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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目前地方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对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但笔者在企业审核职工退休档案时发现,目前存在的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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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某,女,62岁,原系某部属驻洛阳研究所研究员,1992年获国家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12月,经单位同意,并于2000年2月报市人事局批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2000年4月本人到新调入单位报到时得知,该研究所已于1999年10月25日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本人档案材料中有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于是,本人自2000年4月到2001年6月一直要求回该研究所享受退休待遇,该所则一直未给本人以明确答复。2001年6月29日,该所答复不同意其回所享受退休待遇。本人不服,于2001年7月6月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认定退休有效,调动无效;2、该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本人的退休待遇。  相似文献   

3.
《人才瞭望》2010,(6):41-41
问:我在某医药公司有毒有害气体岗位工作满8年,按国家规定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我想工作至60岁,但单位强制要求我办理退休手续并中断为我缴纳社保费用。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4.
所谓计划经济时期是还没有完全推行市场经济时期的国企离退休职工,即在93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国企离退休职工,自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其离退休养老金的差距就开始拉大,所谓的养老金标准的高低,是相对而言的。  相似文献   

5.
从2011年1月7日起,甘肃省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办理退职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受益人数有70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  徐某,女,生于 1950年 4月 30日,某县纺织工业总公司职工。 1976年,徐某经该县劳动人事局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当时招工单位是县棉纺厂。 1989年,徐某又经县劳动人事局转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0年,由于工作需要,徐某调到县纺织工业局 (1994年改为纺织工业总公司 ),从事统计工作至今。 2000年 4月 30日,徐某年满 50周岁,该公司政工人员到县劳动部门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退休政策的有关规定,为其套改了工资。而徐某认为,她是干部身份,应该到 55周岁时退休。为此,她找到公司有关领导咨询情况,公司分管…  相似文献   

7.
《人才瞭望》2016,(3):51-51
2015年12月起,北京市开始简化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职工生育津贴可到选定的银行领取。
  此前,生育津贴一般需要先行支付到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员。本月起,北京市开始简化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职工可就近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任意自选一家,作为申领生育津贴的银行。而各代发银行提供领取生育津贴的介质包括银行卡与活期存折。参保单位在申报时,可选择支付到单位或代发银行。选择支付到银行卡的,参保单位须采集领取生育津贴人员银行卡和手机号码信息,并通过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柜面,将银行卡和手机号码信息报送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  相似文献   

8.
机构改革在即,编辑部收到询问公务员退休问题的来信越来越多,现将有关问题作一简单解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公务员退职的规定,公务员只能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的规定,凡经过医院证明,医疗鉴定机构签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受年龄和工龄的限制。国家公务员能否提前退体?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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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西藏全区退休人员代表基本养老金调整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年初以来,西藏已经全面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据了解,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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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58岁;某某人民医院 退休工人 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 申请人于1995年12月办理退休 手续,因计算工作年限与被申请人发生 争议。遂以其退休后被申请人少算三年 工龄和被申请人应赔偿三年返聘工资每 月500元为由,于2000年5月向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本人1966年1月参 加工作,1995年12月批准退休,1966 年1月计算到1995元12月,即工作 年限应计为30年,但医院只给算到 1992年10月,工作年限为27年,理由 是女150岁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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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奇 《人才瞭望》2003,(3):45-45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58岁,某某人民医院退休工人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申请人于1995年12月办理退休,因计算工作年限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遂以其退休后被申请人少算三年工龄和被申请人应赔偿返聘工资每月500元为由,于2000年5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争议焦点】申请人认为,本人1966年元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批准退休,1996年4月交完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关于工龄,应从1966年元月计算到1995年12月,即工作年限应计为30年,但医院只给算到1992年10月,工作年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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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失业保险政策惠企惠民力度越来越大,我们公司成立之后马上就来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迅泽达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在了解到失业保险下调了缴费比例、足额缴费满一年后能进行稳岗返还,职工提升技能还能得到补贴,尤其是职工一旦失业后还能解除后顾之忧后,他果断为544名职工办理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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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申诉人侯某某到某市乳品厂工作,2000年4月,由于单位实行内部优化组合,本人未被组合上,该单位又为其安排在小食品车间,但申诉人既不报到上班,又没请假,在家一直到2002年2月,虽然单位在1998年已制定《职工管理规定》:“对既不请假又不报到者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视为自动离职,单位停止为其交纳统筹金”。但被诉单位对申诉人不上班不请假之行为,没有按照程序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02年3月,被诉单位考虑到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又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并让其补交离岗期间单位应交的统筹金。因此,申诉人诉至仲裁委,要求被诉单位为其补交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及补发生活费,承担违约引起的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14.
申请人:卢某,男,61岁,原某乡聘用制干部。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申请人卢某诉称:1974年4月,我受聘到乡政府工作,先后任乡办酒厂厂长、乡面粉厂厂长、乡办林场场长、管理区书记、林站站长,1990年选聘为国家干部。1996年本人因食道癌在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手术后身体不好在家休养。依照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男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我于1998年向乡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可是,乡领导说我不到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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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原石油地质系统某厂(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因被申请人某厂违反有关规定给申请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影响了其退休待遇,向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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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韩某,男,54岁,原系某事业单位职工。1988年9月,某事业单位经报主管部门批准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2000年韩某向信访部门进行信访,要求恢复公职。2001年11月,某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韩某申诉复职问题做出最终复议结果,结论是维持韩某辞职性质不变。韩某不服,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申请人韩某认为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辞职不成立,一是本人没有提出过辞职申请;二是被申请人私自造辞职审批表,并替本人在上面签字;三是被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是根据《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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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办公厅(室)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手续办理流程,以此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便利。这一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将各自范围内开展的符合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专局备案。今后,凡经备案同意的各类重点引才计划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根据人才需求,由所在部门、地方和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本人和家属快速办理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手续。未列人重点引才计划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快速办理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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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梅 《人才瞭望》2009,(9):46-46
案情:我在2008年3月1日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3日.因该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我的人身安全,我便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3日后,我与另一单位达成了用工协议。因原单位拒不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分别做出了裁决、判决,结果均是:解除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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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原属某市乡镇企业委员会下属集体企业工程机械厂的一名职工,后由于该企业连年亏损,贷款无法偿还,后被该市一家乡镇企业锅炉配件厂兼并。同年10月 15日,在该厂的报请下,在兼并的厂址上成立了某市高压阀门厂(集体企业)。1994年6月 13日,根据申诉人张某的申请,高压阀门厂仍以原工程机械厂的名义,到劳动部门为申诉人办理了病退手续,月退休费为190.1元。申诉人退休后仍在该厂工作至 1996年3月,工资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2001年2月,单位通知申诉人按厂规定一次性计发退休费,并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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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女,某设计研究院工程师。被申请人:某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基本案情】申请人郑某因除名问题与被申请人某设计研究院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人诉称:我自1992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1997年10月因公负伤,一直在家治疗、休息,至今仍未痊愈,但被申请人却在1999年8月21日以旷工为由将我除名。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我的处理不符合我国现行人事政策,特提出以下仲裁申请:一、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本人的除名决定;二、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正常的人才流动及辞职手续,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养老、失业、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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