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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保险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具有疑难性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对保险诈骗罪中内外勾结行为的认定,应采取"特殊身份说为主,职务利用说为辅"的原则作为指导。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存在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的五种,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票据诈骗罪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它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在本质和构成要件上均有差别。在本质上,因票据的特性和流通使用的复杂性。使票据诈骗罪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该罪主观上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以明知为条件;客观上数额标准也不宜再适用原解释标准。此外,在适用上,本罪与伪造、变造票据罪、与盗用空白支票犯罪等也有一定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4.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成法 《理论界》2003,(6):121-122
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个人,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  相似文献   

5.
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党颖  邹杨 《理论界》2006,(1):93-94
随着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机构、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对确保受灾人的生产经营和安定的生活,稳定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也开始猖獗,严重破坏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打击保险诈骗犯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增加了保险诈骗罪这一独立罪名,而1997年刑法又吸收了这一罪名。  相似文献   

7.
杨林 《理论界》2012,(4):78-79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赋予公私财物新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无客观经济价值之物、非法占有之物和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关于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谋利双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受贿人对贿赂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为零时,应按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经过物价部门实际评估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商品的价值时,是对象部分认识错误,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受贿既遂论.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常常成为困扰司法认定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是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行为的重要一环。为此,文章从认定票据诈骗罪的基本界限出发,进而就该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和司法认定中常见的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划清彼此的界限,以期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1979年刑法中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司法界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犯罪转化论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具有动态变化属性,具有转化的联系,这决定了犯罪转化的存在空间。行为本体意义上的转化区别于立法层面上的犯罪化和非罪化过程,它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其发生过程中因某一原因而转化为彼种犯罪并依彼罪定罪量刑的刑法现象。其理论根据在于哲学的事物发展观以及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界域论。在转化原因论上包括犯罪结果、行为、罪过等多种转化因素,在类型上它又呈现为一幅容单一犯转化与复数犯转化、事中转化与事后转化、事实转化与法定转化为一体的多维转化画面。  相似文献   

12.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包括对象型和工具型两种类型。破解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司法难题,要严格依法取证固证,实现网络证据与现实证据以及传统取证方法与非传统方法“两结合”,利用高科技破解传统取证技术锁定犯罪证据及嫌疑人,利用金融系统的反洗钱网络,构筑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以“侵害关联性”原则对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加以限制,从实质上对素未谋面的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犯罪集团进行认定,运用间接证据印证多笔小额诈骗数额, 区别不同情况追究网络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杨恕  王琰 《新疆社会科学》2012,(4):67-74,143,144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哈萨克斯坦医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以后,在全民免费医疗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政府先后实施了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和自愿医疗保险制度。然而,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远远没有达到政府和民众的预期。目前,哈萨克斯坦又出现了恢复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的倾向。纵观哈萨克斯坦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认为,这种改革缺乏持续性的政策和明确的目标。另外,如何妥善解决社会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转变民众的医疗卫生观念,是未来哈萨克斯坦医疗保险改革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15.
田凌  郭全中 《兰州学刊》2008,(7):75-77,95
我国现有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仍然很低,未来的增量空间巨大。未来增量空间所形成的巨大需求缺口亟需保险业提高自身供给能力来满足,而由于我国保险业有效供给能力低下,需要我们从完善市场结构等多方面来强化有效供给能力。  相似文献   

16.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7.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论传播性病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称为世纪绝症的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正在极大地危害着国际社会。迄今为止 ,全世界已有 2 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毒 ,死于艾滋病的已多达 1880余万人。梅毒等性病在一些国家也来势凶猛 ,防范迫在眉睫。然而 ,国际社会对传播性病罪的预防和惩治还很不得力。应当尽快通过缔结国际公约 ,使世界各国共同协作预防和惩治传播性病罪。  相似文献   

19.
逃税罪立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罪状、定罪量刑标准、追诉要件等几个方面,原偷税罪罪名亦应随之修改为逃税罪。新逃税罪立法在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定罪标准等几个方面都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期正确适用法律。实践中亦应对逃税罪实施后的刑事政策问题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20.
易在成  彭岳 《社会科学》2012,(5):117-122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同义务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平衡裁判术,在类型化的限制之下,既可维护合同自由,又可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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