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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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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这一制度开始被稀释,并逐渐异化为对诉中活动的参与。这一变化导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虚化,与其他适格主体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需求相悖,且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要求背离。这一走势不利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对支持起诉制度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应然地位予以归正,明确其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与内容。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的双重职能属性,使其在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具有重要职责,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面临过程性监督质效亟需提升、民事检察和解程序制度保障空白、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较低等挑战。应当秉持以点带面、检察谦抑、司法能动理念,从协同治理、社会互构、多元解纷、利益衡量等理论出发,构建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通过加强过程性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等路径,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现中国之治的检察担当。  相似文献   

4.
路志强 《兰州学刊》2014,(12):123-127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独有的检察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长期以来的质疑,影响了立法关于制度的立场和制度的发展,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阻力较大、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文章针对质疑焦点,在辨析民事检察监督性质、功能、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对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司法终局性、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等相关民事诉讼原则的统一性、协调性以及民事检察监督如何促进这些原则的贯彻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必然包括保障人权,具有强制性,但不同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差异。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它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并以间接保障为主,包括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违法监督、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实践领域。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存在缺陷,需要从监督职能和起诉职能(公益诉讼)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对公益诉讼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参与诉讼权、民事抗诉权及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性权利进行配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程序当事人地位,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与民事检察监督权是两种并列权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受案范围应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侵权、产品质量和反垄断等类型案件.应该采用国家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个人诉讼等三种诉讼模式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正式确立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和影响却日渐式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理念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以及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是有效扭转民事检察建议数量和质量双下降局面的根本途径。应当从改进民事检察建议立法模式,前置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程序,明确民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规范民事检察建议运行程序,构建民事检察建议配套制度以及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消除民事检察建议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10.
彭志刚  王稳 《天府新论》2014,(1):95-101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地位,但对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范围与行使模式并无具体规定。为保障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规范有效行使,立足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权力属性和司法现状,民事检察调查权行使范围应以合法、必要、效益为原则,并规范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具体范围,设计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行使模式。  相似文献   

11.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地位,但对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范围与行使模式并无具体规定。为保障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规范有效行使,立足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权力属性和司法现状,民事检察调查权行使范围应以合法、必要、效益为原则,并规范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具体范围,设计民事检察调查权的行使模式。  相似文献   

12.
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使直面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工作新的制度基点。目前,行政权检察监督在我国呈现出三种模式并存的基本格局。依托检察建议的“建议型监督”模式不具有强制力,该柔性工作方式是由其运作机理和制约实质决定的。倚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型监督”模式增强了监督刚性,却也暴露出源自诉讼性质和对抗构造的深层困境。以圆桌会议为载体的“协商型监督”模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完整样态、法律定位以及整改承诺的法源属性。这三种彼此独立、又相互联动的监督模式能形成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一体化行政权检察监督体系,呈现出以简案建议、繁案协商为基本架构的监督常态,并将诉诸法庭、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武器。  相似文献   

13.
时效制度是关于一定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既用于限制公民私权利的行使,也用于对国家公权力加以制约。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时效制度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构建民事检察监督时效制度既有坚实法理基础,也有现实必要。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下的检察制度过程中,应当构建民事检察监督时效制度并辅之以相应配套制度,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4.
自《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实施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把"利器"。遗憾的是,由于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缺位,使得检、法两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履行诉前程序、如何履行诉前程序以及未履行诉前程序时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对358份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诉前程序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应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就成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检察权具有制约与监督国家权力的双重功能,一个国家选择的权力控制理论和模式是理解检察权制度目的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制约模式是西方国家实行权力控制的有效尝试,注重分权与制衡.“权力一元分立”理论下的权力监督模式是我国实行权力控制的现实选择,注重权力的内部分工与外部监督.正因如此,中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在“原点”价值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理论和实务界逐渐疏远了制度“原点”价值的学术争论和实践探索,弱化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为增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处于更优越的地位,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能与监督权能相分离,权力制约与监督相区分,坚持“禁止双重监督”的原则,跳出传统检察权制度的框架和仅限于诉讼监督的范围,回归我国检察制度的“原点”,以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监督为核心重新配置检察机关的权能,走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从世界范围看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是立法原因造成的。重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必须与再审制度改革相衔接 ,以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有效监督为目的 ,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进行合理改造。  相似文献   

17.
西方司法独立思潮催生了近代中国检察制度.清末引进的检察制度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蓝本,后者与控辩式诉讼相伴而生,目的在于通过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立和制约,保障司法权行使的客观公正.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打破了传统中国政刑合一、控审不分的集权司法模式,对于构建以司法权能分设为原则的近代司法体制,推动近代中国司法顺应法治文明的潮流不断发展,从而实现司法保障民众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民主、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价值功能。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建构以来,不断发展演进,以实绩证明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制度的权能配置失衡、程序设置失调、系统性不足等结构性问题尚未解决,导致民事检察监督虚化、弱化和异化,应优化权能配置、理顺监督程序、大力进行检察改革,促进制度的科学发展,保障制度功能的全面、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9.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将违法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以诉中监督、过程监督、行为监督的形式实现对违法审判活动的纠错,但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未对相关纠错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民事审判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纠正违法检察监督措施在不同诉讼形态下应表现为不同的纠错方式。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错要求该行为本身具有可纠错性,并且纠错措施与纠错时间相匹配,可视情况分别要求撤销后重新实施、补正、补充实施等。在直接纠错不能的情况下,可将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转化为对静态诉讼结果的间接纠错,或者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者予以警示与惩诫。  相似文献   

20.
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公益违法现象的严重化,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结构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之障碍。本文从理论依据入手,结合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主张,即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相关团体、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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