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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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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琴  李鹏 《天府新论》2006,(Z1):183-184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首创。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大学讲义中首次提出物权行为理论。按照他的观点:“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它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1〕  相似文献   

2.
要使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就应该做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之间逻辑一致、和谐统一.而"债权契约"概念不合逻辑,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物权契约仍为契约,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物权行为既为处分行为,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物权契约(称物权合意更妥)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连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也才能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3.
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的定义和有效成立要件开始在大理院判决例中出现,并作为大理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随着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大理院对物权契约的适用进路也逐渐由以物权契约定义和有效成立要件发展到以物权关系的形成、确定物权的移转和归属.大理院适用进路的转换反映了民国初期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调整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包括行政许可和契约自治。在实践中,随之而来的则是行政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间的张力:行政许可与行政协议手段的重叠以及功能的受限、行政协议与严守契约原则的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便成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现代问题之一。因而,从分析上述两种手段的性质、作用入手:矿业权出让许可化应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矿业权出让协议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同时,以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为理论指导,提出应重新认识矿产资源配置中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逻辑及限度:以公私法共治为原则,并重新定位行政许可的作用及寻求替代性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5.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2006,15(1):177-183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6.
王华胜 《理论界》2011,(4):74-75
梅因曾认为契约之债起源于要式买卖,这种观点实际上与史实不符。侵权的最初救济是私力报复,后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代替了报复,由此产生了最初债。然后从侵权的赔偿中又发展出契约债的观点。无论是从史实还是从词源上分析,都说明了契约之债是从侵权之债中分离出来的。  相似文献   

7.
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示公信力意在实现交易安全 ,尽管有时会对原权利人保护不利 ,但能实现社会交易安全状态之均衡 ,实现对动态与静态交易安全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兼顾。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就是把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从债权契约中抽象出来并加以公示手段。公示公信力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各有其自身适用条件 ,且它们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并不一致 ,后者在公示前适用 ,前者是在公示行为完毕后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既有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又有法律效力保护的极端化之嫌 ,故应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 ,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委诸给公示公信力 ,能使物权变动制度更加简洁、实效与内在合谐。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近现代时期,盐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就是签订各种盐业契约,买卖契约是盐业契约的一种,盐业买卖契约在盐业生产经营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盐业买卖契约的重要特点之一的“招检”制度充分体现了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建立良好的盐业经营秩序等特质,这与现代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有着一脉相通的地方。本文尝试从四川近现代盐业买卖的“招捡”制度入手分析其与现代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的联系。  相似文献   

9.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1.
物权立法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大事,其意义远远超过中国合同法之制定.文章结合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分析了我国物权立法中面临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具体而言,分析了我国物权立法中总则方面、所有权方面、用益物权方面、担保物权方面面临的问题,以及占有制度方面面临的问题等.在分析所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陈贵生 《学术探索》2006,7(3):67-71
在物权变动中规定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笔者认为,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中,能实现的也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思路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某种模式的用益物权是当前农村土地利用立法完善的主流观点。而这种单一的物权化思路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难以适应现行农地使用状况。由此本文提出农村土地权利构造多元化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苏鲁克制度是蒙古族畜牧经济中产生的一项畜牧经营方式。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种物权制度,也是延续至今的重要的民事习惯。苏鲁克制度在以畜牧经济为主要特点的游牧文化中创造了新的契约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单一所有权物权体系,创造了新的用益物权模式,解决了游牧社会中最主要财产——牲畜的用益问题。转型时期苏鲁克制度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倾注必要的法学关注,这将有助于维护苏鲁克双方的合法权益,给司法机关解决苏鲁克纠纷提供必要的法理分析知识,对完善物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物权行为的复杂性也并非一望而知.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全部含义,必须了解该理论的创始人萨维尼对其内容的论述.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  相似文献   

16.
水资源价值逐渐凸显,引入农村居民汲水权是水权研究少有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用水问题的有效弥补。为了尽早将农村居民汲水权纳入实在法并获得法制保障,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需要廓清,法律属性也有待明确。考究权利正当性之渊源,即财产观学说和自然权利理论,农村居民汲水权是自然法赋予人类维持生存的固有人权,是"财产"的范畴,人人得以享有。立足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转化逻辑,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法律定位则成为相应制度性安排首先要攻克的关隘。基于对已有相关学说观点的分析,农村居民汲水权是准物权,属于现行物、债二分财产权立法结构中的物权范畴。不同于一般准物权乃用益物权的权利界定,农村居民汲水权应是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物权客体为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技术的进步,物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扩展,而自然资源稀缺性的加剧使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是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自然资源的特性是其作为物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提出的新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关于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及物的特定性、独立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等传统观点应作出新的解释甚至修正.  相似文献   

18.
霍布斯式的契约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与遵守契约相比,不遵守能够带来更大收益,追求自身利益增长的愚昧之徒还会遵守这种契约吗?霍布斯认为,愚昧之徒遵守契约是理性的,理由是遵守契约的长期收益会压倒破坏契约的短期收益。这种理由与他对理性人的心理利己主义的预设相冲突。如果能对霍布斯的理性概念进行合理限制,并且假设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能够被察觉,那么就有理由相信他遵守契约是理性的;即使愚昧之徒违反契约的行为不被察觉,基于对可能受到的惩罚的考虑,他也仍然有理由遵守契约。  相似文献   

19.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20.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亟需在统筹法学和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和政策设计。法学解释强调所有权优先,经济学解释强调经营权可交易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学科对农地权利的解释存在差异,也存在平衡点。本文提出农地的“三权”的权利性质可解构为“所有权—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其权利体系安排为:所有权是一种上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权,用以保护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享有农地流转和转用增值收益的权利;承包权是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是农民关于农地共益权和自益权实现的载体;经营权是次级用益物权,应完善其权能并防止过度资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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