将被害人过错局限在量刑意义上,事实上屏蔽了被害人意志自由在杀人事件中的支配作用;对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类型,司法实践中不规范适用又限制了其效力的完全发挥。因而客观、公正和规范的评价被害人过错是其发挥效力的前提。  相似文献   

2.
死刑是对人彻底的伦理否定,因而其适用标准应当受到正义与人道价值的约束。按照等量正义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案件;按照人道价值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彻底表现为伦理恶的被告人。自首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或者至少其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因而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般不能得到人道价值的支持。舆论常常将被告人扭曲为"公众妖魔"进而强化道德恐慌,容易沦为乌合之众的民粹主义。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可以建立司法与民粹主义有效的隔离墙与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死刑案件裁量中,被害方态度应否作为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的因素予以考量,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被害方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被害方谅解的态度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独立性,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态度对死刑的适用影响具有依附性。被害方态度常与民意、被害人过错一起作为三种常见而又较为特殊的因素影响着死刑适用,法官应综合运用基准刑量刑方法与传统的一次性量刑方法进行量刑。  相似文献   

4.
"激愤杀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已经占据较大的比重,但我国目前对其并无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未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不一。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激愤杀人"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只有符合无事先预谋性、被害人过错性和行为的当场性三个成立要件的故意杀人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激愤杀人"。在定罪方式上,采取"条文+司法解释"的方式是比较妥当的。在刑罚配置上,要注意考察域外立法以及我国关于直接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刑罚配置体系。  相似文献   

5.
基于死刑的正当性疑问及我国的现实状况,综合运用立法削减与司法控制限制死刑的思路值得肯定。对于备而不用或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继续进行立法削减,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则必须诉诸司法控制。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的死刑判决集中于暴力犯罪,其无疑应当成为死刑司法控制的中心。随着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实体控制愈发重要,关键在于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关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应当区分量刑基准与量刑起点在死刑适用中的不同意义,围绕死刑立即执行建构死刑适用的量刑基准,将普通死缓确定为死刑适用的量刑起点,然后依照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逻辑顺序,根据影响特殊预防不利情节的裁量情况,最终确定行为人死刑适用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6.
在侵权法完全赔偿原则的影响下,关于故意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过错问题中,涉及过错程度的研究较少。尤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问题上,“故意”是否为要件仍存在不确定性。在责任范围上,“故意”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责任范围,也存在不确定性。侵权法关注行为人的道德可责性,故意正属于这一趋势的环节之一;且动态系统论等新理论对民法典的影响,需要梳理、分析故意在侵权法中的影响与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故意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责任范围影响的情形的比较与分析,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故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故意在中国民法典话语体系下适用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犯罪与被害关系素来存在犯罪中心主义倾向。但被害人学、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兴起引发了从犯罪与被害互动角度重新审视两者的关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是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基于互动关系视角,通过介绍我国被害人过错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被害人过错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立法实例,进而提出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可行途径:总则宏观规定与分则具体罪名规定相结合。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的法理学已经认可并大力赞扬本土民族法文化效能,作为多民族国家应肯定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对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毫无疑问,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确实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因素,但应该肯定那些同国家法遵循着不同的法治理念而在司法实践中顽强地表现着法的正义、保持着它极强的法治作用并保障和维护着司法资源相对薄弱一方利益的本土法资源,它们还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寻求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及时恢复原被告双方的正义及经济伦理价值、保障人的生命权、减少死刑和限制死刑、慎用死刑和废除死刑以及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难能可贵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只适用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在死刑的具体适用上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三种方式1。虽然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及领导讲话对死刑适用标准做出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然模棱两可,致使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适用规则不明,标准不一,存在恣意性。根据对126份样本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三种死刑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罪后被告方赔偿及被害方谅解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判断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不一,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虚置化,赔偿谅解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致使量刑失衡。基于此,提出以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为基石,以赔偿谅解、人身危险性为调节的综合性死刑适用方法,实现死刑适用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引发犯罪或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准确判断被害人过错的有无、性质及程度,对于公正、科学地裁量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行刑法理论孤立地从犯罪人的角度研究犯罪,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判处多重的刑罚,常常忽视了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情节量刑功能的缺失,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不合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司法窘境和不公。探讨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被害人过错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力求规范和完善被害人过错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量刑的均衡与公正。  相似文献   

