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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本文主要探讨了2002年修改后的我国《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制度,指出了有关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包括重复保险的界定不严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划分不严谨;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不科学和缺失退费条款。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狭义的方式界定重复保险;商业保险重新划分为损失填补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或者将健康和伤害保险从人身保险中抽离出来;明确列出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项目和法律后果、采用连带责任模式和规定合理的重复保险退费标准。  相似文献   

3.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或因询问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悉的、与被保险密切相关的、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事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告知义务,但二者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4.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5.
格式保险条款中存在着大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数量众多又晦涩难懂,没有专业保险人士的提醒和解释说明,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很难了解这些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专门规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订入规则,并进一步规制其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梳理《保险法》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投保人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投保方欺诈是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相似文献   

7.
在投保人预付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所谓的“保险空白期”内,如何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和理论.在归纳各国和地区在保险责任开始问题上形成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保险责任开始的属性、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开始、暂保保险的规则、临时保险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等问题为重点,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干预规则进行研究,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上,解决“保险空白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8.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在出险时能否获得赔偿金。新《保险法》第13条、14条针对旧法的不足,对该问题以及保费交付做出新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投保人尚未交纳保费以及投保人交纳保费,但保险合同未成立。在此两种情形下,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对...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法》第37条对保险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不强,致使保险人利用该条款终止保险合同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比较他国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期间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比较研究,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常见类型、内外效力等方面,结合案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全面探讨,首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常见类型做了严谨分类,以期引进、形成我国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  相似文献   

12.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3.
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相似文献   

14.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就是一个债务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能否向其他债务人求偿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问题。关于内部求偿权的取得,我国应该适用先赔偿后让与的方式。债务人取得内部求偿权后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行使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取决于求偿权产生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论保险公司的"共同治理"与政府角色的发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保人需要一个"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对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而政府对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介入,首要的目的正是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投保人充任"代理人",这为投保人对保险企业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对经营者的激励.政府的这样一种地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摒弃"股东倾向",从而接受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治理"理念.  相似文献   

16.
医师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可分为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基础制两种。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事故发生基础制中应明确保险事故的含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时点,以发现期或报告期限制责任主张之时点;在索赔基础制中应以不同于保险期间的追溯日期限制责任发生之时点,区分不同原因设置扩展报告期以延伸责任主张之时点。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应以索赔基础制为主,承保普遍意义上的医师执业风险;以事故发生基础制为辅,有针对性地为某些特定的医师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通说的观点是绝对主义连带责任。它存在社会效率缺失、司法权威丧失、内部矛盾激化、司法腐败滋生等弊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要在价值取向上做出改变,从只考虑受害人利益的绝对主义,转向既考虑到受害人利益也考虑共同加害行为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对主义。在指导思想上,相对主义连带责任应当内外纠纷一并解决,尽量避免共同加害行为人之间的追偿,让受害人承担程序上的不利益。在制度设计上,受害人应当起诉全体共同加害行为人;共同加害行为人在承担责任上应当“先自己后他人”;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责任产生相对效力;受害人与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和解也产生相对效力。  相似文献   

18.
职业责任险保险人在承保、理赔及风险管理过程中能对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起一定激励和约束作用。由于保险人的商业经营性质,其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专业人员)的管理是自激励的;由于保险人相对于政府和专业协会独立,能隔绝他们的干预。因此我国应从多方面加强职业责任险的行为管理作用。  相似文献   

19.
基于对合一确定的不同把握,大陆法系诉讼理论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但总体呈现出由扩张到限制的发展方向,其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发展历程和制度构成值得借鉴。我国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引入与连带债务诉讼密切相关,导致这一制度呈现扩张适用的现象,有违实体法和诉讼法原理。宜将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确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既判力扩张的基础上,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理论体系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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