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对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及制度利弊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评析《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两大法系的差别,以便对我国《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在实践中提出有益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王仰光 《南都学坛》2012,32(6):92-96
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相似文献   

3.
浮动抵押是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纳。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地对浮动抵押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4.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新型担保制度,由于它是以企业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抵押标的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克服抵押标的的浮动性带给债权人的风险,我国《物权法》从浮动抵押的主体、客体、抵押的设立方式及其效力、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方面作出了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并不存在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在操作中仍然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5.
探究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地英国的情况,可以将浮动抵押界定为:抵押人就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全部财产、部分财产设定的,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享有处分权,而在发生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导致抵押标的物结晶后,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担保。部分学者将浮动抵押的效力较弱、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公司、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及浮动抵押实行程序具有特殊性等,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误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偏概全,这不仅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定位的差异,而且导致其在实践中的不当适用。因此,我们应当探本溯源,明确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本质,澄清误读,以有助于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6.
为促进融资、发展经济,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发展资金瓶颈问题,我国《物权法》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该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抵押标的物容易出现恶意流动、形态易转化、难以封存及担保效力不高。为防范上述风险,文章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明确"正常经营活动"和"合理价款"的内涵、赋予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汇报、质疑、变更以及保全的权利、通过限制性条款来合理限制动产浮动抵押权人的自由处分权、确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关系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与我们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与银行业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据权威部门统计,涉及担保物权的事项90%以上与银行业直接相关。因此,认真研究好《物权法》,对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纵观整部《物权法》,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财产范围、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制度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较大的突破,对现行金融市场的融资担保制度影响最大,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针对物权法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明确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从而得出了应调整主客体的范围,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权利,并应完善各项机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或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动产抵押担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由于动产的易变性与浮动性,使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迟迟未予确认。然而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为工商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基础上,于制定《担保法》时,最终引入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在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造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明晰现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再次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为特定的市场经济主体融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中国对浮动抵押制度构建非常粗糙,尤其是在抵押标的物方面,其范围相当狭窄,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价值目的实现。英美的浮动抵押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财团抵押制度之合理性的因子和国内知识精英对浮动抵押标的物标的物范围扩张的理论探讨,为中国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的制度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而浮动抵押制度内在价值诉求,使得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标的物向知识产权和债权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更加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衡平法的创造,兼具融资、担保和效率的价值。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特定性、集合性和浮动性的特点。本文认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采取意思设立主义,不应该对主体、客体范围进行限制,明确浮动抵押人和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优先权制度、接管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企业融资的需要,英美法系创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性是其本质特征。在我国的经济生浩中,浮动抵押已不乏实践,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应考虑引入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并对其不足作清醒的认识,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使之更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14.
随着海峡两岸法律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对两岸各种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法律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担保物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抵押制度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从立法背景和体例、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诸方面对两岸抵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指出了各自规定的利弊和立法技术的优劣,从而对完善我国抵押制度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16.
农民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有关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有很多具有突破性的制度,如平等保护、集体所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制度、地役权制度、浮动抵押与应收帐款质押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采矿权抵押相关立法滞后、内容陈旧,与《物权法》的规定相矛盾.在采矿权抵押的设立主体上,债务人和担保人同一性规定应予以废止.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资格的限制让其价值实现困难,应放开限制.采矿权抵押的客体应在法律上强行规定包括采矿设备及附属物不动产,另已经出租的采矿权也可以抵押.采矿权抵押的设立上备案并非公示方法,登记才是公示方法,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并建立统一的矿业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19.
担保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订和完善。《物权法》有力扩展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明确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创新规定了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明显强化了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一般动产不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特殊标志。以一般动产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权,不但违反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而且导致该抵押权不具有对世效力,丧失物权的基本特征而沦为仅有对人效力的债权。一般动产由于其外部的不可识别性,决定了一般动产抵押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只是理论上的虚幻,不宜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一般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