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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妨害业务的行为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数是将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少数是将其以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处理.以上罪名用来处理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业务行为是刑法客观解释的结果,其最终会走向类推解释,同时也使判决面临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质疑,甚至会使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的风险.为此,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事规制需要网络刑事立法重新布局,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对法庭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并细化了具体罪状。此罪具有地点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法益的复杂性,但扰乱法庭正常审判活动秩序是核心要素。正确理解和适用此项罪名应当恪守严格解释的立场,明确该罪行为主体要件应为一般主体;细化行为具体时空条件,行为发生时间应当包含庭审准备阶段的行为;严格解释行为客体要件,"侮辱""诽谤"与刑法分则中的侮辱、诽谤罪应当具有相同含义,但是以网络方式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内。"威胁"并不是指一般性的恐吓,而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毁坏名誉等相威胁,达到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程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4.
在网络反腐的进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宪法监督权与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均为法律所重点保护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为保证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广泛行使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对网络反腐中举报人的"诽官"行为应当以最谦抑的刑法手段进行预防和惩戒。本着这个理念,在网络反腐视角下对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应重新给予审慎思考,不能轻易降低诽谤罪的入罪门槛、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对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应进行谨慎认定,以充分、合理地在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5.
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诽谤是一种十分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而历来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了规定 ,但在立法上却存在较大缺陷 ,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补充 ,以更好地适应反不正当竞争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本文就此问题发表了笔者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6.
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相似文献   

7.
本文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特征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相似文献   

8.
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能够产生经济收益,这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行为一旦形成商业信誉,就具有资产性、资本性和盈利性.诚实信用经济收益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这是一种非知识型无形财产,它具有长期性、商事性、人格性、社会性和信息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9.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10.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这一规定缺乏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形式要件,且有偿删帖行为并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之扰乱社会秩序核心法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不具有合理性。规制有偿删帖行为的妥善路径是对删帖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忽视其职业属性,正视其删除行为的主观罪过及客观上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用帮助犯的相关理论对有偿删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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