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理融资在金融实践中发展迅速,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将来债权之让与却一直有所争议,这在增加金融风险的同时亦无法全面保护保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的法律规则,首先要厘清与将来债权有关的概念,了解实践中常见的以将来债权叙作保理的融资模型;其次需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前提,承认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最后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情形下,针对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遇到的特有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各个击破。  相似文献   

2.
预重整是一种融合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机制,是在当事人庭外重组谈判基础上借助司法重整程序保护的制度改进方案.其目的在于克服庭外重组和传统重整的弊端,巩固庭外重组协议的效力,并减少重整的成本和提高重整效率.为此目的,预重整的功能应是"程序衔接"和"效率促进".预重整既不同于纯粹庭外重组也不同于传统破产重整,而是一种"混合"型程序.它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强制,故具有私人与国家干预的双重属性,但以私人属性为主.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并出台了自己的规则,呈现出"中国式的预重整"特点,在肯定其积极作用同时,在预重整的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等基本问题上也需反思,以期为我国破产法修改中确立统一的预重整规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融资租赁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要工具。依循"理念革新"与"先行先试"并举的原则,自贸区形成了以《合同法》为核心的融资租赁立法体系的雏形。法律定位不明确引致的现有融资租赁立法与我国民法的"债物二分"结构体系的扞格,导致自贸区立法创新方向不明确,而财产区分不明确、配套规则亟待完善、规范细则尚未出台,这些问题则进一步给交易安全和风险隔离留下隐患。自贸区融资租赁的立法创新,应当重塑以债权为核心的融资租赁立法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融资租赁业务配套保障机制,细化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规范细则。  相似文献   

4.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于让银行业的经营乃至退出真正市场化.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及我国传统的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适合采取折衷立法模式.其基本原则应包括稳定优先、公开透明、最低成本、快速处置、权益均衡五个方面.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申请主体以及程序运行中的公权力主导问题.  相似文献   

5.
环境与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两大主题,可持续发展致力于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则或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原则包括生态原则、节约原则和公平原则.环境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是可持续发展法的三大主干.近年来,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加大了可持续发展立法力度,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我国也出台了一些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初步建构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框架体系.我国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当务之急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入宪或制定可持续发展基本法,同时加快环境、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6.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地区)重整立法均予以充分重视。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之也加以重点规定。从拟定、通过、批准与执行等四个方面对重整计划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公司解散意味着该公司建立了基于其业务损失的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解散中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解散的两种情况: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虽然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措施,但该项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或是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其他股东的正当权力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国外早已风靡发展,到现在可谓是相当完善化了。现通过现有立法和借鉴外国立法给予股东以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而提出构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本文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便使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各种基于市场的金融活动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规则,必须有一个健全但又不失灵活的法律制度基础,也需要一个独立有效的司法体系来支撑和执行各种法律制度.一旦失去了规则的保障和制度环境的依托,金融产品就失去了立身之本.  相似文献   

10.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基于域外发展趋势及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等国际文件对困境企业拯救二元机制的规定,结合中国语境下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的实践情况,通过揭示法庭外债务重组无法避免的“钳制”问题和有限约束的“效力”问题,分析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相通规则与内在关系,明确了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的背景、原因和基础。同时,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还需要对衔接程序和衔接制度做出立法安排,主要包括预重整路径选择和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衔接主体和衔接效力等制度的设计。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合理衔接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对困境企业拯救的司法效率,也为正在进行的中国破产法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