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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种为遭受工伤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补偿的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领域积累了不少经验。本文从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对我国工伤保险发展脉络的概述性的介绍,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关于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的相关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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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分别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法规增加了工伤待遇支付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及追偿.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宗旨。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的提高,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平衡运行也带来了一些困难和矛盾。大幅度增加待遇支付而没有相应提高参保缴费费率标准.先行垫付带来的当期基金支付压力.以及追偿难造成的基金坏账风险,将加剧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难度.可能导致统筹基金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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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在当前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极大的比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处理工作上所遇到的问题,除了实务操作上的问题以外,更多的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层面上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几年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的处理实务,提出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问题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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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人社部于2011年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经办进行了规范统一,并对支付后的追偿方式进行了说明.但《暂行办法》将支付后的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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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领域,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待遇水平的提高会减少人们对商业保险相关产品的需求。为此,商业保险需要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与工伤保险在待遇支付阶段有效衔接,并开发一些相对社会保险具有补充性的产品,从而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共同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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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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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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