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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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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罚执行"轻向变更"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执行“轻向变更”是指对被判监禁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中对其所处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作轻于原审判决的变更。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刑罚执行轻向变更制度还未臻完善。比较而言,我国应在逐步完善假释、减刑、监外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以假释为主,减刑和监外执行为辅的刑罚执行轻向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2.
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非监禁All罚执行是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我国的非监禁刑主要有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几种形式,其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完成.作为刑事司法的改革内容之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力将赋予给司法行政机关.正确的执行刑罚,充分发挥刑罚应有的功能,当务之急是改革和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3.
走出我国假释率超低之困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极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假释率超低,有悖于世界行刑现代化方向.假释率超低是诸多原因纠结的结果,如假释被设计为国家对罪犯的恩惠、假释的实质条件抽象且难以把握、不合理的禁止性规定、人为设定假释比例和倒查制度的影响、假释后监督"虚化"带来的压力.走出假释率超低的困境,需要将假释设计为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所应享有的一种权利,细化假释的实质条件,取消假释的禁止性规定,摒弃比例限制和倒查制度,强化对被假释罪犯的有效监督和扶助.  相似文献   

4.
现行<越南刑法典>有关刑罚的执行的规定,不仅彰显出其自身的特点,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可学习和借鉴越南刑法的优点,对我国刑法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加以完善:在我国刑法典中建构具体的赦免制度;增设缓刑考察机关的"教育"责任和缓刑考验期缩短或延长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设置暂不执行刑罚制度;建立假释考验期免除或缩短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将在对假释概念及我国假释制度进行穿插阐释的同时,尝试在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以及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进行司法改革潮流中,对西方诸国在假释适用范围内各方面的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并借鉴,以浅议促使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司法实践领域短板的假释制度进一步发挥功效,进行良性改革之法。  相似文献   

6.
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假释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在总结历史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对假释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由于我国假释制度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假释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假释率很低。从假释的本质、假释种类、假释适用范围、假释的实质条件和假释决定权配置等方面,为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做出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刑事法治中的刑罚模式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罚轻缓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法治领域的体现,和谐社会在刑罚模式的选择上必然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刑罚轻缓化.实行刑罚轻缓化,应树立人道主义观念,反对酷刑;破除刑罚万能和重刑主义的观念;消减死刑;完善监禁刑;改革、增加非监禁刑;从立法上完善缓刑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法;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制定刑事执行法,改革行刑制度,逐步实现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8.
刑事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本文从审判实践人手,遵循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化原则,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①.  相似文献   

9.
王刚 《学术研究》2004,(2):74-77
社会服务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服务刑罚有利于完善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而且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理念相吻合.因此,吸收社会服务的合理因素,改革完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刑罚中借鉴社会服务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服务作为限制自由刑的重要形式 ,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谦抑性、教育性、人道性等特征 ,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对于我国而言 ,社会服务刑罚有利于完善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 ,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 ,而且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理念相吻合。因此 ,吸收社会服务的合理因素 ,改革完善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假释制度 ,对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97-203
我国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的主要原因,一是对部分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不折损法律威慑力情况下适用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二是为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无期徒刑执行不严现象,防止重大贪污受贿犯利用减刑、假释制度而"越狱"的情况。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措施被我国刑法正式确立必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原有刑罚制度存在一些不契合的现象。目前,在终身监禁被我国刑法正式确立的情况下,批判该制度已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当务之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下如何合理适用及执行终身监禁这种新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完善也具有导向作用。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属于重刑模式,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旨趣要求。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管制、假释、资格刑、社区矫正等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行刑社会化变革,使刑罚执行变得更加人道。  相似文献   

13.
《社会科学辑刊》2007,(4):96-99
对累犯和特定暴力犯罪一律不适用假释不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不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违背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不适应轻刑化和行刑经济的发展趋势,背离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因此,累犯和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经严格考核,如确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应予假释。  相似文献   

14.
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主流观点是将其看作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然而,笔者认为,依这种观点构建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社区矫正不属于刑罚执行方式,不宜纳入刑罚体系,它应当是现有刑罚执行制度以外的一种全新的犯罪预防模式.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有着本质的不同.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不必拥有刑罚执行权,其实施的内容是矫正,不是惩罚,其矫正的对象也不仅限于罪犯.社区矫正与现有刑罚执行制度没有冲突和矛盾,不用对既有法律作大的修改.  相似文献   

15.
理念、制度、技术:三维视角下我国社区矫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代表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应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维度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理念层面,应确立行刑人道、行刑社会化、恢复性司法、行刑民主等理念,以消除社区矫正的观念障碍;制度层面,应完善刑罚体系,完善假释制度,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建构科学的执行制度,以克服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技术层面,应实施社区矫正矫前调查工作,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以增强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基于终身监禁立法规定的特殊性,其刑罚属性可以从三个角度分析:终身监禁的适用以死刑为前提,其本质上是一种死刑;为了宽大并减少死刑的适用,立法者以自由刑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从执行方式看终身监禁属于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入刑是我国反腐形势的需要,是减少死刑适用的合理选择,是国外刑罚经验和中国传统智慧的借鉴.  相似文献   

17.
刑罚刚性是刑罚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与内在要求.维持刑研的公正性,必须使刑罚执行的动态结果不应偏离立法过远,造成刑罚刚性的实然损耗.在传统上,由于重视刑罚裁量而忽视刑罚执行,因此研究刑阶衔接往往是从静态意义上对刑阶衔接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述.如果引入刑阶衔接的动态考察,将刑罚的执行制度纳入考量视野,就会发现,刑罚在静态配置与实际执行的严厉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而并不必然有效衔接.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以刑罚公正为价值目标,通过对刑种与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整体化改造,维持刑罚的实际刚性,使罪刑对应原则能够得到切实实现.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受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主义)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选择适用社区矫正刑,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确立“慎用监禁刑”或“社区矫正惩罚方式应被优先考虑”原则;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缓刑和假释前调查制度,设置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机构。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互补充的刑罚执行机制,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它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提倡人性化刑罚的当今,美日等国家非常完善的社区矫正机制对我国刑罚执行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范围入手,探讨当前执行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如何构建我国社区矫正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李峰 《中州学刊》2001,(4):123-126
现行监狱法存在调整范围过窄、名称不科学、法条简约等缺陷,应当从更高的角度思考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应将该法律的名称定为刑事执行法,扩大其调整范围,对减刑假释、罪犯劳动、行刑社会化、刑释人员的保护、未成年犯的执行等方面均做出具体规定,建立新的刑事执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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