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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不能以《公司法》第72条前3款的内容作为效力判断的标准,而应当采纳"合理性"标准,即股权转让限制是合理的,则有效;若明显的不合理,则无效。但是,合理与否须根据个案中每个公司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而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格式。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是不允许的,绝对的股权自由流通则是可以的。不能为了追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置股权的流动性于不顾,而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成立、运作、终止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特点,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多方面的限制.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也是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期待,但这种限制不能成为阻碍股权转让,危及公平的借口,需要有一定的边界,即当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乃至立法宗旨相违背时,才承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4.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修正和完善了旧《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6.
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表现,但公司章程自治绝非不受限制的自由,由于大股东的滥权和内部人控制,公司法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目标和效率目标对章程自治加以限制.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可以用几个标准相对确定,比如有限公司、不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自治范围应广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但不应生搬硬套.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界限的规范比较妥当,但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核心在于当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准确把握自治事项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 ,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中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内容包括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8.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事合同,是我们观察民法商法关系的重要窗口。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等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的可能,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则要慎重参照,以免不合宜地等量齐观,但也非完全没有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可能。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可能,但须作类型细分和必要的变通调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5条和第27条过于扩大了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宜结合股权变动模式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必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也会对股权转让作特殊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类似于但又有别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展现出民法在商法漏洞填补过程中参照适用的谦逊态度,而非补充适用的兜底大包大揽。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71条中,具体表现为在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半数同意和优先购买规则。尽管在此之后我国对《公司法》做出的多项调整中都没有涉及到这方面,但现行的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依然不能忽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其股权转让问题的有效解决是完善体制的必行之举。  相似文献   

10.
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有效避免纠纷产生或解决纠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运作:以法律强制性规则为出发点、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协议为补充、以裁判机关的裁量为最终路径.因此,有效把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强制性规则,我们才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才能保障投资者顺利地收回投资、新股东的高效加入以及公司发展的规模效应.  相似文献   

12.
一个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案例显示,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对于该案例的分析评价,本文认为,该案的根本性违法之处在于股票转让的场所条件,而这一条件是《公司法》特别附加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股份转让必须在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不但存在明显的法秩序混乱,额外增加了权利人的法律义务和交易场所的法律利益,构成对私权的不合理、非正义限制,而且与我国的股份转让现实状况不相吻合,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为更大地伸张股份转让自由的正义,建议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3.
胡大武  张莹 《学术论坛》2007,(5):148-153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分别按同意转让和不同意转让规定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程序。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中作为限制工具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分清退股权、出卖权、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四种权利的相互关系。为了合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相似文献   

14.
熊健奎  杨宇 《学术探索》2004,(11):34-38
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股权转让 ,作为股权受让人 ,其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 ,但股权转让能否交易成功 ?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 ?一方面受到转让客体有无权利瑕疵、转让主体和价格等实体性因素的制约 ,另一方面受到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等程序性因素的制约 ,同时 ,还受到理论与实践悖论的制约。本文就股权转让的制约因素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司法程序中拍卖被执行股权以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应当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管人庆 《理论界》2009,(5):67-70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具有自治性特征.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运作程式.我国<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参与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范进行填补和修正,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上对公司事务作出自主和合适的安排.本文尝试通过对公司章程自治含义的分析,研究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出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即基本边界、价值边界和规则边界.  相似文献   

17.
通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公司章程设置某些限制,股权作为股东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司维护全员持股等封闭性特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忽略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是学界分歧及裁判抵牾的根源所在.股东出资入股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并默示章程对于股权的特定安排,章程内容只要不违背强行法,即对每个股东均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必要的催告程序,公司按约或者照章"强制"收购处分设限股权,即为贯彻自治规章或者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在先约定,新的权利配置师出有名,其行为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如需当事股东同意,势必经过重新谈判,属于成本高昂的不良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19.
雷田怡  赵天丽 《天府新论》2007,3(Z1):179-180
股权继承,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由于股份的财产权性质,决定其可以作为继承客体,应当赋予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股权的继承有三种模式:强制转让、自由继承、有限制的继承,其中自由继承较为可采。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和笼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点于一炉,集有限责任和灵活管理结构于一身。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以规则分析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股权转让基本原理的阐释,股权对外转让现行规定的剖析,结合《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基本问题与规则进行详细剖析,提出对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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