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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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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一种特殊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得到确立。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构成、适用范围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2.
陈春 《理论界》2009,(7):79-80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缔约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文章认为,从发展轨迹看,由于德国和法国的侵权立法模式不同,前者更为重视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基础看,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两大原则维护了缔约中的公平正义,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价值.从法律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尽管三者存在竞合可能.在我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应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责任类型,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一起构成债的发生根据.  相似文献   

3.
辛赤兵 《理论界》2004,(4):108-110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出发,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区别,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赔偿范围逐一进行了阐述。对完善我国合同理论及立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4.
谢露 《理论界》2005,(12):98-99
缔约过失责任一直是民法理论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有关它的理论、立法和学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本文主要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历史沿革、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最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前景作了展望。  相似文献   

5.
论缔约过失责任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当代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对维护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却并不完善,它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民法学界存在许多争议。对此,本文系统地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目前理论界的争议问题进行论证,介绍了缔约过失的基本理论以及该制度在两大法系和各国的确立和发展概况,展示了缔约过失制度的丰富内涵和特质,其中更着重论述了缔约过失在我国的立法状况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别是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笔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作了一定的总结和评价,对我国缔约过失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之路作了一些浅薄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6.
肇始于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被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对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契约法调整范畴,然而,缔约过失责任缘何被纳入到契约法之列,又缘何天然的排斥侵权法之调整,这在我国理论界并未得到完满的证成。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属性入手,从其发展历程、产生初衷、义务内容、制度本质等方面展开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本性之论证,并基于厘清民法结构的体系化考量,呼吁缔约过失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回归。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确认后,即成为合同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故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张到合同生效以前,而不应当局限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尚存在合同生效后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情形.除了信赖利益之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固有利益.我国的新合同法虽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此,应从具体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均没有体系化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不能融入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导致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界限模糊.这与已有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混乱是分不开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没有把价值取向和民事责任性质两个问题划分清楚,对民事责任性质意见分歧很大.文章通过全面论述,基于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结构.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从而奠定了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邢仁涛 《南方论刊》2007,(11):39-40
本文在介绍欺诈虚假陈述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调整欺诈虚假陈述的美国侵权法中的侵权责任和我国债权法(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侵权法和债权的关系,从而提出了应立足传统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同时逐步建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如未能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体例安排不甚科学、关于保密义务的概念界定模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等。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凸显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整合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理确立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填补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漏洞等。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学理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统一合同法”)。统一合同法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合同订立过程,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分配。然而,毕竟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统一合同法中完善的新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都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系统提出。尽管现在各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性质认识不一,但在立…  相似文献   

12.
王荣珍 《社会科学家》2005,4(6):103-106
先合同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其与违约责任相衔接,对合同缔结、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给予了全面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未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是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在缔约过失责任之上确立先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理论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的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主义,欠缺意思的合意即不存在契约,当事人即可不负契约责任。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这就是耶林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的精义,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提出之后,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的社会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树立社会信用。文章拟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入手,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提出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思考,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社会信用。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当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确立对维护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 ,这一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却是不完善的 ,它的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民法学界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本文试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沿革、概念、理论基础、性质、法律效果、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做些探讨 ,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杜文聪 《江汉论坛》2004,(7):135-137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吴一平 《东岳论丛》2012,(3):176-180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为债的体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觉。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正确把握耶林学说之精神实质,更要赋予其符合时代特征之新内涵。为此,应当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并且通过揭示其法律特征、分析其构成要件,为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我们要延伸缔约过失责任保护时间,扩大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场合及利益保护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举证责任承担问题,这无疑有利于消除"弱势"方缔约的后顾之忧,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相似文献   

19.
胡贤斐 《学术论坛》2008,31(2):110-11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先合同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尚有一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以来 ,对其概念的表述一直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传统民法学者对其理解为 :“于缔约之际 ,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 ,应依契约法原则 (而非侵权法原则 )负责。”① 这种观点正确地区分了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 ,明确指出两者不同的适用范围 ,但又没有突破缔约过失责任论之首创者———耶林的理论框架的樊篱 :将范围拘禁在订约阶段 ,不恰当地限制了其存在空间 ;在表述上使用了“可非难的行为” ,而“可非难”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用语。也有学者把缔约过失责任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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