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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2.
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保证期间因受控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而变得名存实亡,保证的功效自然难以发挥.而现行<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的冲突使约定保证期间制度趋于混乱.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立法规定冲突的根源,针对保证期间的适用关键,引入"保证保全权"以解决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冲突,以期理清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重构完善、独立的约定保证期间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70-79,175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4.
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6):79-81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围绕该条规定 ,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探讨第 5 1条的规定 ,并认为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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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了如下分类:1.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兰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履约,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约定期间一般应以明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应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证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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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问题一直是担保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担保法》对于保证期间问题采用的是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相结合的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其仅对法定期间的长度及起算点作了规定,而对约定期间未作任何立法规制和要求。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期间及约定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保证期间的完成及其法律效果也存在不同理解。本文认为保证期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其始期与终期。 相似文献
7.
《中州学刊》2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8.
唐宏川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46-50
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保证期间的特点,然后综合这些被人们公认的特点,提炼出保证期间的概念,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最长期间,其类型主要有约定期间和法律拟制期间。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制度设计上的选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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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顶层设计到法律构建,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我国人才社会性流动规则已成体系,但司法保障问题依旧严重。以事业单位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争议处理为例,《劳动合同法》第96条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沦为僵尸条款,特别是聘用制人员被迫辞职的法律适用被忽视。加强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才强国目标和自由择业权的必经之路,亟待清理妨碍人才流动从而影响司法裁判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同时,应当确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法律适用原则,要求裁审人员从整体上把握由人事立法、劳动立法、单行职业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构成的人才流动规则体系,提高职业素质和法律适用能力。 相似文献
12.
吴志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6)
试用买卖是一种特种买卖。我国《合同法》在170条和171条首次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仅涉及试用期间和试用买卖效果的规定,对于承认、标的物风险负担、试用期间的法律后果及其试用费用承担等方面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研讨并完善。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就标的物瑕疵承担瑕疵责任,需要具备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瑕疵、买受人践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未以约定减免出卖人的瑕疵责任等四项要件。虽然"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形式常受诟病,但它细化、补充乃至发展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制度之功仍不容否认。 相似文献
14.
合同效力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惠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2)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法》第6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85条)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规定。合同效力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范畴,还是在合同实务、合同法学领域,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多年来,我国民法经济法学者对此虽然有所研究,但仍有待于深入。基于此种看法, 相似文献
15.
黄林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3,24(2):88-92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造成明显的法律漏洞,给司法实务留下了一个难题。为此,本文根据合同法理论,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以及在实际中与相关的一些概念的区别,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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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作出集中的专门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担保权人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法律从司法实践角度作出了具体的利益分配,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从理论上来看,对购房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具体的分析,有利于厘清相关权利的具体内涵,以便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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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区分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目前,对于二者的区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本文从二者的概念出发,提出可以从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对象、直接针对性、利益保护和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区分,同时指出该区分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和实务中存在的难点,进而加以补正,以期更好地实现司法机关对合同效力的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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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拖欠在实务中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难以把握。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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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高具有多重功能,如预估损失、促进履行、增加确定性、排除或限制证明责任、减少诉讼、降低交易成本等。约定违约金虽属合同自由领域,然法律往往对其进行特别规制,学界对此有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以实际损失的13倍作为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尽管该标准有明显优势,但其不能有效促进履约或预估损失,降低了确定性,强加了本欲回避的证明责任,额外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诉讼概率,混淆了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不同需求,具有明显的内在缺陷。立法有必要回应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一体性判断标准,并区别对待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严格解释“过分高”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