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相似文献   

2.
此文通过对我国古代有代表性法律、日本现行刑法及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行为规定的考察比较,认为北魏律开创了区分枉法受贿和不枉法受贿的先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律》对受贿主体、受财方式、处所、对象、枉法与否作了细致的区分;日本刑法对受贿罪按照罪刑多元化模式规定了数种罪名。尽管其也有不足之处,但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很有借鉴意义,为此建议我国刑法应增加有关受贿行为的新罪名。  相似文献   

3.
董桂武 《东方论坛》2014,(3):115-121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行贿人行贿行为的轻打击以换取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存在轻打击行贿罪重打击受贿罪的现象,同时存在着不合法的对行贿罪潜规则不起诉。囚徒困境原理揭示在行贿罪被免予起诉的情况下,行贿人较优的选择是揭发受贿行为。行贿罪与受贿罪互动规制中,应引入辩诉交易,且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应改为行贿罪特别自首、坦白制度。  相似文献   

4.
建国以前,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建国后,由于我国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出于大局观念的考虑,亲属容隐制度被彻底废除。但重视亲情和人伦的观念深埋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在现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亲属容隐"制度显得非常必要。本文从其符合人性发展的要求,保障了亲权,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论述了重建"亲属容隐"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亲属相犯论     
就亲属间的人身犯罪包括性犯罪而言,在当今刑事法视野中,身份刑法已向行为刑法转化,应彻底剔除封建制度中以身份作为积极定罪的陈腐观念,把亲属身份作为司法实践中法官酌定从重处罚的因素。对于亲属间的性犯罪,不主张对成人间亲属性侵犯的刑罚处罚重于常人,但出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伦理法中内敛性和紧缩性的考虑,对于行为人利用亲属关系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6.
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朝统治者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的史实使国人尝到了对己“不平等”的苦头,于是,传统的以“刑”为轴线的法体制、法观念开始向近代转型。由此现之,虽然清末立法改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为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而有意识地向西法靠近,并与西方的国际法接轨,无疑是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一个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7.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受贿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近年来,学术界对受贿犯罪客体提出了几种新的观点:(一)受贿犯罪的直接客体不是简单客体,而是复杂客体,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另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受贿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我们认为,上述传统的观点有欠妥之处,新的观点也很值得商榷,现提出本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相较于祖国大陆,法律渊源更丰富、犯罪圈更广、法定刑更轻。港澳台地区对食品安全犯罪以"宽罚"赢得了更高的食品安全质量,值得借鉴。祖国大陆应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反观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重罚"的治理思维与实践,实现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实现刑法规制的"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9.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清朝末年,清政府深受内忧外患。地方督抚的权力开始膨胀,打破了清初的绝对皇帝权威,他们开始对旧有的武举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武举的存废问题上与清朝中央势力展开三个阶段的争夺:其一,督抚上奏,谨慎处理;其二,危机重重,有效采纳;其三,困境革新,废除武举。最终,清政府在地方督抚的强烈要求下废除了武举制度。  相似文献   

11.
唐律首创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唐律赃罪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表现在:立法严密,使一切贪赃腐败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惩罚严厉,对一切有贪腐之念尚无贪腐之行的官吏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其他制度如完善的监察制度、廉政教育以及厚禄养廉的配合,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并取得廉政的成功。  相似文献   

12.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犯罪是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的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称谓,本身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平等有序的市场行为准则.商业贿赂犯罪与贿赂犯罪在外延、主体范围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范围,厘清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特征和"贿赂"的内容,是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4.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15.
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认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6.
洗钱罪在国内外的危害十分严重 ,根据各国对洗钱犯罪行为采取的对策和我国治理洗钱行为的规定 ,在打击洗钱罪的同时应形成国际控制和预防犯罪网络 ,以减少洗钱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将其最高刑配置为死刑。这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扩张,它偏离了刑罚原则,减损了刑罚功能,模糊了刑罚目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限制贪污贿赂罪死刑配置符合我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贿赂范围新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背景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规定为“不正当好处”。目前,为了有效打击贿赂犯罪和适应新的形势,我们应将贿赂界定为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相似文献   

19.
在当下我国的贿赂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其方法、手段也日渐多样化的情形下,我国刑事立法把贿赂犯罪的贿赂物限定在财产性物质上其弊端日渐显现.权色交易已不属于私德范畴,而是属于公德范畴并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将性贿赂入罪虽存在定罪量刑、取证、证明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但是,这是立法技术问题,不能以技术操作的困难来否定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20.
容隐制度,作为对儒家“亲亲互隐”的道德观念的确认,在《唐律》中得到了完备而详尽的表述。容隐从一种观念变成一种制度,与国家权力相结合。然而,法律制度却并不能够承担起道德教化的任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