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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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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3,23(3):86-8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包括 :“关于是否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或馈赠的认定、巨额财产是否来源于借贷关系或保管关系的认定”等五个问题。认定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 :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采用合法、合理、合情的科学推理、判断原则 ,从而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做出是否构成犯罪的正确结论。  相似文献   

2.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1年7月1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增设的罪名。增设新的罪名无论在司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这种探讨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的。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罪名,无论是在刑法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与司法实践相关的两个问题:即本罪中“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的范围;本罪中“说明时间”应否予以限制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化后纷争不断 ,有的论点称该罪“违法” ,似乎从根本上怀疑该罪的正当性。而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又是刑法存在的最根本前提 ,如果没有了正当性 ,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行为主体的作为义务———“说明义务”来源于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案” ,其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即“说明义务”也与宪法及刑事司法原则是一致的 ,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制具有其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补漏型罪名,其立法原意是为了弥补打击职务犯罪的不力,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不会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在适用中却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本文所探讨的是其客观行为方面所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主要包括"拥有巨额差额财产"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两个方面中的一些问题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6.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行为包括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其真实来源。公务人员的特征为合法性、公共性和管理性。公务应和劳务相区分。本罪的证明责任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它和有罪推定原则不一样。该罪的法定刑应该完善  相似文献   

7.
孟喆 《南都学坛》2012,32(1):113-115
劳动者报酬关乎劳动者的生存等基本人权和家庭和谐,关乎社会稳定。近年来,拖欠劳动者报酬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突出问题,社会上恶意欠薪逃匿的行为非常普遍。鉴于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名的内容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学术界认为本罪具有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的立法价值,分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在"持有论"的基础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存在现实困境,因而立法方面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在履行实体义务。初始的责令说明只是处于尚未立案的初查阶段。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责令说明权。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仍应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11.
深入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认为此罪的证明责任仍应由人民检察院全面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指出了此罪的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最后就证明责任的履行作了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有重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处境尴尬。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完善。在立法上.关键是要提高巨额财产来源来明罪的法定刑在制度上.应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这一罪名的法定刑太轻,有放纵那些腐败分子之嫌。应尽快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建议将最高刑期定为10年。  相似文献   

14.
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作为本罪的罪名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该罪证明责任的性质和分配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本罪确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一种例外,其中蕴涵了"有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有罪推定是无罪推定的特例,具有有限性、非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受到规则约束并予以严格解释时,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作用和内在价值,不是"非人道"、"不公正"的标签.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分则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罪名,本文就该罪的法定刑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分析了该罪的法定刑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反腐法网的重要环节 ,实施好坏直接关涉腐败的控制效果。当前学界对本罪构成要件、证据责任等问题的认识不一 ,大大影响了立法的应用价值。其实 ,我国《刑法》第 395条第 1款是实体法与证据法融为一体、规范中无罪过无行为的状态犯的新型立法模式 ,理论注释应有别于普通罪行。构成要件包括肯定和否定两个层次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与支出之和同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额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控辨双方分担证据责任 ,其中肯定性要件由控方承担 ,否定性要件由辩方承担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学者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代表.但如果从证据学的角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并不具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提供巨额财产来源的线索或者一定证据即可,而不必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相反控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却是绝对的、完全的.  相似文献   

19.
现行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过轻、对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行为处相同刑罚的缺陷,使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有可能得以利用并逃避严惩,给社会带来众多消极影响。立法纠正应以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诸多方面进行,以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和以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20.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立法不经济的情况。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并对之如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举证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角度单一,鲜有从刑法的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待本罪的不足及完善。换句话说,本罪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从而提高其价值地位,实现刑法效益与刑法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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