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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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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解释中,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目的解释、实质推理及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种法律方法无不充斥着实用主义精神.概而言之,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催生出三个统一:法律规则与生活经验的统一,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统一,系统性后果与个案性后果的统一.实用主义解释观滋生负面效应: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蕴涵“反动”因素,缺乏民主约束,容易滋生犬儒主义.对于实用主义刑法解释,应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以保障解释结果的合法、合情、合理.  相似文献   

4.
基于20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csQCA),透视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形式主义行为的多种组态,以解释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何以发生与再生产形式主义。研究发现:任何单一因素均无法构成形式主义问题产生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形式主义的产生实为“多重复杂并发因果”;六条路径、三类条件组态构成了地方环境治理形式主义产生的主要驱动机制,即“经济约束”驱动型,“注意力兑现悬浮”驱动型与“避责思维”驱动型,各因素的有效结合以“殊途同归”的方式引发形式主义的发生与再生产等。为了防范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形式主义的产生,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福祉,当前亟需在推动产业转型以促进“经济”“环保”目标的平衡、内外协同以兑现政府环境注意力,以及精准问责以疏解官员“避责”情结等方面下大功夫。  相似文献   

5.
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提出一个解释框架,对过度留痕的“形式主义”现象形成的原因进行考察。地方层面上,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格局下,下级政府要为上级政府发射信号来表明自己完成任务,从而为上级政府认可工作成效提供佐证,以规避政治风险。这一逻辑诱发了官员的“表面应对”行为;中央层面上,十八大之后中央权威急剧强化,各级政府强调落实,体制遂通过层层监督检查,传导压力来保证政策完成,然而受制于交易成本的约束,只能借助技术治理的方式对基层政府进行考核。又因为技术治理存在着自身的限度,导致宏观约束机制只能默许乃至鼓励“留痕形式主义”行为的出现。“形式主义”并不能看作是我们庞大体制中的“弊病”或者“顽疾”,而是政治体系在处理中央和基层两种治理逻辑的矛盾过程中所产生的自然表现,背后反映出政府围绕技术治理所展开的调试过程,表明政府内部正处于探索一条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可实现路径的尝试之中。  相似文献   

6.
规定主义和描写主义是古今中外对待语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方法;英语语法也不例外。前者以文学、宗教等“高级”书面语为基础,力图为“正确”的语言行为制定规则;后者以描写和分析语言事实为基础.客观而全面地解释语言中的一切现象。本文对此进行了评价和对比,并探其对我国英语教学之影响。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解释中,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目的解释、实质推理及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种法律方法无不充斥着实用主义精神。概而言之,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催生出三个统一:法律规则与生活经验的统一,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统一,系统性后果与个案性后果的统一。实用主义解释观滋生负面效应:实用主义刑法解释观蕴涵"反动"因素,缺乏民主约束,容易滋生犬儒主义。对于实用主义刑法解释,应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以保障解释结果的合法、合情、合理。  相似文献   

8.
时下众多字词典对“佬”字的音义解释大多不妥 ,本文依据大量的典藉对“佬”字的音义做了重新解释。认为“佬”一音li偄o,意为大。一音l??,常用的用法是做后缀 ,如“阔佬、乡巴佬”。“佬” ,也作“老”。常用来指代人 ,但含有轻视意。它不只用于指成年男性 ,还可以指妇女和孩子等。  相似文献   

9.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规范违反说、形式解释、主观解释、限缩解释。在解释的误区上,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极易架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进行出罪;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易忽略法益侵害程度,因此需要借助实质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出罪。在对这两类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要警惕“刑法万能论”的误区,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网络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10.
实务中请求权竞合应对深陷误区,“择一而诉”或“择一消灭”模式均不足采。两种模式存在违背处分权主义要求、妨碍纠纷一次性解决、与受害者中心主义规范目的冲突以及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矛盾等危害。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应对,实体维度与程序维度存在不同追求,前者着眼于对竞合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后者着眼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与避免双重给付判决。在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依照《民法典》第186条进行解释只适宜采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相应地,程序上必须通过诉的客观合并或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才能与以上理论适配。无论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诉的客观合并”或“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诉讼标的概念的局部调整”,两种诉讼规制路径都能极大地缓解请求权竞合难题,避免“择一而诉”与“择一消灭”模式的消极后果。从实践贴合度与规制合理性两方面考虑,前者可以作为规制路径优化的近景目标,后者则可作为未来司法实践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11.
相较于 《民法典》 第 597 条第 1 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 20 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 确立消弭履行行为 ( 或物权变动) 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 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两条均以 处分权 控制交易过程, 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 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 事实行为 ( 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 法律行为 ( 处分行为)。 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 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 ( 理论) 体系上殊难定位, 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 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相似文献   

