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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债务清偿--兼评《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5):86-91
笔者对<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关于在代位权诉讼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规定之重大意义作了充分地肯定.同时指出,合同法应当就次债务人如何向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清偿债务作出规定;应当就请求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的清偿、受领分别加以规定.并认为,只有将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并审理,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即时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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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执行、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其他代位诉讼形态不同 ,它作为典型的代位诉讼形态 ,具有自己的实质和特征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 ,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归于债权人 相似文献
3.
论债权人代位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曙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14(1):102-106
通过系统地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特征及发生要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代位权裁判所产生的法律既判效力三个问题,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适用尚有争议情况下,对其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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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建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3):55-57
代位权是一种区别于代理权、代位追偿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辗转代位”、“入库规则”等是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功能实现的必要保障 ,我国新《合同法》应予以采纳。同时 ,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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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协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106-110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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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2):216-218
债权人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重要措施.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有其局限性,加上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的不完善及与其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实践中这类案件数量很少.代位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如行使的方式、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等,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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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89-91
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认识,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代位权其实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它不属于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行使的范围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借助于抵消制度间接地归属于债权。 相似文献
9.
唐文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9):156-158
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之一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保护自己利益。本文结合实际案例 ,针对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从其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及相应的实务问题等方面作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10.
刘海亮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9-22,2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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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必要费用承担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对于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必要费用的承担要区分债权人胜诉和败诉两种情况,否则对于债务人来说显失公平。债权人胜诉时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债权人败诉时的必要费用则可能由债权人自己来承担。关于必要费用的范围,在今后的立法改革中应当明确把诉讼费剔除出去,以消除现在存在的争议。当债权人胜诉时,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后,其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对债务人行使偿还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目前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的规定也并不矛盾。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区分债权人胜诉和败诉两种情况是今后立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2.
试论不动产双重买卖与撤销权之行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金俭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1,38(3)
不动产双重买卖是否有效 ,学术界历来有争议。不动产双重买卖并非法律所禁止行为 ,但债权人 (先买受人 )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之后果是使债务人(出卖方 )的双重买卖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已失之财产又恢复原状 ,复归于其 ,从而债权人可达到追回不动产之目的。 相似文献
13.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如何使其利益获得救济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引述了国内外相关立法后,对代位权与求偿权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比较,认为两者在构成要件、效力期限和权利行使范围上有明显的不同,我国现有法律将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的救济权统一规定为追偿权,是一项先进的制度,能够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对保证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14.
李小宇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Z1):38-40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赵江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19-22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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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诉讼的诉权基础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玉堂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9,37(3):114-118
团体诉讼是指社会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依据特定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团体成员授予的权利。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不作为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群体诉讼机制。公益社团提起团体诉讼的诉权基础因不同诉讼类型而有所差异,其中团体的不作为之诉系基于法律赋予的不作为请求权,而公益团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基础则是诉讼信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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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时效制度意义及现行法律法规理解出发 ,提出未定履行期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如果没有债权人主张权利并遭到拒绝或债务人直接表示拒绝履行的情况 ,其诉讼时效不得启动的观点 ;并对我国在《民法典》制定中怎样规定诉讼时效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18.
黄燕香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5):476-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仅规定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但是债务人能否放弃抗辩权以及放弃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却被学界所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比较境外关于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规定,认为在交易活动中应限制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否认其约定的效力。我国应对放弃抗辩权的主体进行区分,明确其作出放弃的方式及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