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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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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监察法》是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具体职能、监察对象、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如何与党的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衔接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家监察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制提供法治保障.依据宪法制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集中高效反腐、坚持正当程序、由人大组织与多重监督原则是《国家监察法》制定时应该遵循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2.
从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制度功能角度出发,对传统宪法学所采用的"国家机构"一词在履行宪法制度功能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作了较为详细的理论分析,指出只有使用宪法机构概念才能很好地解释宪法文本中所出现的各类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机构的性质,才能有利于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强化对各类依据宪法履行职权职责的机构的制度约束。对现行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各类宪法机构进行了种类划分,并指出不同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与此同时,结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所设立的党政混合的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指出可以运用宪法机构的制度功能来表述这些党政混合的机构的宪法性质,从而把这些机构有效地纳入宪法的合宪性控制之下。以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为例,详细地探讨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现行宪法文本明确规定的国家机构其制度功能上存在着需要运用宪法机构概念进行表述才能加以弥补的价值缺陷,进而指出在宪法学理论上引进宪法机构的概念,可以有效地推动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履行宪法职权职责方面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的最大问题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导致了监督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和试点正是对此问题的制度改革.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符合党的领导的宪法原则;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的融合,是基于国情和现实的制度创新,保障了监察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也有效化解了针对“双规”双指”合法性的质疑.当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受到严格监督,保障监察权在法治之下良好运行.这样,监察委员会才能有效行使监察权、监督公职人员勤勉履职.监察的实效性才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状况,决定着工作机构协助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质量,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的重要组织保障.本文分析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特点、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建议与设想.  相似文献   

6.
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以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二者职权的衔接应通过修宪和立法明确权力界限、明确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启动权、确保监察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赋予监察委员会对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异议权、强化二者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的配合协作等路径实现。  相似文献   

7.
监督是法制系统的必要组成部份,是法制系统功能发挥的最终保障,它具有制约功能,强迫人们依法办事,成为迫使人们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通过调节立法、执法和守法,实现法制系统的良性循环表现出来的。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依法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从根本上讲,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际上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工作;保证决策正确,减少工作失误。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1、听取和审议  相似文献   

8.
自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逐渐被"检察监督"所替代。但在宪法没有修改,法律监督仍然是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检察监督"不但不合宪,而且给人以法律监督没有底气的感觉。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国家职责和使命。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我国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目标都与法律监督相联系,检察体制改革不能偏离法律监督的方向。应当反思的是,我国社会特别是检察机关及其主流检察理论长期以来对法律监督的理解及思维方式是否合理。在新一轮国家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既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一种挑战,也是一种契机。中国检察人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实法律监督,完善法律监督,真正担负起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使命。  相似文献   

9.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的两项重要的民主权利:立法权与监督权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人大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的监督出现了新的局面.舆论监督应置于人大监督之下.为此,发表四点思考:1.应建立舆论监督的人民监察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人民掌握舆论监督权的问题;2.应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舆论监督与监察必须在法制的规范下运作、以民主政治建设为旨归的原则和制订相应的舆论监督监察法规;3.应建立监察机构与组建专门的监察队伍;4.应制订舆论监督工作职责及工作准则.  相似文献   

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新时代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国家监察立法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的宪法原则,突出了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价值取向。监察立法是政治领域的治理规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把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结合起来,避免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落入法治技术的困扰,以建设性的立法建言为反腐败良法善治贡献智慧力量。  相似文献   

11.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依据宪法实施监督主体来划分,宪法实施监督的模式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四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五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最高权力机关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五种宪法监督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并存,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它们各有利弊.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监督模式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根据分权制约监督原则,应当在全国人大下设立法院、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权的宪法实施监督体制.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是:(1)从根本上克服了人大或其常委会本身既立法,又审查自己所立之法是否合宪的不足;(2)有利于人大从繁重的立法任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精力用在最高决策权的行使和宪法实施监督上;(3)立法院制订出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后,做出批准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这样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又兼有"两院制"立法的优点;(4)可以解决目前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个主体造成的效力判断标准难问题;(5)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1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地区试点到全国推广,在过去的一年中经历了中国宪法学界高度的关注与思考。从中国宪法学界研究的内容来看,学者们聚焦于如何在宪法中定位、设立、设计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若仅是通过修改宪法定位国家机关,仅仅只能做到形式合宪,而实质合宪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单有宪法文本作为依据,更要通过监察法在创设、运行、监督全过程中尊重宪法意愿、体现宪法价值、贯彻宪法精神,在形式合宪的基础上更要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合宪。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观念障碍是议行合一、阶级思维、专政理论、绝对化的民主集中、党治论和人治论.我国现行违宪审查的制度缺陷表现为主体模糊不清、没有专职机构、宪法争议不能进行诉讼.合理的现实抉择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结合起来而以后者为主.  相似文献   

14.
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监察权的性质和功能要求加强对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国(境)外反腐败成功的廉政机构的有效经验也表明要加强对反腐败机构监督制约.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在内部,可以采取组织分设、相互监督和内部制度设计等方式进行;在外部,可以开展新闻舆论、社会群众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进行制约,内部要建立请示报告和审批程序、集体决策、业务流程三个方面的制约制度.在腐败案件处理和政治架构中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可以对监察委员会形成制约.  相似文献   

15.
"七八宪法",结束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倒退的历史,并迈出了向"五四宪法"回归的征程.以它为依据所制定的包括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法律,为其后的拨乱反正,乃至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支持;它的许多内容,特别是包括人大常委会制度在内的有关国家机构条款,为恢复国家正常秩序、实行改革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直接为"八二宪法"所吸收.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方式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具有理论及实践层面的合理性基础。根据我国立法权扩容的惯例和现实考量,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规范依据应遵循《立法法》初步确认,《宪法》最终确认的路径。监察法规制定权限范围包括执行法律规定和履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基于规范和实践需求,履行监察职责的事项应被纳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范围。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规范运行,需在《决定》基础上进一步厘定监察法规效力位阶,完善制定程序、构建立法监督体系,以确保监察法规制定权与现有立法制度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7.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委会移送的案件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文章认为,从立法程式、公诉职能实质化、人权保障、证据等因素考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能够有效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因此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后起诉。  相似文献   

18.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萌芽于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民主实践,建国初期在最高人民法院试行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下,被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为一项法院组织制度。然而,1982年宪法取消了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致使该制度面临缺失宪法依据的困境。虽然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赖以产生的基础在当代发生缺失或变化,但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未来可以通过强化其监督功能、取消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的投票环节途径寻求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9.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是还权于司法者,其必然导致司法权力运行主体更加分散化、内部行政监督更加弱化.在此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正当其时.人大监督司法是对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即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其根本内容不是监督司法行为或司法活动,而是监督司法权.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当类型化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三个方面,并且实现法律监督的深入化、工作监督的常态化和人事监督的实质化,才能有效提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质效,确保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得到正确、有力的实施.  相似文献   

20.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近10年来,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方面,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在推动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也应该承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在有些地方的工作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监督工作能够卓有成效地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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