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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方圆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30(11)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是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对保险实务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该文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通过分析新法施行后首例涉及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结合保险学基本原理与条款发展历程,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益和责任两个角度研究了新法引入该条款的价值与缺陷,为保险实务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
文娟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6(4):183-184
新修改的《保险法》引入了英美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保险市场的信任危机问题。但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下,要想达到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尚有一定的制度性障碍。因为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孤立适用的,其适用需要与众多相关制度相互协调配合,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制度性的优势地位;核保机制;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告知义务制度等。 相似文献
3.
王子晏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上不可能是犯罪。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仍有存在保险诈骗罪的余地。刑法和保险法从不同角度均对保险秩序予以保护,刑法是对保险法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4.
刘慧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1-12
新《保险法》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为投保人和保险行业带来的益处很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应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司法解释,将不可抗辩条款归入人身保险合同部分,适当延长可抗辩期间的长短,规定复效合同的适用以及规定适用例外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5.
对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指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文章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规建设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6.
论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以及此条款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应用情况,阐述了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的形势,提出了中国引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性,分析了此条款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市场的影响,并预示了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前景。对推进中国加速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有积极意义,对研究保险的学者也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
8.
代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3):297-301
我国现行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异化为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条款,即保险人对于等待期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才承担保险责任,其背离等待期条款存在的价值目标,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失衡.因此,应当重构健康保险合同中等待期条款的适用条件,增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此权利,法律还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做出了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分析,总结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以期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与规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真实意思之实现,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注意不利解释与保险人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要同时适用其他解释法则丰富和充实不利解释的内容,而且还应以普通人的智识去理解保险合同疑义条款. 相似文献
11.
高宇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32(6):37-40
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配置合同利益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权利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该种机制是通过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权来实现的。设置被保险人同意权的目的在于实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决定的客观化以及对被保险人人格权的尊重。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系单方行为,包括事前的同意与事后的同意,在保险法上须以要式方式为之。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疏漏,应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12.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原因、终止时间与其他合同比较有明显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应属于不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时间应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费的缴交是合同履行问题,不应将保险费缴交的时间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定的生效时间;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向后产生约束力,但在法定或有约定条件存在时,也向后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13.
钟尉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0(5):35-39,94
国内外有学者认为 ,受益人仅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则不可能有。我国《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规定也是相互矛盾的。在实际生活中 ,财产保险合同是存在受益人的 ,应该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15.
论保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海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3):71-73,81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外,保险法还应当对其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杨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6):85-88
保险费的交付义务可否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分别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交付在性质上与一般债务相同,所以由任意第三人代付保险费也应为事理所允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为防止主观危险,应该认为其保险费的交付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不得由任意第三人代付. 相似文献
17.
郭海峰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72-74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8.
赵明昕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9(1):37-40
信用保险乃是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债权人利益顺利实现的有效手段。信用保险定义应当从其保险合同性质、标的、被保险人和作用范围四个方面展开研究,进而总结出信用保险内涵,然后才能概括出信用保险应然的定义。信用保险是完全不同于保证保险的独立财产保险类型,二者在主体、性质和制度价值方面都有着本质的差异,所以信用保险不能为保证保险所包含。 相似文献
19.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碧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1):73-76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保险标的因法定 原因而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当然转让,因约定而转让的,则不能。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 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间。 相似文献
20.
肖俊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63-68
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之创制是商事惯例契约形式的集中体现,并亦为传统保险立法所接纳。随着"私法自治之社会化"理论的渐兴,对现代保险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理论也备受质疑。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推卸给付责任之弊为人所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以重塑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并将"不正当的不利"和"不恰当的失衡"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两个要件,以此认定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