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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深圳“电子眼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利的思考。考察公民隐私权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美国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高度重视公民隐私权利保护工作,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隐私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宪政发达的国家将隐私权利作为公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的一项重要权利,将隐私权等同于自由、基本人格和人的尊严,视隐私权为一项基本人权:相比之下,我国宪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利方面从基本内容到程序保障均亟待完善:因此,改革现行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
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诊疗实践中患者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矛盾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尽管《侵权责任法》在法律的层面确立了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对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问题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解决对策.现实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冲突表现为患者隐私权与医疗机构的教学权、公众知情权、他人知情权以及与医方的医疗知情权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价值的冲突、认知的冲突以及文化的冲突.基于此,应坚持权利冲突的平衡原则,包括权利位阶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以及必要限度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饶冠俊 《学术交流》2012,(Z1):52-54
生活安宁是现代公民精神和物质的双重需求,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当前和谐稳定发展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要求,生活安宁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规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但体例上仍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人格利益来对待。实际上无论通过法理分析,还是司法实践显示,生活安宁权都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而区别于其他权利,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一种受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制约的,公众人物应有的其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权利。公众人物受社会交往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民族传统等因素的限制.在我国,立法尚未确认隐私权的概念,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保护,是要靠全社会来共同努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一种权利制约观念,这种权利制约意识要求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时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限。  相似文献   

5.
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晓阳 《浙江学刊》2012,(1):124-129
在日本,隐私权经历了从私法权利到宪法权利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日本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从私生活自由扩展为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同时,隐私权的权能属性也从消极扩展为积极。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发展过程有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6.
韩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国在1980年宪法修改中首次将隐私权确立为宪法上的基本权。依照宪法规定,韩国隐私权主要是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即个人的私生活不向自己以外的外部世界公开或不受外部干涉的权利。但必须指出的是,宪法所规范的隐私权决不是纯个人的绝对的权利,按照宪法第37条基本权限制条款,为国家安全和公共福利等需要,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韩国的宪法裁判所通过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等具体确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7.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构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赵秋雁 《求是学刊》2005,32(3):79-82
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秘性和安全性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其中,网络隐私权保护应当秉承何种原则,选择何种保护模式,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首要问题。文章以实现网络隐私权市场———用户权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为契入点,探讨了我国网络隐私权综合保护模式的构建,即三道防线的构建(用户的自我保护、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的基础保护和司法最终解决) ,以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创新有所促进  相似文献   

8.
传统的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不仅具有非财产性的纯粹人格利益,而且兼具财产性价值。"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权利。在实践中,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对这种新型新闻侵权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可以保护商事人格的经济利益;借鉴韩、德、法、日和美国的"答辩权"救济手段,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平衡我国商事人格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商业秘密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具体说可以分解为财产权法上的权利、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合同法上的权利;它具有相对独占性、事实上的独占权、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无地域性的限制等权力特征。商业秘密权要受到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有非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途径正当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以美国的“个人主义”与德国的“人格主义”人权论为两大典型,前者通过“自由的镜头”观察人、后者则以“尊严的镜头”观察人,并在宪法上塑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的形象”.“个人主义”人权论以个人自由为其至高价值,在“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隐私权、行为自由与表达自由等权利保障领域,呈现更为注重防御政府的单一维度;而“人格主义”人权论则以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价值,在上述权利保障领域以人格关系为框架建构权利的具体内涵,强调在实现人的固有价值的同时,以社会责任与义务约束个人的自由,寻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融合性.两种人权理论体现了西方宪法上关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价值两种不同的诠释进路.就中国宪法而言,德国的“人格主义”权利论或许更具“亲和力”和借鉴意义.但由于缺乏个体和权利观念,我国的宪政法律文化若不经过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创造性转化”,为其注入个人权利本位之内核,与人格主义权利论并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11.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但著作权的保护却相对滞后。传统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作作品的权利能自然延伸至网络上,而网络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致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其正当性。对网络环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个方面。既要保护,又有限制,这就有必要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协调。  相似文献   

