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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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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形式化的弊端日渐显露,检察官主导下的协商存在压缩律师辩护空间的风险,控辩之间力量的失衡及信息资源不对称等使辩护方始终游离于协商之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合法性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由于固有的控辩失衡问题、过度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导向、控辩双方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协商过程缺少监督机制及欠缺有效辩护等因素,致使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控辩协商形式化的风险,影响协商性司法的发展进程。目前,突破控辩协商的形式化,需要在现行制度运行的框架内寻求控辩双方实质性的共商协作,既应敦促律师积极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又需要检察官落实客观义务,规范公诉权的行使,构建权利与义务交互式的实质化控辩协商。  相似文献   

2.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以来,其适用率不断提高,制度适用在改革过程中逐渐平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正逐步实现常态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结果的文本载体,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的攀升只能反映表象,为更好发挥尊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防止发生刑事冤假错案、提供被追诉人救济程...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比率不断提升,在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事物,仍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需要理性地看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着控辩协商不对等、控方在程序适用和起诉裁量上并不完全自由、被告认罪也并非完全自由、办案中的“口供情结”有所“反弹”等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应当明确动态平衡的价值取向、坚持证明标准不降低、完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保障措施及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能力等,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防范错案风险的水平。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5.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以来,对是否应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和量刑建议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补强证据来源于口供或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要慎重、建立公设辩护人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两种模式、结合实际推行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以切实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发展空间,量刑辩护具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价值。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的推行存在着困境,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落实、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量刑辩护的专业化五个方面加以改进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辩护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相似文献   

8.
值班律师制度因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等优势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但仍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功能定位来看,值班律师无法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智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并非天然适配,认罪认罚案件过多地依赖值班律师会引发极大的风险。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或者将认罪认罚案件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均面临困境。当前,为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平衡,应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限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借助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实现。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6,(6):65-6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律师辩护的重心将由法庭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一是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二是保障认罚的允当性;三是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四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为此,需要将现有的"权利配置型"值班律师模式改造为"强制辩护型"辩护人模式,并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同时,适当保持认罪认罚程序的灵活性,允许控辩双方就罪名和量刑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认罪认罚问题上,辩护人仅仅是咨询者、建议者、协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认罪认罚的最终决定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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