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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碳普惠制是数字技术赋能生态环境治理,推动个体减排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创新制度。在该视阈下减碳权益属性的认定是突破碳普惠制发展瓶颈,科学研究碳普惠制原理及未来框架机制配置等法律问题的关键。打破“非公即私”思维定式,通过碳排放权与减碳权益关系的厘清,基于权益的产生、价值和实践基础将减碳权益认定为以私权为主兼具公法属性的“数据财产权益”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现实性和正当性。基于此,应从构建“互联网+碳普惠”数据平台,推动碳普惠数字化应用,探索跨区域、跨平台、实现链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模式,推进顶层设计和关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等层面发展碳普惠制。  相似文献   

2.
能源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以价值位阶和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石,旨在科学归类和定级能源数据,以便为不同类型和级别的能源数据配置相应的保护和流通规则,是平衡能源数据安全保护与流通利用的关键性制度。在该制度中,分类以“属性”为标准,全面考量了治理目标、保护需求以及对分级的铺垫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将能源数据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型:个人能源数据、企业能源数据和公共能源数据。在此基础上,分级以“后果”为标准,对这三种类型的能源数据分别进行定级,形成了具体的分级体系。其中,个人能源数据被细分为一般和敏感两个级别,企业能源数据被分为四级,而公共能源数据则涵盖五个不同级别。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在确保能源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的流通和应用,提升能源数据管理的高效性和可行性,对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备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基础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平台企业参与的信用治理是中国式现代化指引下的治理创新,始终在国家顶层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平台企业成为信用治理的关键枢纽,个人信用保护面临信息处理边界不清和信用制度利益失衡的困境。必须仔细探寻个人信用保护困境背后的理论根源,防止信用共享共治异化为信用管制。现行信用法律制度在权利归属、程序设计、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空白,导致个人信用仅构成一种反射利益。传统权力制约范式难以回应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保护需求,新型信息权利是解决困境的根本,数据流通规则有助于解决权利成本过高问题。应当围绕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体系,完善数据流通规则,重建个人信用保护的法律框架。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信息的敏感程度及其信用评判价值功能,并对信用领域的信息处理行为适用层次化同意规则:针对有利于信息主体的正面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单独同意与资格准入规则,适用责任规则;针对不利于信息主体的负面敏感个人信息一般采取禁易规则,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除外。其次,信用领域数据流通的商业实践要求转向行为风险规制模式,实施以合同为中心的支配规则,适当运用特别规则强化个人信用保护力度。其中,平台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数据流通应当在同意规则以外,增设标准合同文本、平台责任强化、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三类倾斜性保护措施。平台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流通应当确立以主体责任和救济机制为关键内容的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5.
关于商业数据的保护模式,理论上有既有部门法权利保护、新设权利保护和竞争法权益保护等多种路径,实践中多以竞争法规制具体侵权行为以回应个案的权益诉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数据专条”延续了既往的司法理路,但存在保护范围较窄、制度创新不足等问题,对商业数据的统一定义也无法满足具体类型数据的差异化利益诉求。现有的商业数据保护模式有权利法和竞争法两种路径,但未根据商业数据的形成过程对其进行类型化界分。有必要为公开与未公开商业数据分别创设符合其利益的保护路径,以加快数据市场化流通,完善数据要素市场。  相似文献   

6.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与数字乡村战略等宏观顶层设计的相继提出,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向。在乡村数字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主要以数字技术整合治理资源、促进信息流通与激活乡村公共信任的价值逻辑和多元主体之间不断交织与调适后共同选择的制度逻辑与为乡村治理赋权增能的技术逻辑为主要表现内容,共同构成了乡村数字治理的内在逻辑。当前,现代化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长期形成的传统治理模式并不会自然达成耦合协调,出现数字技术侵蚀乡土性、消解自治性与催生伦理风险等问题。未来,乡村数字治理需要通过促进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有效融合、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责任与村级组织力量、塑造“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乡村伦理规范等策略加以消解,从而保护乡村性价值。  相似文献   

7.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纠纷面临数据权属未定、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规制思路落后等困境,导致数据要素市场不稳、企业数据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前,对企业数据产权进行界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能动司法创造的“竞争法上的财产权益”思路值得肯定。企业数据纠纷的竞争法治理路径与我国数字经济现实相适应,现阶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企业数据纠纷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裁判理念应当进行革新,在对竞争关系进行重塑的同时,前移规制节点、重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范式、采纳新的赔偿数额认定规则,形成更加完善的数据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构建以数据产权为基础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其基本要旨是统筹推进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协同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数据流通与交易制度应体现高效与合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应体现效率与公平,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9.
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应从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出发,明确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需要的各项制度需求并建立系统性的制度框架,嵌入适当的法律调制以促进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面临制度规则不清晰、交易组织不健全、市场发展不成熟、治理监管不到位的现实困境。需明确数据的权益性质及权益归属原则,加强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及中介机构的发展建设,健全数据定价和数据交易相关规则制度,维护数据流通利用竞争秩序,落实数据流通利用安全保障,完善数据治理监管机制,从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视角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0.
数据交易流通事关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大局,但其法律意蕴尚未明确,实践痼疾有待梳理,整体制度亦付之阙如。双方或多方之间对数据控制权的自愿转移与分享,使得数据交易流通主要体现为“数据共享”与“数据再利用”,而非“数据转让”。数据交易流通面临技术、标准、法律三大困境,作为优先机制的技术、作为转介机制的标准与作为底线机制的法律共同构成回应挑战的三元治理体系,并藉此奠定了数据要素市场中数据治理的基础架构。  相似文献   