12.
隐私权保护的道德理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们迫切需要为隐私保护提供必要的道德支撑,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隐私要求增长的客观趋势,并满足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提出的客观要求.从伦理学角度来看,为什么隐私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呢?西方学者分别从个体和社会两个维度给予了说明.虽然我们可以一般地接受西方学者从个体维度和社会维度为隐私提供道德理由的基本思路,但应当更为强调社会利益的优先性,同时又不能任意地以社会利益为借口而否定合理的、正当的隐私保护.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是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而固有的基于自身人格利益的权利。人格权从性质上说是自然权利,表达的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奠基于伦理人格基础之上。伦理人格是人格权的基础,有伦理人格,即有人格权,无伦理人格,即无人格权。法人无伦理人格,因而应否定法人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4.
徐恺岳  魏建 《求是学刊》2023,(6):119-134
创设避风港规则的目的是平衡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担,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者合作以保护权利。避风港规则设立至今已有20年,版权依然饱受海量侵权行为的困扰,亟需对避风港规则进行改革。搜集2014年至2020年的1613件民事一审避风港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原告疏于通知、被告对侵权事实不知情、侵权行为影响较小以及未从侵权行为中盈利都会减少原告获得的赔偿。这说明避风港规则虽然要求版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合作打击侵权行为,但权利人维权时并不优先采取该最优预防措施,而是将侵权人和网络服务商一起作为被告。因此,为发挥避风港规则的合作作用,可以考虑提高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强化运用侵权内容过滤技术,使网络服务商成为合作保护权利的主导者。  相似文献   

15.
论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确认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余丹 《学术交流》2007,4(6):64-67
理论与实践发展表明,以道德、行政命令等非法律方式来保障权利是不可能的,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利益资源配置的结果,权利的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必须依法来确认:依据一是国内外现代所有权理论内涵的新发展,即西方"权利束"概念及我国学者孟勤国教授"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提出,为个人所有权在让位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的保护提供了现实理论指引;依据二是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确认有其历史渊源,即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都是依靠强制力维护公有土地以及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不仅对土地私有权予以确认,而且还以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保护;依据三是经济学从利益角度也专门深入探讨了权利,利益的保障来自于利益主体法律权利的有无以及权利的大小。法律的经济功能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必须有关键利益人参与,使各利益方通过权利制衡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沈雄杰 《学术交流》2007,(12):50-52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保护问题又成为著作权法领域的焦点之一。精神权利是否需要保护?透过分析答案是肯定的,并得出保护精神权利不仅需要追求作者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还需要保持公众利益之中的不同类型利益的平衡。在不同类型利益的不断冲突与保持其平衡的矛盾中,需要对精神权利的保护选择最优的制度安排。我们尝试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以效用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制度变迁与选择理论,结合相应的数学模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精神权利保护应遵循制度净利益最大化原则,并给出制度净利益最大化原则实现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姬蕾蕾 《求是学刊》2023,(2):135-150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18.
侯书平 《社科纵横》2014,(11):86-90
宪政视域中,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基于公众知情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绝不应当以牺牲其人格尊严为代价。因此,强调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同质性,重视少数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纠正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过分限制,推动宪政秩序的建构。目前国内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论观点大致可归纳为"特别限制说"和"一并保护说"两种。我们认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可以采用法律方法和逻辑方法,应当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原则、实质恶意原则,同时根据具体场合衡量限制的限度,从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作出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9.
学界虽然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并没有达成共识,但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念得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准司法处罚权限,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处以没收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与民事救济制度界限不清、行政保护主体过多、与司法救济存在一定矛盾和利用罚款处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效率及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我国通过设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黑名单登记、公布和查询制度等加以解决和克服。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能够起到制裁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作用,而且还会震慑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隐私权是世界法学领域中出现很晚的一门研究课题。直至二十世纪六十年后 ,它才被国际社会和多国确认为予以保护的民事权利。享有人身权利的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不仅应受天气预报他人尊重 ,而且应以专门立法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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