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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自然人基于繁衍后代的生育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其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属于人身权范畴。生育权是人格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性质;生育权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生育权行使的天然限定条件必然导致夫妻生育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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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畏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1-33
“生育”可谓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是与人类的产生相伴随的行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生育权”就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逐渐进入民众的视野。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方面存在着以下缺失:一是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相当滞后,与社会发展不同步;二是生育权的享有主体范围过于局限;三是法律救助渠道严重缺失。相对应地,有必要提出加强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的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与我国生育权相关的立法,二是拓宽现有的生育权主体范围,三是完善生育权遭到侵犯的法律救助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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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生育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朱建忠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11):69-72
罪犯的生育权触及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点。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 ,人人享有。我国刑法并未剥夺罪犯的生育权 ,罪犯享有生育权。但由于罪犯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生命权 ,生育权的实现方式也受到限制 ,因此可以通过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设计来保障罪犯的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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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畏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生育权”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法律所享有的生养子女或是不生养子女的权利.男人或者女人作为生养小孩的特殊主体,一般都能够拥有生养孩子或者不生养孩子的自由,所以,若是夫妻之间对生养或是不生养子女的意思表示不合意时,或者是男女一方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法定权利受到对方及其他主体的侵害时,则夫妻之间的生育权问题就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因此,本文将从侵害生育权的情形及其问题的产生视角入手,进而勾勒出“预防和解决生育权受到侵害的对策”.并以此为出发点找出较好解决夫妻之间生育权侵权的法律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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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公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均没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生育权的法律属性。社会的发展,生育纠纷的增加,引发了生育权理论的诸多争论和探讨。对生育权进行立法确认,明确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成为解决生育权纠纷、保障公民生育权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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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技术引起的伦理和法律困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君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0-12
代孕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它给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带来希望,但同时也进入了伦理和法律的困境。其主要集中在:代孕是否会导致传统家庭模式解体?代孕是否会导致商业性代孕合法化?委托代孕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代孕是否侵犯了代孕女性的身体权?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会为代孕的实施打开方便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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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怡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49-51
男性是生育权的主体,但是男性生育权在行使中要受多种限制,保护男性生育权要从完善立法、解决男女生育权冲突、促进法律手段与其它手段的街接等多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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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兼具自然权与法定权的双重属性,国家对其负有法定保障义务。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法最能体现征税权与生育权的张力。理论上,生育权保障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量能课税原则以及激励功能具有高度契合性。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保障生育权应保持必要限度。制度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利益减让机制存在不足,难以满足生育权保障的现实需要。对此,基于法治理念,可以实行二元可选择的课税单位模式、建立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增强专项附加扣除的差异性与精细化、以需求为导向设置特定税收优惠,为生育权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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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准生证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为准生证属于行政立法上的地方性规章范畴的禁止性规范文件,构成对公民生育权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我国在准生证限制的方式上应该变"事前审批制"为"事后登记制",改为"一孩生育备案制",更能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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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主政治,是指“由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或称“人民大众的政权”。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国家,由于阶级性质不同,民主政治的性质也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由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下面以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依据,就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条件、特点和趋势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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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外雇用合同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国是否享有豁免权,各国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区别"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来确定外国国家签订雇用合同是一种私法行为还是主权行为;对"主权性质"的行为给予豁免,而对"私法性质"的行为则不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并未作此区分,而是在列举了一系列例外情形的同时,规定了比较宽松的管辖条件:无论雇用合同全部还是部分在法院地国领土内履行,也无论是已经履行完毕还是即将履行,法院都有管辖权.我国在有关涉外雇用合同的诉讼中,应该依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采取比较灵活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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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在法条表述上存在主、谓、宾语随意缺省、动宾搭配不当、语意内容不详等漏洞 ;在生育权问题上 ,缺少对此概念的明确界定 ,宜重新明确生育的私权概念 ;在婚姻住房制度上 ,缺少充足的内容配给 ,宜在民法典、物权法制定时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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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仅限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然而,《海商法》第161条、第188条分别规定承拖方、救助方也享有留置权。对于承拖方、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的性质,学者们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承拖方所享有的留置权也应是船舶留置权,而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是包括船舶留置权在内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故《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由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对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做出直接规定,留置权人虽亦有权自行行使,但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行使应配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