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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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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立法上重点要平衡的两种利益。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就夫妻双方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价值展开,对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始终是夫妻财产立法上重点要平衡的两种利益.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质疑.本文就夫妻双方利益与交易安全保护两种价值展开,对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债务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能否正确处理,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社会的稳定。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夫妻共同债务优于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判决清偿的原则。清偿夫妻债务时应遵循发布债权人公告、征求债权人意见、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及夫妻双方应连带承担债务等程序。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规范表达简练、种类概括简易。为确保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吻合立法本意,应对其规范内涵、适用规则进行检视。认定合意型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保护配偶方的“同意权”为原则,若将其“知情”推定为“夫妻合意”,并以此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也欠缺逻辑推理的严谨性,导致债务性质认定欠缺正当性。认定生活型夫妻共同债务,应注重分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当性,并要求债权人承担所借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义务。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关注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以及夫妻一方经营、另一方共享经营收益的情形,原因在于其均具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意志。谨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助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5.
从证据法角度来看,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实践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推定规则除外情形限缩不当和推定效力过高。与此相适应,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完善方案也必须将扩展除外情形方案和减轻举证责任方案结合起来,即一方面扩展除外情形,至少应增加"该举债没有经过举债方配偶事前同意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应当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减轻举证责任,即将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由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定改为强制性仅转移主观证明责任的推定。  相似文献   

6.
周寓先 《天府新论》2022,(5):102-112
“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7.
张小军 《理论界》2009,(2):83-8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可分为共同生活债务和生产经营债务两大类来进行判断.合理界定和承担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配偶作为非举债方的事后追认是配偶自愿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意思,即债务加入。配偶的部分履行可能成立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意思、为举债的夫妻一方提供保证的意思、代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意思均非事后追认。在无法确定配偶是否具有清偿自己债务的意思时,应将配偶的部分履行推定为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事后追认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配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并可援引夫妻一方的抗辩,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在内部关系上,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能证明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利益时,该债务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由引起债务的夫妻一方终局负责,夫妻之间可适用补偿规则。  相似文献   

9.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10.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虽然看似并无特殊,却极易由于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成为利益转移的途径,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股东与普通债权人同等对待,对于普通债权人可能导致利益损害。因此,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加以甄别,对股东以违反诚信的方式取得的公司债权劣后清偿,是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2.
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是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 ,致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互负债务的男女只有在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发生债的混同。在特定情形下 ,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不产生混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相似文献   

14.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由于股东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反思,其目的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对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16.
刘萍 《学术论坛》2006,(6):140-1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非常频繁。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且复杂多样。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权属,长期以来忽略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未能为夫妻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基本行为规则,造成了涉及婚姻财产的民事交易往往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无形中也阻碍了交易的发展。文章围绕对夫妻债务制度的理性思考,着重结合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范进行价值定位分析和制度探究,以期对我国未来夫妻债务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7.
破产制度之债务执行基础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制度产生以前的债务执行制度 ,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绝对保护 ;破产制度产生后 ,转向另一种价值取向 ,即在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 ,追求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现代破产制度 ,价值构成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均衡的三维结构。因此 ,我国正在修订的破产法 ,应采纳一般破产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18.
青云 《家庭科技》2006,(6):48-48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夫妻俩在协议中约定:“除共同经营的奉化市某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19.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夫妻俩在协议中约定:"除共同经营的奉化市某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20.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与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和虚假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效力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难以区分,也成为实践中许多法学工作者探讨的重点与难点,如何区分恶意串通与相似法律概念并准确把握其真实内涵,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利用恶意串通来判定合同无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均是当今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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