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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的中国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知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4)
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中国司法顺应时代挑战在工作思路和运作上对社会转型的积极回应.与此不同,司法能动主义是另外具有特殊语境和语义的司法理念和模式,它反映的是美国联邦法院司法权能的不断扩张.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相对立,是对司法规律的反向运动,而中国的能动司法应该是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意义上强调司法的积极履行职责.中国司法要开展能动,只能是在融贯地坚持司法原理的基础上,以圆满地实现司法的功能为目标,追求有所作为的能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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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环境基本法,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立法形成"伞形结构",旨在加强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和加强执法意愿.但是,行政执法效果并未实现这些目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印度的司法机关奉行能动主义,部分校正了行政执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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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在时下中国的司法实务界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而法学理论界对于能动司法的蕴涵却展露出莫衷一是的极大争议。从一开始,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的界定就遗憾地依凭着殊异的理路与立据,从而造生出法学理论界的能动司法与法律实务界的能动司法的争论与对立,二者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并非在同一个意义上展开。对此,唯有通过对能动司法的实质、主体、内容与方式做一番辨异方可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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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发挥着让司法更接近社会弱势群体、提升司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促进诉讼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提升公益诉讼制度实效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的性、经济效益、权力制衡和实效性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能动亦可能存在导致公益诉讼目的偏离、司法资源非充分利用、权力制衡体系遭到破坏和象征性意义追求过度的潜在风险。基于此,对应策略的设计可以从强化诉讼程序的应用、对司法能动和公益诉讼进行严格区分、严格约束司法冒险主义、追求司法能动与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等方面着手,以最终促进司法能动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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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上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界定能动司法的内涵必须辨明能动司法与其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法条主义、能动司法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能动司法与实用主义几组概念的辨析,可以明确中国与西方语境的不同,进而明晰能动司法在中国语境下的独特的本质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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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混淆的趋势,但是通过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由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通过厘清能动司法的内涵,合理地设定边界,可以促进现阶段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并进行制度构建,以便规制其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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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健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92-94
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创新环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大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和司法进步的体现,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决策的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说理论,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合理功能,进而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起诉权、审判规则等方面上进行改进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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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5-46
回到事实本身是澄清能动司法相关是非的基础和前提.能动司法既不是新发明,也不是舶来品,中国当下的能动司法是司法改革政策调整后人民司法传统复兴的产物.能动司法强调的是司法中人的作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贤人司法.最理想的社会治理图景是在拥有法治的同时也拥有贤能的司法者,故作为贤人司法的能动司法具有普世的价值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使命是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法治精神的现代司法制度,能动只是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固守的一种道德优势,如果在还没有实现法治之时就将主要精力用于追求司法者的贤能上则是改革的错位和跑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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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
即使限于传统法框架,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纠纷也很难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很难获得公正救济.这与司法独立缺位、司法能力不足以及司法定位局限有关.在对司法机关突破束缚寄予更高期待的同时,维护法律尊严、坚守正义防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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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动司法的本土资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胜强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96-99
司法能动主义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它要求法官超越传统的被动、中立的角色设定,积极主动运用司法权力回应社会现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特色的司法能动主义(即能动司法)的兴起,既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相伴而生,又具有深厚的本土根基。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因子,有助于实现司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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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有利于构建一个以法治和诚信为重要内核的和谐社会,因为能动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对真善美具体历史统一的自然法精神的追求,而实践理性作为实践着的人们选择和从事正当行为的机制与能力,是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比较中西能动司法的特点,两者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一方面,能动司法已经成为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法官造法"与"法官释法"的界限难以划清。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和主要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所以在能动司法的实现形式上存在很大区别。实现中国能动司法的关键在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而在现实的微观层面上,则主要通过司法观念和法律原则的创新,尤其是审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的创新,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救济手段,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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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来源和相关制度背景的考察,认为其前提是司法审查权的获得.同时指出,这一术语的语义语境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产生了至少三个方面的偏差和误解.从而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能动主义哲学观不可能成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哲学观,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解释的情形等方面都不允许中国的法院或法官遵循司法能动主义的哲学观.文章最后指出,中国法院的司法哲学的可能走向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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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宽泛的原告资格、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并行的机制、借助于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替代行政机关进行的环境决策、法院判决的较强执行力等优点降低了印度的环境污染水平。但法院不具备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优势,其强势介入行政的行为破坏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违背了经济学的最优成本规则,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缺点共存。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借鉴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点,\避免其缺点,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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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以来,司法建议制度作为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提高司法服务的手段,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制度的定义、特征及其功能研究关系到该制度的基础建设.文章从弱强制力的角度出发,通过纵向历史脉络的梳理以及横向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了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几个前提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特殊制度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正当性问题,从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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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挚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环境修复是针对环境损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济,其目的是通过责令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的功能和价值。近十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案件的增多,环境修复这一法律救济形式才进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畴。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涉及环境修复的司法判例的考察,认为法院关于环境修复救济措施的探索对于丰富环境司法实践、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很有积极意义。但是法院做出的环境修复决定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欠准确,标准不统一,责任方式、修复目标和方案缺乏指引等问题,故认为为了改进环境修复的法律实践,必须完善环境修复立法、标准、程序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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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9-94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推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权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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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办案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只有通过对难办案件的概念与类型作进一步的分析,厘清难办案件的不同类型,才能采取能动司法的进路以化解难办案件.难办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在难办案件,一类是外在难办案件,后者按其产生的原因又可分为事实型难办案件、民意型难办案件、道德型难办案件和政治型难办案件.对于这两类难办案件,能动司法都有其“能”与“不能”的边界与相应的能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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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司法在规范法学视野下出现了难以克服的困境。社会的变迁造成了司法目标的多元,司法不仅追求法律效果,还需要满足社会效果。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过程中不断地争论与纠缠;二元分化的社会又将规范的缝隙再次放大。从自治型法治的视角,克制的司法似乎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平复社会矛盾,能动的司法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因此,法官需要超越传统规范法学的司法视野,建立更广泛的与社会交流的渠道,实现协商性司法与和谐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