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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犯罪“未得逞”是构成犯罪未遂的重要条件,是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唯一标志。因此,探讨如何正确地认定犯罪“未得逞”,对于正确区分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具有重要意义。一、根据犯罪“未得逞”的客观特征认定犯罪“未得逞”罪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如果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顺利地发展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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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肖辉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32-34
刑法理论中对正犯概念的理解有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反概念的争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的立法上,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区分制和单一制。区分制由于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其在认定正犯和共犯上存在混乱;单一制则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认为只存在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即正犯,单一制虽然避免了认定正犯和共犯的麻烦,但是其面临着量刑标准不确定的困境,并且可能扩大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人做区分,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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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96-98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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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总的来说是比较明确和容易确定的。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犯罪分子都意识到并不是他单个人在实施犯罪,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单独犯罪意图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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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及其具体认定,我国刑法学界争论不休,这也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大影响.这些理论争议通常脱离了中国立法与司法相冲突的实际,陷入误区.建议在分则增设相关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虽然造成了法定危险状态而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增设条文之前,应尊重法律拟制,并立足中国刑法解决危险犯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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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世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3)
有组织犯罪作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内涵应做如此界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目的而组成的、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犯罪组织,为追求宏观、长远和不确定性目标而多次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共同犯罪的形式。基于有组织犯罪的特性,在认定犯罪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二,加强对积极参加者的罪数形态的认定;三,加强对脱离或事后加入犯罪组织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四加强对免责情形的认定。在完善刑事立法的同时,应注重发挥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导向和调节功能,以便加大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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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轮流强奸的故意,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奸淫的,即构成轮奸,其中的参与人是否都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轮奸的认定,但无责任能力的参与人因具备阻却责任事由而不负刑事责任。轮奸的成立至少要求两人的奸淫行为达到既遂,奸淫未得逞者不以轮奸论处。轮奸、共同实行强奸的场合,各正犯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奉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轮奸的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片面故意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强奸实行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也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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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承认共犯关系的脱离,不仅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有利于弥补我国中止犯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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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35-40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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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地位。然而通说不仅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 ,而且依据的理论前提错误 ,在理论上和实际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应予坚决摒弃。应当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确立既遂的标准 ,即以“犯罪目的实现”为根本标准 ,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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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观,其刑事责任的政策依据是预防犯罪的金桥理论,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于犯罪中止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处罚中止犯的原则有:1.以中止犯非罪为前提而免除刑事责任;2.以减轻刑事责任为主,以免除刑事责任为辅;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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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俊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0):79-8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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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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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形态问题,始终是理论上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于受贿犯罪既遂、未遂和中止的界定标准在理论界更是争论不休.如果不关注司法实践,不把研究的视野拓展到实际发生的案件中,纯粹的理论探讨就没有意义,更谈不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当前,受贿犯罪又出现了新的种类,犯罪形态又有了新的变化,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就无法认识和评价新的受贿犯罪形态和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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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