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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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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学界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是破产问题争论激烈。地方立法已经围绕合并、分立等终止情形进行了实践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完善和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激活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颇具实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集中体现为终止制度目标的多元性、终止事由的严苛性和终止规则的强制兼自治性。应当在充分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特别性”法理的基础上,围绕终止事由和类型设计、登记机构和程序选择、集体财产处置的程序规则等展开立法表达。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相似文献   

4.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5.
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深化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不足,现代农业发展滞后,必然要求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引领、制度保障和实践探索构建了集体产权改革的良好制度环境.旌德县的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产权主体、创新了集体经济经营模式、推动了集体经济稳健发展、拓展了四条壮大集体经济的途径.其主要做法是清产核资、成员界定、折股量化、成立主体,取得了一定改革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股权设置和流转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顺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6.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7.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性质和功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形成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有立法技术与立法水平的制约、行政权力本位的影响以及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矛盾。这种立法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合理安排概念、独立经济功能、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伴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愈加凸显。在阐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带动农民共富的内在关联的基础上,总结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共富的主要途径。基于全国总量数据分析发现,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着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集体资产分布不均衡、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弱、经营管理型人才匮乏、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与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通过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府财政政策扶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等途径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规则的真实意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保障极为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其成员权保障机制是增强农民集体成员之间团结合作、促进资源要素流动的一个关键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立足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的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权量化法律规则需将差异化平等、成员权分化、成员固化的相对性以及资源要素流动而致成员权边界拓展等因素予以综合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成员权争议解决适用民事法规则。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制度供给,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生成逻辑为线索,由农业合作化争权、承包责任制还权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权的产权强度演变历史逻辑,决定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从产权模糊走向产权明晰的转型过程,并解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政策理论意旨、政策实施目标、政策推进手段等方面的政策意蕴。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框架下,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具有不同的改革方向,一方面着重解决改革成果合法性、集体资产管理有效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发展及乡村治理效能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改革成果合法性、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培育“自主发展型”集体经济组织和提高村庄治理效能等方式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权配置的目标是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动的封闭性,为后续股权流动创造条件。基于昆明市27个村庄的实地调研,重点关注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模式、成员增减后的股权管理模式以及股权流转等方面的实践对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影响。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发达程度是影响股权量化和分配具体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而这也直接会对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和开放性形成产生影响。现阶段,股权还是作为身份权利呈现,但未来将逐渐发挥其经济权利的功能。因此,以注重经济属性为基础的开放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会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2.
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为此,运用理论创新的方法,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视角研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体包括: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强化包容性增长责任、落实包容性增长措施,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主体地位、管理体制、主体间关系、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相似文献   

13.
因婚姻状况变化而流动的农村妇女,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时,面临法律上的两个难题: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的调适.<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明确认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和途径,规定政府和法院应承担起调适侵害、剥夺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的职责.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对于当今农村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存在着组织成员素质偏低、组织规模偏小、市场竞争力不高、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症结在于有关农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运行尚不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健康发展的出路在于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运行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相似文献   

17.
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产生了对备用宅基地的稳定需求,是农户拥有可支配的富余宅基地的根本原因。"一户一宅"规定在土地资源稀缺约束下有其必要性,但不符合农村生活实际,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使得"一户一宅"规范具有难以操作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购买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的人被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称作"外来户",该称呼隐含了"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利和义务"的缺位。在村民们看来,"外来户"未能在村民们组成的共同体内参与各种日常活动和重大事务,未履行相关活动所要求的诸多义务,因而不能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成员,"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义务的缺位直接导致了相应权利的缺失,这是"外来户"难以和村集体内的村民获得相同拆迁补偿、面临拆迁补偿时又倾向于认可再次补偿出卖方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现阶段集体土地统一经营实践存在集体经营模式、土地入股模式、土地租赁模式等多种模式;其本质是农民集体出资设立的集体企业对集体土地的直接占有和经营收益;其特点是以集体企业为经营主体,以农业发展为经营宗旨,以团体自治为经营原则.我国农地立法应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严格界定统一经营的法律内涵,启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建立经营方式选择机制,完善统一经营中的权利配置.  相似文献   

20.
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核心和关键。在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流转法律关系以外的主体如国家能否参与收益分配,以及农民集体如何在内部成员之间分配收益,是两个核心问题。以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通过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起一套合理合法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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