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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常见“立事”一辞,事字早期多作形,晚期多作形,有作当是形的缺刻。“立事”过去多读为“立使”或“立吏”,从有关卜辞看应读为“立事”。 《殷墟卜辞综述》谓“立吏云云,当指立使或莅事于侯伯”,又云“立吏的对象是侯伯”,是“与侯伯建立使者的关系”。有的认为商王与诸侯之间的这种使者之关系表示“王的宗主权和侯伯对这种宗主权的承认及服从”。也还有“立事就是派遣祭祀的使者,即是立使之意”的说法。我们查验了有关卜辞,认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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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玄鸟生商”作为商族起源说是东周人的假说讹传 ,仅是一种神话传说。甲骨文中的亥的“亥”字上有鸟之形 ,也不代表商族与鸟有关系。卜辞的“商”字反映出了商人对“辛”的重视 ,是商人图腾形象升华为具有文化象征意义符号的体现。而殷墟青铜器中最为多见的饕餮纹饰显然是商人图腾崇拜的象征 ,而这种纹饰就是中华民族共同的龙图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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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馀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2)
商代甲骨文有一个比较常见的字,写作,又作、等形(下文用~代替),卜辞中一般多用为动词,出现在“~首”、“~某方”、“~衆人”和“令某~某”之类词语中。这个字在卜辞中应该如何释读,历来看法分歧,但大多以为~上是从“余”的。孙海波将此字隸定为“(余止)”,谓“从止从余,《说文》所无,古通(余阝)。”王襄则以为“古徐字,从是省,是彳二字古相通叚。古舆(余阝)通,(余阝)字古文。”商承祚释甲骨文从女从~之为(女途),以~为“途”字。葉玉森认为“此为动词,释徐释途均未安”。饶宗頣先生认为此字即《集韵》训为“止”的“(余止)”字,卜辞中应该为“祓除”之“除”。于省吾师对此亦有专文讨论,他在《雙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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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卜辞中的"梦"字,大体可分为三种形构:其一为从爿()从扭曲状人形会意的"",表示人在睡梦中的体态,为"梦"字之初文;其二则是在初文基础上添加声符"媚"而形成的形声字,卜辞中写作"",是"梦"字最为每繁缛的写法;其三则为省形形式的形声字,通常写作""。三者一脉相承,充分体现了中国早期文字的发展脉络。战国文字的习见的从夕、媚声"(梦)"字,乃遵循其他思路新造之文字,与卜辞之"梦"没有传承关系。至于形体与之相关的"薎",似可分析为从戈从媚、媚亦声,或从伐省、媚声,其本义与杀伐相关。卜辞"梦"字本身与文献所记载的驱梦、驱厉等习俗无关,不可强行牵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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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甲骨文中被释读为“鸟”的字,一般画为大鸟之形,按卜辞文意及商人的凤图腾崇拜之俗,本应读作“凤”.在“鸟星”及“不其鸟”等辞中,所谓“鸟”字应读作“凤”,借为“风”;“(辅)星”与“鸟星”同义,“(辅)”亦为“凤”字之别构,借为“风”.“帝鸟”多半应读作“帝风”,而“帝史风”或可读作“帝史凤”.“鸣鸟”亦当读作“鸣风”或“鸣凤”;“取鸟”、“获鸟”则大抵应读作“取凤”、“获凤”.卜辞指称鸟类习用“隹”字,有无个别辞例中被释为“鸟”的字可读“鸟”之本字,目前还不能确定.《尚书·尧典》中的“日中星鸟”等语,“星”字当读作“禜”,“鸟”字等亦本非星宿名,皆当别作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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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骨文“(Π)”字的考释甚多,学者多认为是某种疾病,可能与骨骼或疽疮有关,然囿于卜辞记录上的先天限制,目前所见诸说待商榷处仍多,未有定论.根据甲骨文“(Ω)、(Ω)”即“肩”字初文的可信观点进一步申论,指出“(Π)”字从“肩”应即假借其声,并附加区别之点划,属于附划因声指事字,即文献中的”胃脘”字,与“腹”有区隔.在肯定杨安释”助”的前提下,进一步对甲骨“(φ)”字相关辞例作全面分析,并探讨卜辞中从“(Θ)”的“(店)”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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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卜辞以“出虹”为灾祸之兆。出虹可以影响收成,造成祸患,这与《诗经》所谓“(?)(?)在东,莫之敢指”是一致的。甲骨文“虹”字并不起源于拱桥或玉璜之形,而是双首的龙形。殷人以见到它为灾祸之兆,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殷商时代“龙”的社会观念的一个侧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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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认为奚、羌是奴隶。首先把奚解释为奴隶的是罗振玉,他在《贞松老人遗稿后丁戊稿》中释奚为用绳索捆绑罪人或奴隶。其后郭沫若进一步确定奚是奴隶,他说“奚”字字形是“所拘者跪地反剪两手之形,实非从女,然谓当以罪隶为本义,……此字足证奴隶之来源。”(《卜辞通纂考释》)此后,多数史学家采用此说。赵锡元不同意把奚视为奴隶,他认为甲骨卜辞中所见的奚,全是被杀作人牲的,没有见到用于生产或服役的记载,所以他说:“殷代的奚,还没有下降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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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鼓字论及相关地名和国族彭邦炯一、鼓与从的相关字殷墟卜辞中多见诸形之字,其左边即鼓的象形①,右边虽有多种形体,然均多以手(又)持物击鼓状,以手执物击之状的等形,古文字多无别②,故上举诸形,实乃同一字的异构,自罗振玉释作鼓字后③,已为学者所公认。《说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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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有“巴”字,其形是“妇女怀孕”之状。谷斌、刘雁二同志不同意此说,认为“巴”字与“巴蛇”有关,“巴”之本义为蛇。“巴”字字形与“蛇”形不类,字义上没有共通之处。《说文解字》对“巴”字的解释有误。殷周时代的“巴人”分三部分,即丹阳巴人、巴子国和夷城巴人。丹阳巴人是甲骨文中的“巴方”。“商榷”一文所论的是“夷城巴人”,而“夷城巴人”不是甲骨文中的“巴方”,而是殷末周初的“虎方”。他们崇拜“虎”,而不是“蛇”。故“商榷”一文所论没有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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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涉”字,其形为人的两只脚分在河水两侧,表示人涉水渡河之意。但在《甲骨文编》一书中的“涉”字条下却归纳了三个明显和“涉”字形不相同的字,其形为人的两只脚在水的一侧,这样的字应该是“濒”字,古文字中“濒”、“频”乃是一字之分化。通过对“濒”字的分析,得出效卣、效尊中出现的“濒子”一词,应为“卑子”,即青铜器铭文中常见的“小子”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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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省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2,(1)
(一) 第一期卜辞有“■”字,也作“■”,在偏旁中或省作“口”,它是“■”(說文訛作雝,隶变作雍)的原始字;第一期卜辞有“吕”字,它是說文“呂”字的初文。后来“■”字在偏旁中多变作“吕”,与“呂”字的初文混淆不分,学者往往莫之能辨,今列四証以明之。卜辞中的“■”字多作为祭名的“■”字用,如“氏■眔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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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囟言”和“囟言王”是出组卜辞常见习语,但关于辞义的理解,学界一直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对相关卜辞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今夕囟言王”是一种占卜灾咎的习语,与“今夕王宁”相对,表示商王受到责难的不安之状,意为今晚先祖或上帝等会责难、降灾商王,“言”字含有责让、灾咎义,所表示的灾咎程度较轻,“囟”字是语气副词,表示占卜者对命题所作的一种情理上的推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