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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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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4号)规定,现就省本级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药费和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川劳社发[2007]7 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医[2000]28 号) 的规定, 经研究, 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人员患上述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 按照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报销。本通知从 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3.
我省首次对省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的评定近日揭晓,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公司、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公司等68家2005-2006年省本级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受到表彰。  相似文献   

4.
为了遏制省本级住院医疗费用上涨过快的势头.保障参保职工正常的医疗需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对省本级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试行“总额和指标双控制”(简称“双控”)的结算办法。  相似文献   

5.
川劳社办[2009]4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为适当降低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做如下调整: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一级医院400元调整为360元、二级医院650元调整为580元,三级医院维持970元不变。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或多次住院的由原定逐次降低80元调整为逐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400元调整为360元。  相似文献   

7.
为方便省级机关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购药,经研究,省级机关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购药范围由省本级定点医院扩大到省本级定点药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36号)的规定执行。二、从2005年10月1日起,退休公务员在省本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后,可在定点医院购药,也可凭定点医院处方在省本级定点药店购药。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须要求药店出具药品清单和收据,药品清单包括购药品种、剂型、规格…  相似文献   

8.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相似文献   

9.
正川人社办发〔2014〕20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公布前,需以"省平工资"为依据计算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河南省把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列入工作重点,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使这项工作取得新突破。去年年初,省劳动保障厅把解决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列入当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地积极探索解决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保资金的来源问题。在先进性教  相似文献   

11.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地震灾后医疗保险特殊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关于缓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一)因地震灾害影响,确实无力正常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似文献   

14.
《中国劳动》2012,(6):42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就江苏省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  相似文献   

15.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扶助特困群体参保续保的市本级助保工程相关政策。针对以往该工程实际惠及面较窄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助保条件,提高了助保标准,根据新的政策,该市本级近4000名无力续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将有望在政府扶助下,接续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这次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凡是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人员,即在原市直国有企业中置换身份,现男年满50周岁、  相似文献   

1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有杭州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宁波的北仑、镇海、余姚、慈溪、奉化,德清、义乌等27个市、县(市)出台新农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保人数达64.17万人。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相似文献   

19.
川人社办发〔2010〕666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川府发〔2009〕41号)的精神,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  相似文献   

20.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一、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含本金和利息。原停保人员续保时,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机构改革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分流到参保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办[2004]36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从2002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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