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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的管理模式为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舞台。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南极洲和南大洋联盟、绿色和平等主要非政府组织围绕“科学”和“环保”问题建言献策。非政府组织通过制造舆论和提供咨询影响着南极条约,与南极条约形成了既合作又排斥的二元关系。非政府组织在南极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不可或缺,在未来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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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变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南极条约区域的环境保护愈加重要,《南极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环境争端已在所难免,而《马德里议定书》及其附件关于解决此类争端之仲裁方法相当凸显。目前虽尚未有过仲裁案例,但从南极条约体系的独立性及当前缔约国在南极地区活动的环境影响看,亟需从国际法角度确证解决南极环境争端之仲裁方法的地位和性质、明晰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及其例外、澄清仲裁庭可适用的法律及有关的辅助资料、剖析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某些难题,由此期望能为南极环境仲裁方法的实际效用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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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1,(7)
在某一特定机制中,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利益集团能够使单一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和话语优势得以提升和放大。在南极条约体系内也存在掌握优势地位和话语主动权的利益集团,即南极事务垄断集团。该集团由美国和历史上对南极提出过领土主张的7个国家构成,对南极地区的陆地和海域资源持"封存"立场。南极事务"垄断"格局从垄断集团国家递交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工作文件的数量、划设保护区域的面积,以及实施视察的次数等实证分析中能够得以印证。本文将系统梳理《南极条约》签订以来在不同历史阶段南极事务"垄断"格局的演变历程,对"垄断"现状展开实证分析,追踪垄断集团的权力来源,评估其对南极政治格局的影响,并结合当下南极政治形势探索性地提出中国在南极事务上避免政治孤立并提升影响力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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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的南极国际治理模式被视为当今国际合作的典范,其中非政府组织是这一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力量。经过六十余年的演变,参与南极事务的主要非政府组织逐渐获得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委员会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三个机制的参会权与建议权,并在南极条约体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立法层面,非政府组织从协助者转变为立法进程的推动者和立法方向的引导者;在法律实施层面,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功能,部分非政府组织还承担了必要的管理职能。随着南极国际治理领域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鉴于此,中国应注重厘清非政府组织作为南极国际治理重要参与者的权利与功能,关注其利益与立场,在兼顾中国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与关键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实现中国南极话语权的稳步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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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研究》1997,(1)
1996年9月18日,国际社会历时两年半、经过艰苦的讨价还价,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全面核禁试条约》终于在联合国开放签署。由尼赫鲁1954年提出的禁止核试验的理想,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得以实现。然而,这一理想的倡导国印度,最后却背弃了这一理想。首先,在8月20日的日内瓦裁军谈判大会上,印度裁军大使高斯对《全面核禁试条约》草案行使否决权,使它无法提交裁谈会通过;随后印度无视158国的赞成,仍不松动其拒绝签署《全面核禁试条约》的强硬立场,致使条约能否生效成为一个巨大的疑问。本文力图透过印度拒绝签署《全面核禁试条约》来剖析其核战略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印度核裁军立场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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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体系初步建立了在南极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大多数南极条约协商国制定了行政许可对本国的南极活动进行管理。虽然目前国际上有关南极活动行政许可案件数目有限,但随着南极旅游的兴起,我国也有可能面临类似案件。因此,有必要分析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设立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诉讼程序、法的域外适用等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分析其他国家设立南极活动行政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南极活动行政许可规则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环保组织等对于南极活动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能进行行政诉讼、公众在南极活动行政许可决策过程中是否有听证权利、涉及南极的国内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南极等法律问题。本文评估我国当前制度对类似案件会如何处理,从而为我国南极立法和未来执法提供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