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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渎职罪主体是渎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笔者在此探讨渎职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并就教于同仁.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将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分为标准型和准用型两种,标准型的渎职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用型的渎职罪主体是指"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准用型的渎职罪主体是标准型的渎职罪主体向外扩展的结果,从理论上说,这是渎职罪主体认定中的身份说向职责说或者公务说转变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诬陷,通常是指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行为。法律上构成犯罪的,则仅指那些捏造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事实诬告他人,而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以进行陷害的行为。诬陷罪有下面几点特征。 (一)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 诬陷罪不但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直  相似文献   

3.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最基本的特征。如果没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虽然捏造一些事实,但不是犯罪事实,均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只要捏造的犯罪事实,可以成为对被陷害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而不必要求其列举出所捏造的罪行的证据材料,那么这种捏造的犯罪事实,就造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其次,必  相似文献   

4.
玩忽职守罪客观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犯罪客体的概念出发,结合玩忽职守罪的特点,论述了其客体是公务职责的谨慎性、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从行为和重大损失的后果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  相似文献   

5.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6.
论恶性     
作为德性的对立面,恶性主要是指智慧缺失的情况下受错误的道德观念影响所自主形成的,有害于具有者和他活动于其中的共同体及其成员更好生存的,通常以心理定势对人的活动发生作用并使人及其活动成为恶(坏)的恶品质,即不道德的品质.恶性具有自发性、难控性、顽固性、可恶性和"一票否决性"等主要特征,可以划分为害己恶性、害人恶性、害群恶性和害境恶性四种不同类型,并且可区分为极端恶性和一般恶性.恶性与"恶"和"罪"的关系密切,但存在着区别.恶性作为品质恶是一种道德恶,是使一个人倾向于恶行(罪)的品质.  相似文献   

7.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设立的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文章从理论上对认定枪支"丢失"、"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和其罪过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归属于《渎职罪》的范畴。从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的规定上来看,它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都是从事一定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之实施,都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滥用职务上的权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益,或者是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9.
刘傲云  杨勤峰 《理论界》2005,23(2):87-88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酷刑罪这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拟着重探讨酷刑罪的构成特征,以求教于大家。一、酷刑罪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一般而言,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唆使、同意或默许他人,故意实施对他人肉体和精神上产生极大痛苦的行为。〔1〕作为一种国际犯罪,酷刑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国内犯罪,它侵犯的不仅是权利的某一方面,而且是多方面权利的综合体。同时,和其它国际犯罪相比,其侵犯的客体也有特殊性。有观点认为,酷刑罪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首先是人类社会和平…  相似文献   

10.
傍名牌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攀附他人的知名品牌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主要有12种表现形式,我国域名法和商标法只能规制一部分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为了防治利用域名傍名牌的行为,当事人要正确理解并执行域名法律规范,名牌所有人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完善域名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外,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也应成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通过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反抗的“对象”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或对之处于保护地位的人.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是对物实施暴力,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是为了压制对方的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实施的暴力、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论转化犯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本文对我国刑法中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作了分析研究。作者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刑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3.
姚春艳 《理论界》2009,(3):110-113
在词源意义上,暴力是一种强制力或武力.在刑法中,暴力有其共同的基本内涵.其一,暴力是一种非法行为,必定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其二,暴力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其三,暴力要求达到能妨碍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其四,暴力不应包含胁迫.其五,暴力在刑法中既可以是行为手段也可以是实行行为.因此,刑法中暴力的含义是指对人身或物实施的,能妨碍人的意思自由且时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不法强制力或武力.  相似文献   

14.
论暴力私力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何永军 《社会科学》2006,(6):125-131
暴力私力救济具有野蛮性和落后性,是一种带有反社会倾向的行为,常威胁到人类的和平与秩序,危及公民的安全与自由。在政治社会中暴力私力救济的实施,除非获得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即为非法。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康德及黑格尔诸人先后对合法暴力私力救济进行过探索,在当今,自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实施暴力私力救济唯一正当性的事由。为了摆脱当前中国违法暴力私力救济泛滥的局面,应从多方面着手其防御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15.
杨金彪 《社会科学》2008,13(2):122-127
在赃物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的物或者财产上利益及其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罪犯罪对象中,有体物是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无体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上,动产是本罪犯罪对象的核心部分,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不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能会受到不动产本身属性和行为类型特征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除了物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外,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而且,不限于物化的财产上利益,即使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6.
第三部门组织公务与司法监督途径的探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部门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包括公益型、互惠型与综合型三类.第三部门组织根据公共责任通过行政活动承担组织公务,提供公共物品,其行为形成公法关系、私法关系,基础关系、经营关系的结合.在所运用的权能的构成来源上同时包含了自治固有成分与法律法规授权部分.其行为的性质与司法治理的需要决定了这类组织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该组织的自制规则以及公务的公共性、重要性程度,结合模糊推定规则,可以辨明这一过程.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助行为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其特征是权利人依靠私人而不是国家的力量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权利。自助行为允许权利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财产施以扣押、毁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救济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不包括自助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却是广泛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在民法中确立自助行为制度,这样将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保障制度,有利于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保证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教育惩戒不法侵害人,最终保证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恶有诸多种表现形式,相对于有邪恶动机和主观故意的恶,平庸之恶是指个人因无主见、盲从而导致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是一种因麻木、冷漠而导致的无明显作恶动机的恶。从人性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平庸之恶具有某种终极性,它是我们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的一种恶。与其他的恶相比,平庸之恶有三个基本特征。平庸之恶是一种个人无思想之恶;平庸之恶往往隐匿于群体性之恶中;平庸之恶是一种会造成较大甚至巨大损害的恶。在现代社会,平庸之恶一般存在于科层制管理、社会公共生活、网络社会中,体现为制度异化、道德冷漠、网络暴力等问题。尽管个人在平庸之恶中没有明确的作恶动机,但无论从动机论还是从效果论的角度看,他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对于受害者、对于能坚守良知与正义的人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相似文献   

19.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存在着争议。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当把握公务性、直接性、内容的特定性三个特点。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业已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变更为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窃取是指以秘密的方式获取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或者经手的财物。骗取是指采取欺骗手段将处于他人主管、经手的或者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刘浩 《江汉论坛》2022,(9):137-144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对于该罪的规范适用具有基础意义。社会管理秩序、体育管理秩序、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社会公众对体育竞技的信赖利益、国家的声誉等均不是该罪的法益内容。对该罪的法益内容界定应当考虑到该罪的本质属性、该罪的体系位置以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和精神化。该罪的保护法益是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该罪属于法定犯和实害犯,对法益的损害具体体现为对重大体育竞赛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实害结果。应当区分作为法益的秩序损害和因秩序法益损害而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只要行为导致运动员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了兴奋剂,就已经对秩序法益造成了实害。对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明知情形下的提供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行为的解释认定应当以该罪的法益内容为指引,进而合理把握该罪的成立范围以及该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规范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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