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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3,(10)
<正>案情简介吴某于2012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7200元。2012年1月25日开始,吴某向文化公司请休病假。文化公司自2012年2月开始按吴某工资的80%发放其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直至2012年4月。2012年5月1日以后,吴某仍向文化公司请休病假,直至2012年8月10日文化公司以吴某医疗期已满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止。吴某工作期间,文化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向吴某提及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按72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仲裁未支持吴某的请求,吴某遂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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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应享受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费用和医疗补助费等项待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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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为劳动合同到期时需要续签才通知员工,不通知就是不想用他了,这意思很明显嘛。没想到张恩节辞职后反而把单位告了,虽然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可现在判决单位向他支付4万余元加班工资等费用,数额比经济补偿还多呢。早知如此,还不如当初直接给他补偿金然后终止劳动合同呢。”嘉全然物业公司办公室陈主任拿着判决书遗憾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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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11年,2010年又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请了4个月的病假,不料治疗3个月后又意外被确诊患了职业病,于是向单位要求延长医疗期。单位却说,已经给王某4个月的病假了,如果在该期间治不好,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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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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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2月20日,申请人芮某到被申请人某急救中心从事随车医护工作。5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即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1月1日书面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书面续签劳动合同,但芮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又兼职担任某药房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2008年4月16日,芮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芮某受伤治疗及休息期间,该急救中心未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2008年8月22日,芮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某急救中心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等。仲裁程序中,该急救中心提出确认因芮某兼职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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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彭某系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月27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000元,转正后为1200元。彭某称转正后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仍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她工资,对此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2008年2月2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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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定期间制度之一,医疗期在员工保护与企业管理层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对医疗期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原劳动部颁布的种种规章、条例,不少企业对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或不甚了解,或存在误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对散见于法律文件中的医疗期相关规定作一梳理和归纳,澄清企业对医疗期管理可能产生的种种误区,从而为企业构建自身的医疗期管理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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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2月,刘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期满后,机械公司不同意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在支付了刘某自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后,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刘某以工作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机械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械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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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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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6月,文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该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一年,约定月薪6500元。2009年6月,合同期满终止时,物流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了文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文某提出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文某未提供其存在加班的任何证据,物流公司提供了文某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支付表,但均未经文某签字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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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受理了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周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案。经调查。周某于2008年2月到四川某发展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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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