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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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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施行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以第七条对夫妻不动产权属的新规定为典型,其规定了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婚后权属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2.
周建勋 《社区》2011,(20):22
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公布实施,全国各地刮起了一股"房产加名潮",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对房产登记于其名下的夫或妻一方的保护,而不利于未登记的夫或妻一  相似文献   

3.
随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创新性地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进行了认定,这一改变将对我国亲属法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影响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婚恋观。本文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为切入点,对婚后由父母所购房屋权属的规定加以解析,研究了这一规定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带来的冲突与发展,并就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周建勋 《社区》2011,(30):22-22
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公布实施,全国各地刮起了一股“房产加名潮”,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对房产登记于其名下的夫或妻一方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存在着没有反映出姻亲关系的真实特性、不符合中国父母家产传承或对子女为赠与的习惯、忽视了赠与者对子女配偶将来履行赡养责任的预期等不足之处。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父母赠与房产纠纷中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不公平结果,应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动态处理模式。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通过借鉴这一制度中的行为基础事后丧失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即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当事人进行赠与的基础不再存在,此时如果不能合理期待做出无偿给予的一方愿意维持现有的财产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已生效的赠与行为进行调整或解除的规则,应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这一规则的设立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处理家庭关系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也没有相应规范调整的房产赠与问题时的两难处境。在适用时,辅之以一定的限制,即对结婚时间达一定期限且因抚育子女、照料配偶方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但受赠人对婚姻破裂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期达到司法解释所预期的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新《婚姻法》已经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也已经出台。虽然这一新法较旧法有许多进步之处 ,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现行《婚姻法》提出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中存在的问题 ,并就此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8.
《社区》2012,(28):49-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相似文献   

9.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文章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在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婚姻法》依据、国情基础和私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婚姻伦理等四个层面具有高度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颁布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其中关于登记瑕疵婚姻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解决登记瑕疵婚姻问题,并没有发挥有效的司法指导作用,将民事问题行政化或是将行政问题民事化的手段均较难彻底解决该问题,实务中仍然面临法条适用不明确、与行政诉讼时效结合难等困境。笔者力求通过探索同居关系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事实婚姻的重构两种路径来解决我国的登记瑕疵婚姻问题,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婚姻法的回归做铺垫。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双方分居达一定期限而推定感情破裂。司法审判中的最主要问题在于缺乏认定分居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同时存在分居起始时间不科学、分居期限的计算标准过严等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阐释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居认定标准,同时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现行法律存在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构建了司法审判中分居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2.
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相似文献   

13.
扶养:指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抚养:指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的抚养教育。又称抚育。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长辈,应尽抚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其主要内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对父母应尊重、关扶养…  相似文献   

14.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较之前的两个司法解释有显著变化,其中关于房产的部分尤其令人关注.解释(三)一经公布,网民及社会各界对其中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这两点表现出极大关注.“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这些新规定引起很大的争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使男性对待婚姻更加随意及责任感的缺失,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使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这有助于女性意识将从依附走向独立,家庭价值也不在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单一模式.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自公布以来饱受争议。在《婚姻法》究竟应该注重其契约性还是伦理性这一问题上,学者莫衷一是。本文从法律和文化的角度对该条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首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是《物权法》第99条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具体体现,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是对《物权法》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有权性解释。但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不必要地附加了限缩性的时间条件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兜底条款,应该加以删除。而且,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也不全面,应该比照前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加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7.
《婚姻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为侵犯配偶权案件中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途径,如何选择最佳途径使受害人得到有效补偿,是颇值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解三)的颁布引发了社会的讨论热潮。本文重点对司解三第七条进行了法理剖析,并指出该解释进一步瓦解了家庭共同财产,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势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由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较为抽象,法院在审理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纠纷案件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归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界定标准以及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对于抵押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及部分无效三种不同情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厘清父母、未成年子女及交易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并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作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选择。为完善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还应明晰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衡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规范父母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实现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管与代理效果的有机融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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