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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员历来被称作“风宪”官 ,负有上谏君皇、下劾百僚的职责 ,在国家的监控系统中居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两汉监察官员选任制度的奠立 ,具有启导先河的作用 ,对其后历代监察官员的选任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本文对两汉时期监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监察官员的选任方式与途径、选任的标准与条件、考核与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与论证 ,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两汉政制的特点以及我国历代监察制度的承继关系 ,也为世人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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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概况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一)都察院(二)总督与巡抚(三)监察御史与巡案御史(四)给事中 三、明代监察官员的地位和作用(一)明代监察官员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的作用(二)明代监察官员对皇帝绝对权力的制约(三)明代监察官员在与宦官集团斗争中的作用(本期选刊此节)。(四)明代监察官员在打击贪污、肃清史治、巩固封建统治过程中的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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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察制度体系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全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监督,建立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机制,构建对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严密监督网络,对监察机关及其官员进行多重监察,实现对监察官进行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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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丁优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发展得更为完善,清廷对官员丁忧时间有明确规定,丁忧官员范围较前代有所扩大,除了从前的汉族文武官丁忧外,还增加满、蒙、八旗官员的丁忧.由于满、蒙、八旗官员的特殊身份,导致丁忧官员的待遇也有所不同.此外,清延时丁忧官员管理的加强,充分表明丁忧官员对地方的发展稳定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对清代官员丁忧制度的研究,可进一步认识清代的汉化倾向和变革已经成为不可遏制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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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时期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除御史台派御史和皇帝临时遣使分巡各地外,各级地方政府内部亦置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吏。其中在州级置有录事参军和录事,在县级置有主簿和录事,他们均为负责监察官吏。此外,县尉虽不是专职监察官员,却负有对乡里胥吏的监管之责,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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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选拔一直是人类政治事务的核心,我国自古以来都十分重视领导考选.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对领导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创制了领导干部公开考选制度.这一制度的创新特点可概括为“复合举选”,包括复维推举、复向考查、复次票选等.领导干部公开考选制度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也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要不断扩大其使用范围,不断提升考选的职位级别,不断完善考选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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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中,监察制度是较为健全的,其中对监察官员的管理制度尤为严格。古代监察官员的管理着重在三个方面。即强化选任标准、严格政绩考核、严惩职务犯罪。选官标准重介直、明律、有州县任职经历。考绩分为年度定期考绩和平时考察两种。职务犯罪有多种,惩处得最严厉的是失察罪、诬告罪、举非其人罪、贪赃罪等。这一系列制度值得今天研究和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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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2):106-115
以传统的监察视域而言,唐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唐前期的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大臣出使巡察地方;唐中后期则归因于开元二十一年设置的采访处置使制度。就唐前后期的这些常规性方式而言,均职司监察。但若以监察的实效性来论,则几于形同虚设。事实上,唐代地方层级上贯通着多重监察路径。而在这些颇具实效的地方内部监察系统中,身为州府僚佐的录事参军之于地方政治和监察,均饰演着极为"剧要"的角色。录事参军的主要职权即为监察权,不仅涉及对州府内部官员的行政监督,同时又深入到州府财政、户口、粮食等多重领域的监察之中。对州府录事参军的考辨,可补传统监察视野的罅漏,亦能感知其在唐代地方监察体系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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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官员开复制度是清代官僚处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对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员一定程度地恢复其俸禄、级别和官职的制度.在专制社会,高度集权的皇帝及拥有特权的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政治斗争的需要,在官员开复问题上也曾违反制度规定.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又率先破坏之,使官员的开复具有人治的特点.在现今法治社会,应该进一步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相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使复出机制更为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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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 ,宋朝承隋唐、五代之制 ,又略为损益 ,建立有比较严密的监察制度。但如果认真剖析宋之监察体系 ,其弊端颇多 ,主要表现为 :第一 ,从机构设置上看 ,监察机构重叠 ,上下间又互不统属 ,监察职能为之分割或壅滞 ;第二 ,从监察官员的职权上看 ,受宋代职官体系中官阶与差遣分离的影响 ,出现了名为监察官而实际不司监察的情况 ,削弱了监察职能的发挥 ;第三 ,从监察官员的选任上看 ,宋循汉唐成制 ,选任一些资浅阶低的官员执行监察 ,但他们缺乏权威 ,难孚众望。下面允许我们从这几个方面陈述一下自己的管见。一首先 ,宋代中央及地方监察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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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更是体系完备、独树一帜。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适应维护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从秦汉到隋唐以至明清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具有监察渐与行政分离、职权逐步扩大、法规日趋完善、极端重视地方监察、以卑察尊成为定制、严格监察官员管理等特点。正确解读与考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对当前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惩治行政腐败、建设行政监督文明有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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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对于国子监行政官员的任用制度屡有变化。管理监事大臣一直由皇帝特简,满汉祭酒一般为科甲人员,但亦有例外,由上级官员推荐后经皇帝钦定。司业作为祭酒的副职,满员、蒙员、汉员的铨选制度颇有差异,亦须由皇帝选用。监丞、典簿等中下级行政官员则由吏部铨选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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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何以形成"三独坐"机制,必须将其置于特定场合--朝会中的特定职责--监察去把握.此三者官阶品级均在中二千石的"九卿"之下,正因为他们官阶秩次并不高,却肩负朝会中重要的监察职责,故需打破常规,令他们绝席而坐,凸显其威权,以利于其监察的权威性和执法力度.尚书作为特殊权力中心之参与朝会监察,一方面是在方针政策和制度等更高层面上进行监察,而与专职监察官员有所差异;另一方面则在原有监察官员相互制约机制上形成行政中枢与专职监察官员的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三位一体之监察机制,从而更为有力地保证朝会在皇帝的有效监控之下按照既定礼仪和法纪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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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重建分守道、分巡道体系后,守巡道员在法律上属于省行政机构官员群体中的一部分,没有形成独立的行政机构和行政层级,因此是省行政机构的派出官员,它的管理区域属于监察区.乾隆年间设立的归绥道,与归化、绥远两个理事同知厅一起,形成了兼具道、府双重职能的特殊型行政区划,是传统道制的一个变异.宣统元年按照新制设立的黑龙江省的三个道,拥有独立的行政机构,初步完成了从监察区向行政区的转变,成为地方行政区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