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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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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的立法规定不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嬗变过程,而且与他国规定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立法技术落后等方面的原因,现行事后抢劫罪之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产生了种种分歧.笔者认为认定事后抢劫罪应着重掌握构成本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克服三大疑难点.  相似文献   

2.
事后抢劫亦称准抢劫,在理论界上对事后抢劫有无既、未遂的争论很大,司法实践上也是十分混乱。从抢劫罪既遂标准、事后抢劫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事后抢劫只有罪与非罪区别,没有未遂与既遂的区别。事后抢劫应属于举动犯,不要求出现一定的侵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转化未事后抢劫,就构成了既遂,事后抢劫无未遂。  相似文献   

3.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5.
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6.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因而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尚未终了、或虽行为终了但行为人还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便成为通常的情况。此时,刑法规范当然得发挥其对法益的动态保护机能,使受侵害之法益尽早脱离行为人之掌控或避免它种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由此便凸显运用刑法理论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给予恰当的刑法评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实践中毫无根据。根据犯罪构成内容的事实特征要素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两个条件,应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从而形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三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8.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即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这样的结局是,在对各个要件进行解释时,犯罪客体与其他三个要件一起作为被解释的对象。而事实上,犯罪客体的合理定位是,犯罪客体应该是解释其他要件的依据,它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基于此,可以在犯罪客体的统摄和指导下,对具体个罪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洗钱罪是我国新刑法增加的一个罪名。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有关洗钱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争议颇大,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反洗钱理论的构建和反洗钱的实践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素来争议颇多。我们认为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不动产亦因具有占有权能而可能被非法占有 ,所以 ,不动产亦可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2.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就“转化型抢劫罪”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既遂与未遂标准等进行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界定。  相似文献   

13.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就有关认定本罪及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结合案例作了阐述,并作了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4.
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而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应该重在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笔者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顺序,阐述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是一切个人行为的基本矛盾、个人行为社会化、越轨升级———犯罪行为等,系统地论证了犯罪原因存在于犯罪人的行为之中。  相似文献   

15.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论盗伐林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伐林木罪是常见的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犯罪 ,犯罪形式复杂多样。笔者对盗伐林木罪的概念、特别是犯罪构成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就盗伐林木罪与相邻犯罪的界定、盗伐林木罪的几种特殊犯罪形式展开讨论 ,并对该罪的立法提出一些补充意见  相似文献   

17.
片面组织犯是指在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组织、指挥、策划其犯罪行为的组织犯。组织犯的不同存在范围,制约着片面组织犯的存在与否。组织犯只能存在于犯罪集团中。如果行为人用暗示的方法组织的犯罪集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预谋的犯罪,则该行为人成为预谋犯罪预备犯的片面组织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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