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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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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2.
法律思维的特质是其保守性,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路有吻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近百年来的主流意识一直受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对法律思维的保守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能动与创造的思维则很容易被接受,克制与谦抑没有成为法官的意识形态,这对中国刚刚启动的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并按这种思维选择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没有时法律规则和司法权的克制与谦抑,法治就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3.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司法哲学是法官涉及法律、司法和法治认知的一套综合性理念和思维,而决定法官司法哲学的是其司法权认知。传统的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无意志,是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和政制理念;现代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有意志,认为司法权系一种权力存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就建立在此认知基础之上。司法哲学与司法价值中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尽可能地适用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当以克制适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为司法哲学之基本要义和最高原则。  相似文献   

5.
卢青峰 《社科纵横》2011,26(4):97-98,102
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当前提倡能动司法的背景下,该制度对于能动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能动司法在客观上要求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同时,释明权制度为法官能动司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相似文献   

6.
王申 《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相似文献   

7.
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8.
论民间规则与司法能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发生在中国的司法能动与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并不相同.这种司法能动通过"姜堰模式"、"东营模式"、"陇县经验"、"河南模式"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四种主要模式都是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具体经验.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有漏洞时;二是当法律调整不能时.但在这两种情形下,民间规则进入司法不属于司法能动.通过进一步分析可知,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能动前提的可能条件有五种情形:其一,法律虽然赋予其法源地位,但没有规定其是否适用于司法或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的情形;其二,尽管没有规定其法源地位,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规定了其作用的情形;其三,法律上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其法源地位的情形;其四,法律上否定其法源地位,并排除其在司法上的适用的情形;其五,因当法律调整不能,用其替代国家法的情形.中国目前开展的能动司法活动是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民间规则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民间规则是这种能动司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前提和依凭.民间规则作为人们交往行为规范的事实不可能被消灭,这就决定了以习惯为核心的民间规则在司法能动中所具有的特别地位和作用,也就决定了研究民间规范与司法能动之关系的基本意义.  相似文献   

9.
胡炜 《国外社会科学》2023,(5):87-99+243-244
美国存在《清洁空气法》等制定法,但其空气污染诉讼主要以判例法的形式展开,法院在审查空气污染案件时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欧盟应对气候司法审查的关键在于对各成员国有关强制减排制度的司法审查,欧盟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是以判例法为主,重视均衡原则的适用。“双碳”战略下,无论是依据环境政策对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并转、优化提升,抑或依据法律对私主体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均极大地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加强环境司法审查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大的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决策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从功能实现的角度起到了与欧美司法审查近似的功能。欧美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审查均以判例法的形式展开,这也意味着我国指导性案例还有更大的挖掘空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审查的实施重点在于: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制定法的具体规定、阐发相应的法律原则、综合运用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和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尹晓 《学术交流》2013,(4):67-70
司法克制主义是一种基本的司法形态,当下关于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认识误区,从而导致对司法高期望值与权威性不足、公信力差之间的悖论。解决高速增长的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重点在于提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而不是过分苛责司法。司法应该保持其克制形态。  相似文献   

11.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13.
赵保庆 《学术交流》2004,(10):25-28
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制度选择,而依法行政则在法治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处于关键的地位。权力必然腐败的"铁律"使得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为法治的制度保障。在控制行政权力行使的各种监督形式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14.
司法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提升和保证初任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表明,只有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司法实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确保初任法官乃至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官遴选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法官遴选制度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间尚缺乏契合性与系统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提出了司法实践规范的概念,并通过对案件预期结果不确定性根源和法律规范不确定性成因的分析,论证了司法实践规范在加强司法过程、健全法律制度中不可取代的作用和意义,同时指出了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实质性条件及其约束机制。文章认为,只有在依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在适用某些案件时并不能贴切地符合立法者的真正意图,或者容易造成偏离法律精神的后果之条件下,法官才可创制司法实践规范;也只有通过判例─—遵从前例与程序性监督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6.
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司法公正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军 《社科纵横》2006,21(7):92-94
业务素质标准是把握业务素质的关口,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职业准入的业务素质标准。法官、检察官是司法的主体,实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中国在规定法官、检察官业务素质标准上存在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律职业经验重视不够、独立录用考试制度缺失、司法领导任职规定不细等缺陷与不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从而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者的“业务素质关”。  相似文献   

17.
建立公正、独立、及时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统一实施WTO协议的国际义务。中国承诺层面上的司法审查的主体不但包括各级法院,也包括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司法审查的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规章等,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尚需完善;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司法审查制度的诸多方面均需完善。为此,要进一步确立司法审查机关的独立地位,扩大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完善司法审查的内部程序,改革法官和行政复议人员选拔机制,并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18.
转型时期司法中的民意现状与策略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日华 《太平洋学报》2010,18(12):19-28
中国转型时期,法官对司法中的民意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回应手法,缺乏对民意精细化和程序化的分析与运用,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因此,法官需要对民意进行灵活的识别,有针对性地回应。民意的回应策略需要坚持论辩主义精神,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之上。对法律方面的民意须保持警惕,并充分地解释;运用事实方面的民意还原事实真相,节约司法成本;思考结论性民意背后的推理逻辑,但不直接采纳结论性的意见;将制度建设的民意作为日后司法改革的参考资料。建立科学合理的媒体交流平台,需要媒体在民意与司法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与姿态,避免媒体的不当报道加剧司法与民意的矛盾。改善司法的运作模式和法官选任机制,降低日后回应民意的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9.
韩振文 《求是学刊》2014,41(6):90-95
<正>一、问题的提出1在当下境遇,我国法治逐步迈入法律方法论的时代,司法实践中法官越来越重视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和反省。然而,由于我国法学长期缺乏方法论的规训,没有接受过严格的法教义学传统的训练洗礼,司法实务中法官对法律方法的运用只是初步的自觉。换言之,法律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仍不明显,对法官提供的智识性贡献仍非  相似文献   

20.
美国行政法学界长期存在着关于行政规则司法审查基准的论争,特别是随着行政领域涉及到更多的科学技术性事项之时.法官应如何对行政规则进行审查,是实体审还是程序审,意见并不一致.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并认为绝对界分实体审与程序审是难以做到的.从其发展史来看,程序与实体交织在一起,法官面对行政规则时也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从严审查基准的修正将更加体现以上的观点,这对于建立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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