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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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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聂立泽 《南都学坛》2013,33(3):76-81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正试图克服行政性程序所带来的弊端,但是离真正实现程序的诉讼化仍有一段距离。域外的有关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可供我国对现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借鉴。死刑复核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应当采用三角结构,被告人和罪犯是程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应当为检察院、被告人和罪犯以及被害人参与程序提供适当的路径,法院应摒弃行政审批者之地位,重拾中立裁判者之角色,务求在双方的直接言词辩论中得出最终结论。  相似文献   

2.
由于立法上死刑复核程序内容的空洞化和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作中突显了诸多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本文试图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全面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3.
作为死刑控制之程序保障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及死刑复核程序的非诉讼化特质而出现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程序保障的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程序保障的角度出发,本文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并提出了诉讼化改造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亟待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既无有效的法律根据, 又无起码的法理支撑, 也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 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 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为此,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控、辩、审三方协同制约并具有期间约束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统一掌握死刑标准,贯彻少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与二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现象严重,死刑复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法院对死刑标准掌握不一,形成一国之内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面。应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院行使,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7.
鉴于我国现存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的功能,死刑复核程序应在保留其程序的向度内弥补正当程序的不足,通过被告人辩护权介入与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来完成程序的改造,维护其作为特殊程序该当性。  相似文献   

8.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 0 0 7年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坚持少杀、慎杀,防止冤假错案,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均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却鲜有提及,这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缺憾,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就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讨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9.
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防止错杀、误杀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本文持赞成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首次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其实是由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两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是可以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只是死刑的核准权,而不是死刑的复核权,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不能再行使死刑的核准权。通过论证,本文就死刑复核和核准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设计了它们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1.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立法缺陷因素的制约,其价值的发挥受到很大局限。针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立法缺陷进行分析,着重论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设置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完善中,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一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犯罪、监督诉讼的双重职能,应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是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追求的价值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以及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需要,是国家尊重人权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3.
法规审查是我国立法法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规定的对立法实施监督的机制之一,其存在有合理的必然性。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法院仅有选择适用权而无解释的权力,也没有司法审查权力,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启动法规审查、实施审查均需规定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以保证审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14.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启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大门。相比之下,更具必要性的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问题却被忽略了,导致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执业权利保障、准入门槛要求及公众维护辩护权的意识4个方面的因素都深刻地影响未来死刑复核辩护全覆盖能否有效推进和实现。因此,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律师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全覆盖制度落地的土壤。  相似文献   

15.
死刑的执行方法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死刑执行方法的发展历史看 ,最初的死刑执行方法繁多且残忍 ;随着人类文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死刑执行方法逐步趋向人道。在 2 0世纪 ,枪决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死刑执行方法 ,在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有很多弊端。毒剂注射执行死刑的历史相对较短 ,但是有其他执行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权衡枪决和注射两种方法 ,我国应采用毒剂注射作为统一的死刑执行方法。  相似文献   

16.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7.
死刑制度变革优先策略、死刑观念变革优先策略和死刑制度变革与死刑观念变革相互促进策略是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可选择的3种策略。通过权衡比较,当代中国死刑观念的变革应该采取死刑制度变革与死刑观念变革相互促进策略。通过对我国报应主义死刑观、功利主义死刑观和人道主义死刑观考察分析,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进路应该是:第一步,先用报应主义限制功利主义;第二步,再用人道主义超越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  相似文献   

18.
慎刑慎杀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发展,延续至今。论题概括了慎刑慎杀的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历史发展过程,分析了其确立依据,阐述了其主要表现和司法价值,指出了其对当前刑事司法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符合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的规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上级检察机关全面、独立参与死刑案件的审查,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死刑案件的庭审和复核都不是单纯的当事人和公诉机关:从死刑案件的审理和复核的关系、性质看,死刑复核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审批活动,检察机关不仅要参与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而且应当监督死刑案件的复核;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监督必须是针对所有情形的、全过程的、上下独立的,不应当是区别情况的、断断续续的;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庭审和复核追求的司法价值,都是保证死刑案件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和案件的不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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