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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5 毫秒
1.
依据美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规定,任何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各方须承担清理污染场地并支付清理费用的责任。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其环境清理责任的承担由美国破产相关程序加以保证,并依据破产企业环境侵害行为所发生的具体情势而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机制。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对我国破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三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4.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5.
新闻侵权指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造成被报道者社会评价降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行为。责任指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侵权人的强制性义务。责任的抗辩是指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被告提出证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理由,从而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三者中,前二者是因果关系,后二者是否定关系。抗辩行为发生在责任确定前,是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以下六种理由可作为新…  相似文献   

6.
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
刘士国 《社会科学》2023,(7):154-165
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自主知识体系集中体现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法治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突破了国外的债编体系,作为法典末编保护之前各编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责任从民事义务中分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要素的应然发展,使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民法典》体系更加科学,更符合时代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中华法系“和谐”的法律文化,贯彻“公正”“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于资本主义侵权法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并以个人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侵权责任编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继承中国古代“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观念,明确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具体赔偿范围和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与生态一体保护的独特制度。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侵权责任与我国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体制相适应,体现的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医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医疗单位责任制度。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融汇各国侵权法的共性,又与其有以上本质区别,形成了中国自主的侵权责任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8.
以一个因素作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划分标准的"单纯构成要件说"、"归责原则说"、"一般条款说"和"责任主体说",均存在不足。而无论是非单纯构成要件说,还是多元化标准说,实质上都不过是上述学说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加,其都存在"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宜以证明责任的特殊性作为划分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标准,即凡是由权利人对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等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的侵权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凡其证明责任与这样证明责任不同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突破传统隐私权理论的局限,对隐私权进行了首次界定,并且通过第1033条,列举隐私侵害的具体行为,却未对相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做进一步说明.以《民法典》隐私权条款和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为背景,结合域外法上相关领域的既有经验,探究以"社会规范"和"比例原则"共同构成我国隐私权的特殊侵权判定标准,能为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上的精准适用和隐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构建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住客与旅店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 ,住客在旅店内其人身、财产遇到第三人的侵害 ,旅店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旅店业疏于注意的这种不作为行为 ,实际上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原因 ,在责任的承担上属于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间的紧张关系源于理论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规范结构认知上的错谬.不纯正不作为犯既违反了禁止性规范也违反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就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犯罪行为整体而言,而命令性规范只是就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一实体定在行为的某一组成部分而言,二者分属不同层级;在规范内容上,前者系刑事法律义务,而后者则是刑事法律义务之外的法律义务;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间的紧张关系将因此而消解.  相似文献   

12.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法中居于统领地位、具有高度抽象性,并可作为独立的、最终的侵权请求权基础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9条不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官应采取类推适用过错推定的方式而非扩大《侵权责任法》第69条适用范围的方式弥补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14.
从哲学上讲,不作为一般不会造成损害。但在侵权法上,由于义务的设定,使不作为有了侵权的可能。不作为侵权以未履行作为义务为前提,这些作为义务的来源很广泛,并非只是法律直接的或明确的规定。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判断因果关系,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合格地履行了作为义务:履行了义务则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也就没有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行为人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未履行义务,就有不作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实环境状况折射出了《环境保护法》有效性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中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既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公共需求变化和环境基本权利发展的客观必然。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应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设想是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服务责任和兼顾其他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16.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设置需要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本身特性,也要结合侵权责任法典本身所具有的要求.以行为中心模式与诉因中心模式来主导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具有弊端,以损害中心模式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法典本身的特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制定,需要合理区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遵循满足层级性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损害的一般规定、损害的救济、损害的抗辩、损害赔偿的逻辑来确定侵权法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18.
法定义务契约化是理解《保险法》第51条的关键。从解释论上看,《保险法》第51条的安全维护法定义务实质上已被转化为契约型义务,保险人的抗辩基础在于保险合同条款而非法定义务本身,消除保险人滥用相关条款风险的立法意图也基于保险保证条款、建议接受条款、安全措施配合义务条款而实现。一般性法定义务被转化为保险合同法契约义务的根源在于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技术特质,《保险法》第51条行文中关于法定义务违反风险可保性的隐喻值得关注和尊重。但是,该条第1款与第4条关于安全维护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表述具有消解该隐喻并引发适用混乱,根源在于立法技术的匹配度不高以及对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的忽视而非立法意图错乱。第51条的修订也应基于立法技术与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立法意图之间的匹配度展开。  相似文献   

19.
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予阻止放任不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参与,一般涉及是否成立不作为的单独正犯、共同犯罪,或者帮助犯的问题。不作为的共犯,理论上只能是片面共犯。就如何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构成要件方面与作为犯具有同等价值,必须是不作为者具体且现实地支配了因果过程。就不作为的共犯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的单独正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应以同一标准来判断。在支配领域性的场合,应允许作社会持续性保护关系这一规范性判断,该保护关系也必须是直接性的法益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20.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宜滥用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和附随义务理论。从法的本质追求来看,也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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