12.
“第三条道路”是吉登斯的重要理论。它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欧洲,既是一种新的社会思潮,也是被欧洲各国竞相采用的政治策略。本文通过对“第三条道路”发展脉络的梳理和对其理论内容、实践政策的回顾,解读“第三条道路”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奉行“第三条道路”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们必须提出相应的应急政策,才能度过难关。  相似文献   

13.
从普通含义和专业含义两个维度解读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权利概念,政治权利的内涵可被理解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而其外延则是不确定的,但至少包含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三项权利。并且从《宪法》第34条但书规范的解释角度,我们也无法得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政治权利仅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以客观解释论解读重婚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客观解释论,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理解“婚姻”,可以导出“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刑法的理念为指导解读“夫妻名义”,可以知道“夫妻名义”是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而不是口头的宣称;以刑法的目的导向洞察“重婚”,能够明白“重婚”的本质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婚姻关系的并存与重合。  相似文献   

15.
实质单位犯罪问题诸如单位诈骗、单位盗窃等由来已久。对此,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形成了诸多学说,主要有无罪说和自然人犯罪说两种代表性观点。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0条的解释采取了自然人犯罪说的基本立场,即仅处罚个人。该解释虽然采用了类推解释的方法,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它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造法性解释,没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16.
本文深刻剖析了一遗赠纠纷案的二审判决 ,作者认为 ,法院以受遗赠人与遗嘱人非法同居为由 ,就认定涉讼遗嘱违反《民法通则》第 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属于“走得太远、管得太宽” ,“走得太远” ,是指法院对《民法通则》第 7条的解释超越了该条的文义 ,“管得太宽” ,是指法院试图规制民法作为私法本来不管的事项———民事活动的动机。通过分析 ,作者强调了民法解释规则的重要性和尊重私法自治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7.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司法与准司法"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最低限度主义",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三个拉美国家相继通知退出ICSID公约,国际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理解与适用ICSID公约的退出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究其原因,对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一词理解不同乃关键所在。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同意要约”或“单方同意”。东道国受ICSID管辖的“同意”一旦做出,即成为其一项强制性的国际义务,该“同意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退出国在通知退出前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同意要约”非但在退出前有效,而且在通知退出与退出生效之间的“缓冲期”内仍能保持效力,即便退出ICSID公约生效后,依然有效。但有权“接受”退出国“同意要约”的投资必须为东道国退出ICSID公约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  相似文献   

19.
规范辩护是一种元伦理学分析,它不是应用特殊的道德规范去辩护具体的行为,而是追问道德之所以具有规范性力量的理由或根据。对道德要求的权威进行规范辩护就是要说明规范性的来源,外在主义、内在主义和建构主义代表了规范性来源的三种立场。康德主张理性必然也是实践的,休谟则坚持实践理性的工具主义和动机怀疑主义。康德回答了道德的客观性问题,休谟则回答了道德的动机有效性问题。在两者基础上提出的欲望-信念的动机解释框架,既可以看做是对康德与休谟的调和,也可以视为解决道德客观性与动机有效性相统一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20.
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提出一个解释框架,对过度留痕的“形式主义”现象形成的原因进行考察。地方层面上,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格局下,下级政府要为上级政府发射信号来表明自己完成任务,从而为上级政府认可工作成效提供佐证,以规避政治风险。这一逻辑诱发了官员的“表面应对”行为;中央层面上,十八大之后中央权威急剧强化,各级政府强调落实,体制遂通过层层监督检查,传导压力来保证政策完成,然而受制于交易成本的约束,只能借助技术治理的方式对基层政府进行考核。又因为技术治理存在着自身的限度,导致宏观约束机制只能默许乃至鼓励“留痕形式主义”行为的出现。“形式主义”并不能看作是我们庞大体制中的“弊病”或者“顽疾”,而是政治体系在处理中央和基层两种治理逻辑的矛盾过程中所产生的自然表现,背后反映出政府围绕技术治理所展开的调试过程,表明政府内部正处于探索一条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可实现路径的尝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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