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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更加注意规范,在常规的劳动争议纠纷相对减少的情况下,由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引发的劳资争议上升幅度较大。比如,辞职还是辞退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长期加班无加班记录引发的纠纷、因企业成立时间与注册登记不一致引发的企业工龄经济补偿金纠纷、因企业原因职工休假与工龄中断引发的工作年限纠纷、因职工辞职未获批准与是否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引发的工作年限纠纷等。在实践中,法院也很难做出裁判。部分法官认为,证据是第一位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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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职工工龄实行买断,一般表现出两种情况:一是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轻装上阵,对那些富余职工,按工龄支付一定的安置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已“下海”的职工,不愿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将原有工龄买断。以上两种情况都是通过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终止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但因补偿支付数额问题,有时达不成协议,难免发生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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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企业有几位退役军人,有的入伍前就是我们的职工,退役后又回来复工复职;有的是退役后新分配来的。在部队时,有的是军官,有的是战士。请问,如果企业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应如何计算他们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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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4)
分流富余人员是企业的一大难题,近年来不少企业在分流富余人员方面作了积极的尝试,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但也有些经验要因自身实际而定,如有的企业不根据实际,减员"内退"以压缩多少多少人为目的。而忽视了其中"隐患"。何谓"内退",即职工不符合正常退休和"病退"条件,而在企业内部参照退休待遇先行离岗退养,待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方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从编制上讲,在册不在编。企业"内退",作为消化、分流富余人员的经验,从面上看,解决了企业人浮于事的问题,起到了"消肿"的目的,还腾出了岗位,让青年人上,有的因此还精简机构,合并岗位,起到了"精兵简政"的作用。但实际上若认真分析,不难看出个中弊端。从根本上说"内退"没有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其理由:1."内退"职工仍属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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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10):32-32
咨询台:
我是一名转业军人,被安置在射洪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连续工龄已有26年。去年.我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至2007年6月.并约定协议期间公司为我保留职工身份,计算连续工龄,代缴社保费,如涉及到工伤、工亡及民事纠纷等概由我本人自行负责.协议期满即回公司人事部门报到.停薪留职后我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负责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调度。今年1月19日,我给一辆车送了货运单返回时,被一台正在作业的叉车致伤.后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
现在我打算提出与那家民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选择由该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我不知这样做是否于法有据,会不会影响到我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特来信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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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为社保基金的征缴、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工作难度.由于人社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仍然存在"程序多""执行慢""执行难"的问题.江油市人社部门主动作为,多措施并举强力推进企业欠缴社保费清缴工作,依法保障了欠费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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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0)
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障局李宝生同志来函咨询: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实行经济裁员、买断工龄,职工另谋职业的,能否享受失业救济金?经济裁员及安置费和失业救济金的界定和区别应当怎样把握?经本刊编辑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答复意见是:你在信中所讲的"企业职工被裁员买断工龄",我们理解是企业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实行对被减下来的职工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年工资2~3倍"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这种办法处置的,相关政策规定被减人员就不能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如被减职工个人所领的一次性安置费(含各种补偿金)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其差额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