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格式条款对合同自由的背离、与合同正义的冲突,成为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的重要法理基础。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方法的法理分析,可以从格式条款疑义之解释和格式条款效力之认定两个角度来进行。  相似文献   

2.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 ,是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同样适用要约、承诺规则 ,但其要约应采纳明示原则 ,承诺可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 ,同时 ,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或抵触个别约定的非一般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 1款规定了合同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3.
格式合同因其使用便捷而广泛应用,但格式合同根据其自身特性,是由一方当事人利用其特殊的权利和地位事先单独拟订的,排除了相对人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选择与协商的权利,这实际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缔约的强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强制.因此,合理规制格式合同,运用多种手段构建多种监管机制,尤其是加强行政规制,提前预防不公平条款的出现,加强和完善对格式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霸王条款规制方法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霸王条款的泛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消协对霸王条款进行了几次点评活动,但回应者甚少,中消协官员于是呼吁制定法律事约束霸王条款。制定法律固然是重要的,但对付霸王条款,应该采取包括立法规律、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规制在内的多种方法。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行政规制应该是首先之策。  相似文献   

5.
略论格式条款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不是一种合同类型 ,而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特殊定约方式。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是否经当事人协商。一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并非当然的合同条款 ,须经对方了解才能进入合同成为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 ,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安全。  相似文献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领域出现劳动合同格式化的趋势。随着格式劳动合同的广泛采用,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因而,亟须加强格式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格式劳动合同的规制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应建立起以行政规制为主,结合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自律规制的模式。  相似文献   

7.
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格式条款具有形式上的定型化、内容上的不容协商性和重复适用性的特点.它伴随规模经济、垄断市场的出现而大量产生,满足了市场交易和组织管理中的效益性需要,同时也面临背离契约自由和公平的挑战.格式条款首先是一个市场问题,首要因素应是引入市场竞争,限制市场优势的滥用,健全竞争立法.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出发点在于针对交涉机制上不容协商性,通过意志的法定表达程式与补救机制,强化弱势一方的意志利益;针对意思表达不对等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避免基于意志交涉程序所滋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对等.  相似文献   

8.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大量应用,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虽然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对于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还应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做出特殊规定,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拟定通用的合同范本,或出台单行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9.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 ,且多具有跨境性质。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等问题进行规制 ,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它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有关对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的普遍使用,因免责条款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对劳动合同免责条款加以规制,保证契约正义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1.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2.
格式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等;英美法上称之为标准条款或标准合同;德国法上的对应词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之为附和合同;在日本则称其为普通条款.我国<合同法>用了"格式条款"一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使用了"格式合同"一词.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全部或主要内容,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似文献   

13.
格式合同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又叫标准合同,它是指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此条款上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其中某一或某些条款,但其主要内容往往不能变更。格式合同一般包括两种类型:消费者标准合同和商业标准合同。消费者标准合同是指那些直接...  相似文献   

14.
奇虎360公司和腾讯公司的网络纠纷再一次提出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规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网上点击合同和网上软件拆封合同在给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其自身条款的格式化、电子化特点也引发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一系列矛盾,对用户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了极大威胁。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规范应当从事前的规制和事后的救济两方面入手,在商家义务、用户权利和第三方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配以违约后的争议在线解决和在线投诉网站,规范取证方法和举证责任的方式,双管齐下从而全面保护用户的各项权益。  相似文献   

15.
欧美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美是较早制定和实施并购规制政策的国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和多次修改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并购法律规制体系.从欧美近百年并购规制政策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效率作为并购竞争效果评估的肯定性因素日益受到重视,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只要并购带来的效率能够强化并购企业采取有利于竞争和有益于消费者的行动能力和动力,从而抵消并购可能给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反垄断当局就不会宣布并购与有效竞争不相容.中国是处于转型经济中的发展中大国,并购规制政策中需要考虑效率因素,经营者集中竞争评估指南中也应设立效率条款,以体现并购规制政策的价值取向,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文章认为<反垄断法>不可能将有关并购规制的详细技术性指标和评价体系列入其中,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评价标准和分析手段的选择又是决定政策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而仅靠法律条款对并购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应进行规制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在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再配合一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并购规制指南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由于市场机制的两面性、交易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解纷机制的局限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现实,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确有必要。监管主要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和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进行事前审查。监管权限限于行政处罚而不处理民事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实质平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对《合同法》的必要矫正和辅助,两法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8.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法律明定的强许可或强豁免的钩式条款,在符合合理显著的提示标准之外,还须单独提示方可纳入.解释论上,《民法典》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应解释为“是否背离了法律规定”:“合理”“显著”的方式应以提示的警示、证据功能进行价值填补,具体化为“引起相对方注意”“可持续保存”两项具体标准;说明义务之于单独提示,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由提供方主动对钩式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20.
师寸丽  武瑞玲 《河北学刊》2007,27(3):168-171
电信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实现。格式条款并非一经拟定就可直接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是格式条款的有效订入。格式条款的订入是规范及解释电信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合同产生效力的基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