11.
如何促进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据价值是亟待研究的重大时代课题,建设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为破解数据要素流通难题提供了可行方案。从统一大市场的基本内涵和数据要素的特殊属性相结合角度来理解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的科学内涵,是指“统一”的数据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安全治理制度,基于效用敏感性的数据要素“大”生产、基于生态圈的数据要素“大”分工、基于双重信任困境的数据要素“大”流通以及基于场景依赖性的数据要素高“质量”,基于网络效应的“竞争机制”、基于成本结构特性的“供求机制”和基于数据外部性的“价格机制”。从数据要素市场演化的历史逻辑,数据要素助推经济增长、赋能产业资本循环的理论逻辑,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建设创新型国家以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逻辑的辩证统一关系出发,建设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具有必然性、科学性和必要性。据此建议加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消除阻碍数据要素跨部门、跨平台、跨地区流通的壁垒;坚持分层次、分区域逐步推进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完善数据安全治理框架,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相似文献   

12.
在私法上,数据利益的分配是通过数据确权来进行的。与传统资产不同,数据使用和流通中牵涉的利益错综复杂、变化无常,传统私法因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难以进行有效规范。现代分析法学的权利束理论可以为数据权益的分析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利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形式理论,可以通过四组法律关系元形式的变化组合,罗列出数据权益可能存在的所有基础形态,形成数据权益的谱系。以该谱系为基础构建数据权益配置的基本“模型”,并将之灵活地运用于具体场景,可以实现对数据权益的有效配置。  相似文献   

13.
随着教育信息化从1. 0时代进入2. 0时代,以信息化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已成为教育善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高校教育治理现代化存在政府角色缺失、高校自治能力弱、社会参与度不足、互联网运用水平偏低等问题。多元共治模式下,搭建大数据技术维度平台、政府顶层设计制度平台、学校自治基础平台、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平台才能实现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教育现代化善治模式。  相似文献   

14.
作为“第五生产要素”的数据在建设数字政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数据安全法》也设专章对政务数据开放进行了规定,但从政务数据开放的实践来看,“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严重,政务数据权属模糊、开放准备度不足、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缺乏、开放到利用的转化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务数据的深度开放和利用。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政务数据开放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基础,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政务数据开放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可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开放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政务数据开放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法治轨道上从数据开放的规范供给、主体责任、监管治理以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科学、有序地推进。  相似文献   

15.
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应用市场的爆炸式增长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流通共享程度较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主体的耦合性不足等矛盾凸显,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规范和推动健康医疗数据的治理迫在眉睫。文章以美国健康医疗数据治理标准化中《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 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PA)、《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Health Informa- tion Technology for Economic and Clinical Health,HITECH)与卫生信息交换标准(health level 7,HL7) 为借鉴,提炼其政策法案及管理亮点,以期对推动我国健康医疗数据治理标准化有所助力。具体而言,从形式标准化、内容标准化和协同治理标准化三方面践行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标准化路径,以“医疗健康机构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为目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信用信息数据为基础.融合大数据技术的信用惩戒制度是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利器,保障社会信用治理系统有效运行.信用惩戒制度具有道德约束、契约自治、国家管制三个价值维度,能够有效实现预防和矫正功能.借助经济学博弈模型探讨信用惩戒制度运行的机理,权衡比较行为主体守信与失信的成本与收益,预测制度对行为主体决策的影响,进而在制度层面提出信用惩戒制度运行法治化的对策,以期在制度层面作出实践理性的回应.  相似文献   

17.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数据作为新兴资源要素受到了全球各国的重视,全球数据的跨境流通也愈发频繁。自国际跨境数据活动开展以来,以欧盟为代表主张“数据保护主义”与以美国为代表主张“数据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体之间,理念和规则争端从未停止。我国作为数据产业的后发国家,自身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在理念方面的数据主权“自由困境”,以及实践方面的现有规制的无序与歧误。基于此,我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革新和改变,形塑适宜于我国的数据主权定义;从实践上完善顶层立法、整合现有规则中的重要概念、建立完备自洽的数据出境评估体系并强化多边合作,积极争取国际语境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信息管理秩序、数据安全秩序,是大数据时代下刑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数据权益,二者都应作为个人法益保护。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要件的规范化构造,以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为基础,在因“同意”而产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由信息主体承担信息社会的风险。另一方面,以私法上个人数据确权理论为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对象应包含个人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处罚范围取决于个人数据上的企业投入及合法获取。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9.
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必须将其置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范式下进行理解和把握。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范式引领下,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实践创新成果高度彰显。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推进历程及其显著特色,鲜明地折射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范式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创新和拓展着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样态与理论空间。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技术不仅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简称“三共”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技术手段,也必将带来社会治理新范式。在对相关理论背景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价值共创视角构建“需求感知—组织运作—价值创造”分析框架有层次地分析大数据在构建“三共”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功能导向,进而从意愿、信任、技术、互动四个方面分析了新时代下构建“三共”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因素,以探索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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