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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对企业的合法用工成本产生太大的影响,反而会使违法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大大增加。希望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来提高用工成本的利用效率,实现对用工成本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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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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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件频发。用工单位对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一些个别的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和方式逃避这一义务,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也为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因此,今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首次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增加的这一规定,将成为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的强有利保障,也将成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利保证。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欠薪罪实施中的界定和操作谈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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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是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形式做出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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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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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雇用和使用的分离。劳务派遣机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介绍机构,而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劳务派遣具有成本低、用工灵活、法律约束少等特点,许多企业纷纷采取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即使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使用劳务派遣工也还是不少企业的一种重要用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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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解雇高级管理人员引发的劳动争议呈高发态势。公司高管人员是介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特殊群体,其用工既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约束。《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的情形以列举式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同时对特殊劳动者也作出限制性解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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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用工,夯实和谐基础
规范劳动用工,不断提高职工收入。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所有职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9年公司销售收入比上年有所下降,但职工工资仍保持在上年的水平;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再破百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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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面临新的压力。大多数企业主动对照新的规定对原有劳动用工方式进行清理。并结合新法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作法是将劳务派遣转型为业务外包,即将本企业的业务分为核心主营和辅助两个层次.将辅助性业务以工作量为核算单位进行业务外包。此举可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合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但是对业务外包,必须充分认清其特点.注意正确处理业务外包过程中相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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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作出了明确、细化、具备操作性的界定,缩小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加大了劳务派遣用工违法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提出了新的挑战,用工单位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才能减少用工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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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目前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越来越普遍。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操作层面上看,由于环节上存在着监管缺失,派遣公司竞争无序,一些非正规运营的派遣公司以降低劳动者保障程度为利益点,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从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派遣用工方面有的地方不够明晰,只能靠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议商定,实践中存在偏差,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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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形式,表现为用工成本较低、用工形式灵活和法律规制宽松等特点。近年来,在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出现了曲意规避、界定困难、监管弱化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增强意识和加强监管来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协调有序运行,从而促进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持久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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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