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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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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年代国际法发展史上最丰硕的成果莫过于1982年签署的《海洋法公约》。尽管它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已是举世公认的“海洋大宪章”。近几年来,有关海洋法公约本身的研究已是硕果累累,同时,海洋法公约在其谈判、起草和签署各阶段促进了条约制度的全新发展。这些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谈判表决制度;2.保留制度;3.强行法制度。因此,如果把海洋法公约同条约法制度的发展结合起来研究,或是通过探讨条约法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研  相似文献   

2.
在一些情况下,缔约者会赋予某个条约术语一种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含义,以应对条约缔结后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体现缔约者的这种意图,在解释一些条约术语时,应进行演化解释。在梳理演化解释的内涵、法理基础及使用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部分条款的解释是可以或有必要运用演化解释的。其中一个例证就是海洋科学研究这一术语的内涵。通过演化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与海洋科学研究有关的条款可以适用于BBNJ谈判的语境下,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这一“新问题”提供法律选择。同时,演化解释也可能被运用到未来对BBNJ新文书部分条款的解释上。结合演化解释的使用要件,分析目前BBNJ谈判过程中有哪些因素在日后可能对BBNJ新文书中相关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3.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岛屿,但被称为“岩礁条款”的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既没有界定岩礁的自然属性,也没有对其社会经济属性的标准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和国家实践对何为岩礁有不同的看法,而国际法院至今也未曾对岩礁的定义作出直接的解释。从《公约》的有关历史资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有关著述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对岩礁定义的宽泛解释并不可取,判定某一地质形态是属于岛屿还是岩礁,应主要考察其自然条件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国际法中,条约是形成习惯国际法的一种重要载体。通过条约来形成习惯国际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若干条约规则成为习惯法,二是条约整体成为习惯法。前者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1)编纂现行习惯法规则,(2)明确正在形成的习惯法规则,(3)促进习惯法的逐渐发展,为此须具备条约的造法性、条约的普通性、通例、法律明信等条件。后者主要采用一揽子协议方式,除须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符合有大量的利益受该条约影响的缔约国和条约不可保留等条件。这四种方式在《海洋法公约》都得到了运用。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我国在批准公约后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对策,认真履行公约的规定,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具体来说,应加强我国的海洋立法,使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和海洋管理,大力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我国的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相似文献   

6.
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争端逐年递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强制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以及非强制性解决方式的谈判、调解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盗的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海盗行为的管辖原则及登临和紧追为基础,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这些问题规定的不足,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法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它既属南极条约体系的调整范围,又面临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调整。在二者的发展进程中,有关南极海域的法律问题充满了冲突,尽管有协调二者的努力,但冲突仍多于和谐。本文依循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介评二者在南极海域法律问题上的关系,这对进一步研究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均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经过十四个漫长岁月的艰难历程——联合国海床洋底委员会准备了五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了九年——取得的丰硕成果.1973年12月至1982年12月,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共举行了十一期.《海洋法公约》连同四项决议,于1982年4月30日第十一期会议上完成了制定工作,并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同年7—8月间,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大部分工作.9月22—24日,第十一期会议在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遭受南海争端国以及欧美学者的挑战。这些学者认为,《海洋法公约》只有限地讨论了历史性海湾及历史性所有权,中国的主张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从历史性权利及一般性海洋法规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历史性权利对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扩展、海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基线制度的发展方面。从历史性权利对上述规则的产生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可以分析出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规则的动态发展中,是对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确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不断促进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永恒存在的价值。因此,虽然《海洋法公约》没有系统性规定历史性权利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海洋法公约》排除、摒弃或合并历史性权利的证据。历史性权利对《海洋法公约》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促进作用,充分证明二者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11.
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整体上的强制性.《公约》构建了司法管辖、仲裁管辖和辅助管辖等多元异质性强制管辖,架构了前置程序、识别程序、初步程序和审裁程序等多重次序性强制程序.针对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单方强推的国际仲裁,我们可以立足于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多元异质性与多重次序性,让《公约》机制为我所用,为中国所持的“双不”立场提供清晰的国际法注解,寻求中国主权维护之策,并为日后类似侵蚀中国主权的行为提供预防性立场注解,以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应利用初步程序,坚持前置程序理据,对仲裁法庭受案提出反对主张,利用对事管辖和时间效力阐明仲裁法庭无管辖权的法理所在,利用裁决属性搁置可能的不利裁决,以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13.
自从《联合国海洋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以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有识之士,都广泛认为21世纪是海洋开发的新世纪;《公约》(本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下同)的生效,对我国来说,既是良好的机遇,也包含着严峻的挑战,其中不少问题,会引起我们的思考,笔者就以下诸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管辖权的国际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单一船旗国管辖到综合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管辖的发展过程。综合管辖制度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公约》创设了一种综合管辖权制度,通过这种管辖权,所有国家在IMO最高立法权下对处理海洋安全和防止污染问题都将发挥自己的角色作用。  相似文献   

1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至今已经经历了10个不平凡的春秋。人们期待着她早日生效,然而却面临着以美、英、德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挑战,使其蒙上了一层阴影。印度、法国、日本和前苏联以及中国先后被批准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使这一层阴影见到了曙光。而77国集团急转直下的声明,为使《公约》早日生效并使其成为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海洋法公约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16.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对各沿海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这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宪章”除了在第234条明确了相关冰封区域的条款规定适用于北极以外,其他各项条款规定虽表面上没有直接对北极地区进行法律规制,但该公约的适用不仅影响着北极,也决定着北极地区秩序的建立与和平的维护。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至今已经经历了10个不平凡的春秋。人们期待着她早日生效,然而却面临着以美、英、德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挑战,使其蒙上了一层阴影。印度、法国、日本和前苏联以及中国先后被批准为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使这一层阴影见到了曙光。而77国集团急转直下的声明,为使《公约》早日生效并使其成为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海洋法公约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18.
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约解释规则及时际法理论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唯有通过利益相关国的不断努力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赋予北极航道沿海国在冰封区域的特别控制权,因其与北极航道密切相关而受得广泛关注,但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争议。在解释上,第234条的适用范围和“冰封区域”的界定应采取狭义解释,沿海国权利范围应以折中解释中的“法条文义限制说”为界限。在适用上,第234条与《极地规则》在适用中相互影响且相互补充,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第234条的立场和适用条件大不相同。北极航道是中国对外经贸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可以通过坚持正确立场、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科研主导3个方面合理应对第234条在解释和适用中的分歧,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海洋法作为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制度,为各国在北极开展科学考察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集中在航行权、科学考察的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海洋法制度的主体部分,并且奠定了其基本框架。此外,一些相关国际组织订立的“软法”性规范在规范北极科学考察行为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在北极法律事务中科学考察是最容易开展国际合作和拟定统一规则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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