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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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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权分配是跨界破产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前国际社会已在此方面取得一定立法成就,并在理论基础、破产模式和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呈现出趋同化.中国当前并没有针对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专门立法,而是"比照"国内破产"将就"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对破产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在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中国作为资本引进大国和新兴资本输出大国的国际地位相匹配.对此,可以参考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体系、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重构我国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以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跨界破产合作,进而充分保护中国债务人和中国本地债权人的破产权益.  相似文献   

2.
国际礼让原则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跨界破产领域中被广泛适用.然而,国际礼让原则并不是绝对适用的,其适用有特定的范围与路径.其间,尤其需要适当处理相关国家的礼让利益(包括法院地在维持良好的国际关系和参与国际商务方面的利益,以及外国在使其法律和判决得到尊重而不受审查和干涉方面的利益)与实质性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对此,政府利益分析方法不失为一条比较合理的考查路径.根据该方法,在跨界破产案件中援引国际礼让原则之前,法院应当阐明相关国家的礼让利益和实质性利益,然后在权衡相互竞争的各项利益的基础上,识别虚假冲突和解决真实冲突.进而言之,全球化时代跨界破产领域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只能通过仔细分析相关国家的礼让利益和实质性利益来确定.  相似文献   

3.
破产立法政策告诉我们,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控与估值制度的妥当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法功能的实现.破产程序饱含私权博弈,债务人财产制度直接左右破产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实现.就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而言,信托关系的界定或许比客体说与主体说更具有法律逻辑的解释力.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机制而言,美国破产法采纳的债务人友好型的企业管理层接管模式,或许比大陆法系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模式更有利于企业重整计划的推动.就债务人财产的估值而言,破产程序进程中的动态估值应该嵌入立法政策的考虑之中.我国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管控机制与估值理论,面临法律的重新解释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黄进  邹国勇 《东岳论丛》2006,27(5):5-13
欧盟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经历了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条例》、《布鲁塞尔条例Ⅱ》和《布鲁塞尔条例Ⅱa》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该过程中,欧盟所确立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从一般民商事领域延伸至特殊民商事领域,并以多种连结点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而且,管辖权规则在立法形式上实现了由公约向条例的转变,强化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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