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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议定书》是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目标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定,为公平公正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产生惠益确立了基本框架。"从江香猪"和"湘西黑猪"是黔东南和湘西苗族、土家族、侗族、壮族等少数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经过数百年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的优良地方猪种。这两种典型畜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现状,为我们揭示了《名古屋议定书》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的本质,同时也剖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遗传资源获取及其公平公正的分享其产生的惠益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畜禽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依据,进而为相关国际谈判的应对策略提供技术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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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围绕着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益争夺异常激烈,也引发了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系列尖锐的矛盾.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应该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活动的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准则.因此,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法律规范,提炼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对于提高各国共识,减少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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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是目前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最重要的两大国际性法律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确定了遗传资源的主权原则,《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确认了农民权的原则,但它们均未授予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财产权。这使得遗传资源在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寻租成本以及保护成本过高。因此,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遗传资源财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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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上讨论传统知识最富成效的法律框架。10多年来,为推动传统知识的保护,《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专门负责传统知识相关议题履行与后续谈判的机制;制定并实施了履行第8(j)条及相关条款的多年期工作方案;通过了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社会影响评价和文化影响评价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和旨在促进尊重传统知识的"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为守则";2010年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建立了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还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已经通过多项决议以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习惯性可持续利用和特殊制度建立将是《公约》未来谈判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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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保护.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建立国际惠益分享机制,遵循公平分享原则、发展中国家优先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惠益分享方式上可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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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和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1)
<生物多样性公约>建构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支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内蕴着从遗传资源所有权递进到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法律逻辑,隐藏着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的内涵.遗传资源特别财产权利,为我国制定遗传资源(财产权)保护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提供了私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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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108-118
传统中医药在新冠肺炎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进程中,生物盗版行为越演越烈。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大部分传统医药无法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确立了遗传资源权,许多无法适用知识产权的传统医药可成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为实现传统医药全面保护的同时促进医药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合作是有效途径。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之间的实质正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制度,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以国家公权力实现传统医药利用的后续跟踪保障,实现传统医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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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失状态,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交换、国际交流、进出口以及利用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规范。为了规范上述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种确立鼓励利用的政策取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首次提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增加遗传资源的来源以及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披露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谢卫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对于《销售公约》在何种情况下应予适用在实践当中常常存在分歧意见。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必须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不能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既可"明示"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也可以"默示"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销售公约》的规定;无须作出明示的合同条款效力优先于《销售公约》的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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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护人权的国际区域性机构,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之于欧洲人权法院,好比水之于鱼,皮之于毛。古语有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欧洲人权公约不仅亲手塑造了欧洲人权法院,而且见证了其风风雨雨的发展历程。因此,了解甚或仅仅大致了解欧洲人权公约的存续始末,对理解欧洲人权法院的运作及其判例有百益而无一害。基于此。本文分别从起源、适用的原则、限制性规定及其对缔约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影响等5个方面对《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展开了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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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或文化遗存,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创造物。我国自1986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制定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文物保护法》为主体的一系列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迅速,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不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困境的揭示,进而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呼吁通过完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世界遗产保护专项法律,来超越这一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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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陆地统领海洋"这一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岩礁虽小,但作为国家领土组成部分与大量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紧密相连。但为了保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和争取尽可能多的缔约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岩礁的规定不得不以模糊方式确立,岩礁国际法概念缺失、经济和社会标准模糊、与习惯国际法冲突等问题将直接引发缔约国变礁为岛的热潮,侵害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加大争议海域划界难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岛礁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正或作出权威的解释可以有效减少该条款适用混乱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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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洲患者权利保护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促进欧洲患者权利宣言》与《欧洲理事会关于人权与生物医学的公约》是当今欧洲保护患者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前者规定了患者权利原则,是一套可以用于关于患者权利的国内政策制定的指导方针,并且已经对欧洲患者权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后者建立了在生物医学新领域内保护人权与人类尊严的基本柜架。目前中国尚没有专门保护患者权利的法律,而是在解决医疗争议、规范医疗机构工作、明确医师职责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患者权利保护的条款。这些分散的条款与前两个法律文本相比对患者权利保护的水平还有相当差距。我国应制订保护患者权利的单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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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明确我国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在海外被逮捕拘禁的我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时,要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其中如遇与我国缔结了双边领事条约的国家,还需适用双边领事条约。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实践中,双边领事条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之间双边领事条约实践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素材,同时,领事法的法典化发展又统一了双边领事条约的内容,提升了双边领事条约的履约标准,为现代领事保护与协助实践提供了兼具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实践指引。我国和多个国家之间缔结有双边领事条约,这些条约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相关条款的模糊性,为领事保护与协助供给了实践新做法,并推动领事保护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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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与中国世界遗产的持续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介绍《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宗旨与主要内容,世界遗产评选的基本情况,中国履行公约的成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分析中国世界遗产在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科学价值、人文精神、美学等许多方面对全人类具有的独特价值与普遍意义。提出实现中国世界遗产持续发展必须在科研、教育、宣传、人才、机构、法规、国际合作等方面应采取的一些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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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作为由《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机制所确认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遗产,对它们的有效保护主要依赖于遗产所在国能否建立起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的法律机制。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使已经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遗产面临价值退化甚至破坏等不可持续危机,需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加以应对;二是对文化遗产标准的理解滞后于公约的要求使潜在的世界遗产面临破坏或消亡的危机,可能使我国的遗产申报不具有可持续性,应按照公约所确立的遗产遴选标准对待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并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