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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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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除汉族外,还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光辉灿烂的文化。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经济文化交流过程中,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形成了血肉不可分  相似文献   

2.
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中“统一审议”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统一审议”是立法法规定的审议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统一审议制度的构成要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性质的分析,探讨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中的“统一审议”和省、直辖市,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自治县负责统一审议机构的产生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重要形式,具有灵活性和具体性的特点。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民族 交往、交流、交融的不断深入,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需求日益旺盛。结合广西自治县单行条例的立法现状,分析问题及成因,并 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有助于广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4.
自治条例在某一个特定的自治地方具有唯一性,一旦制定后,除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外,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更多体现在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执行上.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单项自治法规.本文对单行条例的基本范畴与变通规定、单行条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单行条例规范化的基本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5.
浅谈单行条例立法技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运用法理学一般原理,就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过程中,单行条例的基本结构、主要构件、文字表述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在理论分析的同时,列举了不少具体实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教育单行条例在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55部民族教育单行条例可见,以综合类和单项立法为主,零星分布在15个民族自治地区,内容较为丰富,关注主体多元,但其立法数量、范围、效力仍有限。民族教育单行条例立法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立法不充分;复制中央立法,立法本地化不足;针对特殊现象予以细化及强制力保障措施不足。民族教育单行条例立法应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体"框架下进行,坚持合宪性、法制统一;充分重视地区的差别化、多样性、特色化;立足地方实际,突出针对性与可行性。民族地区教育单行条例立法需构建完善的民族教育立法体系,适时出台"民族教育法",为教育单行条例立法提供法律依据;针对民族教育的特殊性,须以民族自治地区教育单行条例立法为突破,彰显特色化、本地化;同时发挥教育单行条例立法的反推作用,将针对性、可操作性落在实处。  相似文献   

7.
自治务例作为我国民族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化、法制化的实现.但一直以来对自治条例的精神是什么,自治条例应确立何种价值取向的研究尚不够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自治条例立法和对自治条例理论研究的深化.本文试图从自治条例的性质和立法目的等入手来揭示自治条例的精神,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自治条例立法.  相似文献   

8.
论自治条例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全面调整自治事务的总章程。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实施以来,围绕自治条例性质的评论和争议一直没有中断,这也是制约和影响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了自治条例的性质,认为自治条例具有法规性和法律性,是法规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9.
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比较简炼地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法规的异同,说明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我国法制体系中的自治法规,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自治条例同其他法律一样,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在内,都必须遵守,且有保障实施的责任。同时指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不得与它相抵触。这样就十分明确地确定了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论变通或补充规定与单行条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是不是独立于单行条例之外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我国立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认识分歧。对此 ,笔者认为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与单行条例之间有着不同法律依据、相互区别的立法程序和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1.
建设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治国安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略,对于我国政治和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都具有深刻的意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55个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  相似文献   

1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了。这是我国自治州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第一个自治条例,总结和研究它的制定经验,对其他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加速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延边地区一九四五年八月解放。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建立吉林省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根据宪法规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改为自治州。全州居住着朝鲜、汉、满、回等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单行条例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单行条例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单行条例同自治条例及规定对法律的变通补充的联系 ,论述了单行条例的特质是调整具有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社会关系。制定单行条例的核心问题是要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具体化。  相似文献   

14.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在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在自治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总体方面而言,自治法发挥了调整民族关系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强化自治法的调整功能,使自治法更好地适应经济转型时期的民族关系是民族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自治条例的基本特点 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自治法只是一种总体性、原则性的规范,不可能涉及具体的民族关系。为了把自治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落实到自治机关的自治活动,有必要制定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依据宪法和自治法的精神,结合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提高自治法  相似文献   

15.
论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民族权利是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因为在法律性质和特点上,自治条例是维护民族权利的立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配套立法,是规定当地自治权的具体立法.完善我国现有的自治条例,必须在内容和技术两个方面贯彻和体现它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相似文献   

16.
本文简要介绍延边州自治条例 ,简要分析修改的迫切性、必要性 ,讨论延边州自治条例修改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 ,提出关于修改的原则、时间、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治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它与一般性地方立法在制定机关、制定的权限范围以及制定程序上有较大区别 ;自治条例的立法范围一般是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管理的地方民族事务 ;自治条例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立法变通权 ,但其行使又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目前,一些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已公布实施,各自治区和其它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也正在加紧进行。本文就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概念、特征等立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看法,谨供讨论。  相似文献   

19.
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取得了很大成就。截止2006年底,全国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已制定自治条例135个,单行条例447个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75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制建设的发展,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及其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20.
法律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范围的界定不明,在立法实践中单行条例变通权限的厘定主要通过审议程序来决定,如何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就变通权限达成共识成为变通权行使的关键。依据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以及其所提出的产生合法之法的双轨制商谈的程序性的范式,单行条例立法中的商谈不仅应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正式协商,也应存在于各民族民众之间的非正式的协商,公共领域非正式商谈所形成的共识应通过建制化的商谈上升为公意。在域外经验方面,英国议会对私主体特别授权的私法案的立法程序中的半司法性质的辩论和利益权衡机制,可以为我国单行条例立法变通提供一定的启示。因此,构建单行条例立法变通程序中的商谈机制,应重新定位单行条例报批审查标准,引入变通条款的反对方辩论机制激活立法审议中的抗辩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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