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担保法>颁布后,我国开始实行抵押权登记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矛盾与缺陷日渐暴露出来,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思想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权利的市场化又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三权”分置之下,市场主体取得的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在法律上体现为土地经营权,为反映丰富多彩的市场交易形式,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但为使市场主体取得稳定的经营预期,法律上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明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作为农地担保融资的标的,基于担保权设定后权利人仍然行使经营土地权利的事实,在体系定位上应属抵押权范畴,并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5.
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在不动产交易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形式主义原理是确认不动产上物权的一种简捷、高效的方法。以不动产登记体现的公示公信原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解决实践中“一房二卖”、抵押权确定等问题。在期房交易中 ,预登记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 ,将物权行为与保护消费者居住权相结合可以较好地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本文在研究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具体特点;结合《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深入研究我国农用地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房地产交易双方去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维护了交易安全,并有效地维护了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权威,但这一制度亦存在着登记请求权无从产生和导致无法追究有过错一方的民事责任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担保物权,然而,由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偏差,抵押权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如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不明、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式匮乏、没有确立抵押权追及力、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影响、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的冲击、行政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对抵押权的剥夺等法律障碍.为充分实现抵押权的制度功能,我国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可以解决农民的融资难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活动,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的变更机制。  相似文献   

11.
罗毅 《理论界》2001,(2):5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已经四年多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开展抵押物登记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进行探讨。一、关于抵押合同的主体抵押合同的主体即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担保法》有关条文的规定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这不同于《担保法》有关保证担保的规定。保证是对人的资格及可能性给以规定和限制 ,抵押是对物的属性给以规定和限制 ,保证相对应的是保证人 ,抵押相对应的是抵押物。《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为目的的…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瑕疵是不动产权属证明及交易安全的一项重大隐患,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两种具体情形,其产生与存在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及其瑕疵救济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抽象,加之不动产登记瑕疵问题本身错综复杂的特性使然,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及其瑕疵救济的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并统一司法适用.同时,从诉讼角度考察,不动产物权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也需对传统诉讼模式和审查标准予以检视与重构,应尝试根据当事人争讼对象的差异分别确定不同的诉讼模式及审理思路.  相似文献   

13.
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物权对世性、排他性等基本特征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存法律对物权公示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文章对于物权公示的内容、适用范围及效力、动产支付制度的完善及商品房预售和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4.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其没有作出界定。我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差异性的规定导致学界对船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一。船舶所有权制度涉及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等基本构成,笔者从船舶与所有权着手,对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船舶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以及船舶所有权与船舶国籍分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排除立法模式交错引起的理论困扰,完善《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5.
季伟明 《学术探索》2012,(12):39-42
预告登记制度源于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并为德国、日本等国家所继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建立统一预告登记制度,与其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中。《物权法》首次系统引进此制度,实为立法一大进步之举。本文从一房二卖的困境出发引出预告登记制度,并在对我国调整规则进行探析之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预告登记调整规则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登记问题在理论界多有争议 ,也是长期困扰实践的疑难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做一探讨 ,以期引起共识。  相似文献   

17.
房地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是确保房地产交易之安全与便捷、保障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探讨我国目前房地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以及原因,为我国房地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的含义、性质和效力,同时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结合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法律制度,分别从效力性、登记机关、预告登记请求权等几个方面探讨预告登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整合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中国证券登记存管法律制度并没有伴随证券无纸化而发展,在证券持有模式、证券登记的独立性、证券存管体制等方面都体现出不适应性.应当在法律层面确认证券间接持有的合法性,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登记体系,并修改完善证券二级存管体制,提供适应证券无纸化发展的登记存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