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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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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长期照护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由于参与主体之间的职责定位认识模糊及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协调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分析框架,构建以家庭、政府、社会、社区力量共同参与的四维度分析框架,可以发挥各主体优势,克服单一主体供给“失灵”的问题。在以协同治理为核心理念的思路指导下,以长期照护各养老服务主体达成供给关系协同、供给内容协同、供给过程协同与供给目标协同为出发点,实现农村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从“碎片化供给”到“协同性治理”,打破各服务主体碎片化运作的局面,增强服务供给的协同性,以期提升农村长期照护养老服务能力,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相似文献   

2.
乡镇(街道)社工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工作服务供给的重要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承接服务供给是我国社工站建设的基本方向。政府购买服务使社工站兼具了政府、社会的不同属性,成为联结国家治理与社会建设的重要桥梁。在我国的治理情境中,社工站承担协同的角色,在党建引领下,通过专业能力的发挥起到跨界整合的作用,进而回应福利治理、社区治理、弱势群体服务供给等不同方面的需求。协同整合是社工站建设的统合概念,行政整合和专业整合是社工站建设的两个维度。社工站成为政府与社会的联结点,通过多重角色的构建,回应不同主体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综合性服务单元。  相似文献   

3.
“购买服务”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组织化的参与径路。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对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意义在于: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将社区矫正服务的提供和生产相分离,使矫正机构可以真正成为服务质量的监督者和负责人;推动全国社区矫正服务标准化;促进社区矫正平衡发展问题的解决。当然,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也存在腐败、过度市场化、供给匮乏和监督不力等风险,应当通过制度进行防范。为此应当对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市场化”划定界限,构建矫正机构固有核心职能的“负面清单”制度,积极弥补“市场化”缺陷。  相似文献   

4.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政府购买养老项目扶持乡村公共服务,深化多主体协作,构建乡村养老联合体。依据供给主体不同,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分三类:“互联网+”公司主导的社区居家助老项目、医疗养护机构主导的家庭养老床位项目和社区治理面向的老年社工项目。借鉴网格治理理论,比较不同属性的供给主体在服务规划、服务体验和服务成效上的差异性,揭示项目制下主体分治产生异化的微观过程。目前此三者的服务供给面临三种困境:盈利组织服务低质化,混合型组织服务目标偏离,非盈利组织行政吸附、服务碎片化,最终三者走向服务“疏离化”和人员“内卷化”,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边界模糊和各分治主体自主协调困难。建议根据生命周期,构建以家庭需求为本的协同机制,理清各主体彼此义务并创新流程,在新层面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重塑多主体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养老服务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其供给仍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整合型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有着不同于家庭、政府或社会主体各自独力供给养老服务模式的优势。由政府、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社区等主体联合供给养老服务的模式,产生了福利叠加效应,获得了较高的消费者满意度。尽管如此,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仍面临着地区水平参差不齐、服务内容不丰富、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评估监督体系不完善、社会知晓度和支持度不够等困局。鉴于多元福利供给存在的问题,采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覆盖率和内容多样性、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完善评估和监督体系"等措施,有助于化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面临的困局。  相似文献   

6.
山区乡村由于地域广阔性和分散性的特殊自然特征,使村民小组社区比行政村为单位的乡村社区或政府,更有条件充分发挥“体制外”的社会资本供给公共品的积极性,弥补国家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暂时困境。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村民小组社区供给公共品的积极作用,离不开政府和村级组织在技术、组织、协调、资金等方面的积极支持。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银发浪潮”的来临,失能老人的人口数量逐年攀升,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政府责任的缺位是导致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有效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在养老服务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对失能老人长期照护问题中政府责任进行反思和重构,对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失能化,健全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8.
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圈内”购买机制使得社会组织对属地政府产生较大依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由此,探讨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何以可能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组织合法性视角出发,分析社会组织跨越街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践过程,发现社会组织在突破“圈内”购买困局的行动中呈现出明显的“在地合法性”建构逻辑。社会组织建立“在地合法性”的过程涉及作为逻辑前提的“行业合法性”的积累,作为关键环节的“购买方合法性”的建构,以及作为内在要义的“社区合法性”的达成三重逻辑进阶。具体而言,行业合法性要求社会组织能够搭建良好的组织间合作和关系网络,购买方合法性旨在帮助社会组织建立与属地外辖区政府的信任关系并获得服务项目,社区合法性则关注社会组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社区内利益相关方需求的满足。社会组织通过获得3种合法性建立其在辖区外的“在地合法性”,成功实现跨区域承接购买服务和组织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9.
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制”虽然有效消解了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失灵,但是在现实中面临着制度性和管理性的双重困境。在制度性运行方面,“项目制”导致了“一刀切”式服务供给、项目稳定性弱、“弱合作”社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发展之间“马太效应”等现象的发生;在管理运行方面,“项目制”暴露出志愿组织项目开发能力不足、项目管理机制低效、项目绩效评估僵滞、项目推广效应弱等缺点。项目供给不足与社区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项目分配过程中的公共价值偏离、项目监督弱化、科层治理与项目治理双重逻辑影响下的政府寻租,是导致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制”遇到双重困境的主要原因。对此,要从强化群众满意价值导向、增强政府部门全过程统筹、搭建项目嵌入社区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促成资源整合五条路径来优化社区志愿服务“项目制”运行。  相似文献   

10.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核心要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基层政府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手段,对于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农村的发展不乐观,面临诸多困境。公共服务相关行为体角色不到位、购买服务的运行环境差,监督评估体系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规制度,规范购买流程与健全监督评估,提高居民参与度,是基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创新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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