11.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2.
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与动力引擎。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核心治理主体,二者关系处理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施依据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契合了当前农村治理衍生关系复杂性对于治理主体利益协调能力、责任服务意识与良好道德品行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党对于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组织安排。厘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的实践逻辑、内在结构与规范协同,有助于从整体架构层面廓清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势能。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蕴含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现利益协调治理效果的多重实践逻辑。结合制度文本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针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文本表达既有耦合性与交叉性特征,也有“具体—概括”“顺序承接”“并列关联”“严格—兜底”等规范形态。但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不畅可能造成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体的担当能力不足、民意基础薄弱、权力行使失范等问题。秉持立法与立规统筹、中央与地方互动、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着力从领导规定、选举程序、民主决策以及权力监督等层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协同,有助于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预设功能。具体而言包括:在领导规范层面,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村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其他组织的规范;在选举规范层面,应将民意征集设置为村党组织书记选举必要程序,阐明村党支部书记未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救措施;在决策规范层面,明确应经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并优化农村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规范;在监督规范层面,应出台针对村(社)巡察专门规范并完善村务监督补充性规范。  相似文献   

13.
杀人犯罪被害人是指因杀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其途径主要有量刑参与和刑事和解。此外,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也以独特的方式参与到刑事司法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14.
文学中,死亡母题是人类在现实中意识到人必有一死之后建构的死亡诗学。20世纪以来,随着死亡的艺术化处理和哲学思考进一步发展,中西文化中的死亡表达方式呈现“和而不同”的态势。莫言的《蛙》和迈克尔·坎宁安的《时时刻刻》便是一例。莫言把生死之际“此在”的可能性以“延生”的生育方式提供“向死而在”的“在”的可能性,坎宁安则通过三个历时共“在”的“向死”个体,表达个体濒死的能动性、选择性和责任感。虽然两个文本中主人公的畏死和濒死的体验不同,却在“延生”和“向死”的文学话语上表达了异质同构的“死”之思。对于活着的人来说,死亡永远处于“尚未抵达”的恒久状态,面对生命的绝对紧迫性,敞现向死而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是人类生存状况的根本现实,是人类无法逃遁的难题中最为反思性的主题。  相似文献   

15.
当前,基层干部形象被误读,一些基层党员干部被“污名化”.其原因主要为:名目繁多的“一票否决”让乡村干部有时不得不得罪群众,责大权小、事多钱少没尊严,基层工作的辛苦与待遇不相匹配,维稳任务重等,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态多元、多变、多层次,会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要建立客观公正考核基层党员干部政绩的指标评价体系,优化领导机关与基层权力生态系统的体制机制,加强政治生态环境建设,从民主法治视角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基层党员干部也要在“污名化”的旋涡中自保自证清白等.只有把为民的思路变成群众的致富之路,把为民的实绩变成群众得到的实惠,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党员干部的公仆情怀,才能切实破解基层干部的“污名化”现象.  相似文献   

16.
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就此基本达成共识,重罪案件和死刑案件可否适用刑事和解理论界争议颇为激烈。文章主张死刑案件不能和解,死刑被和解将违背我国死刑适用的宗旨,破坏死刑适用的标准;死刑案件和解严重背离了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其本质是国家推卸本应承担的对被害人的救助责任;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也并非控制死刑适用的良策。  相似文献   

17.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入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量刑档次,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免扩张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8.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非法人体试验的发生,引发了国际范围内的普遍不安和强烈谴责。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试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涉事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确认和执行。我国现行法律(狭义)并无人类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的专门规范,在整体法秩序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行政规章中规定了一些行政责任,但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个人私自进行非法试验行为的针对性不足。在刑法上没有直接应对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等生物技术犯罪的条款,如不能在解释上把"基因编辑婴儿"人体试验纳入"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的范畴,则对该非法试验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落实将面临困境。在民事责任方面,试验参与者(受试者)及"基因编辑婴儿"(和"基因编辑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有关损害的认定和评价存在规范上的困难。未来"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在基因编辑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以形成完善的责任机制,尤其要适度增强公法上责任的刚性,具体明确私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19.
孔子的行政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正名"理论中,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责任原则,规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各自的责任;二是德治原则,主张执政者要为政以德;三是"教化原则",强调执政者要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在今天,孔子的这些行政思想对我国当代公共行政也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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